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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完善担保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提高我国《担保法》不应将具有代位清偿能力作为保证人的资格要件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在抵押物的同一价值上可以设立重复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