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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9—0187—01
摘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是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也是有效的经营和保护生态公益林的重要举措。本文论述了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的必要性,提出了几点实现林业分类经营的措施。
关键词:林业 分类经营 必要性 措施 可持续发展
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我国森林经营环境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使森林经营观念和模式必须不断更替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在分类区划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促进森林经营的政策、法律和制度保障,可以促进林业的体制和机制的转变,促进林业向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实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分类经营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对林业进行分类经营是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林地资源紧缺的实际,使我们在林业可持续发展上必须通过对林地资源进行充分有效的利用实现,以提高林地的生产力水平。这对国有林场尤为重要。实现林业分类经营,基本指导思想是根据森林主体功能的发挥来经营森林。商品林追求的是投资的经济效果,其经营行为完全是一种商品生产行为,商品生产行为主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约束。因此,对于商品林经营不宜采取太多行政手段去管理,也不宜采用严格的计划去控制,而应由企业根据市场做出选择。生态公益林则以森林生态公益功能的发挥为主要经营目的,而生态公益功能则不可能直接体现为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通过宏观调控,以总体功能最佳为指导,协调经营行为,理顺经营与受益、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才能保证其经营走上良性发展道路。林业分类经营其实质是林业经营的集约化与细分化。通过分类经营,可使经营对象整体功能发挥最佳,实现高效经营,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这既有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又对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林业分类经营是实现资源保护利用必要措施
1.实行分类经营可以让商品林走向市场。目前,林业中广泛存在的生产周期长、见效慢、产出投入比低、不能实现正常的投资回报等问题,使林业很难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而成为粗放经济的传统产业的典型代表。实施分类经营,可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商品林的经营,使林业部门能够选择经济效益好的经营对象,从而使商品林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保证。同时,在得到较高投资回报后,亦可吸引社会生产资源流向,林业部门,部分解决林业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国有林场实现森林分类经营后,其商品林经营完全属企业生产行为,一切经营活动都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有利提高国有林场的经营积极性,亦可避免林场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盲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实施分类经营可以有效经营和保护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的主体功能是森林的生态防护效益,这种效益的受益主体往往不是森林经营者,这就形成了受益者不经营不投入,而经营者主体投入不受益的矛盾。在分类经营不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国有林场的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成为林场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经营对象。由于没有产出,林场不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实施有效经营。因此,在未实施分类经营的情况下,因为不能理顺投入与产出关系,权益与责任关系,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并未完全实施有效的经营,因此大大降低了防护效益。实施分类经营后,通过理顺投入与产出关系,明确责权关系,利用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效解决生态公益投入,可使其不再成为经营单位的经营负担,有利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使其生态防护效益得到最大限度发挥。
3.实施分类经营可以使国有林场林地资源得到合理使用。目前,因为受经营管理水平限制,使其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林场为了维护林地所有权不得不花大量精力;二是林场对有限的林地资源利用效力低。实施分类经营后,通过对现有林地科学规划,按森林主体功能划分经营类型,同时在商品林经营中大力发展高效林业,可以有效解决国有林场林地利用效力低下问题。
三、实现林业分类经营的有效措施
1.要对国有林场进行划类经营。要实现国有林场的分类经营,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实行国有林场划类经营。措施上可根据林场资源构成情况把国有林场划为两大类型,即经营商品林为主的国有林场和经营生态公益林为主的国有林场。对于商品生产型国有林场按规范的管理方式管理,占用林地资源应缴纳林地占用费,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应折成股份,在林场分配过程中,国家股份所得应上缴代表国家行使资产管理职能的管理部门,林场的经营活动照章纳税,林场的经营活动投入应通过国家计划解决,这部分资金又可通过向受益部门收取森林效益补偿费解决。在不影响森林生态防护效益的条件下,允许林场积极从事商品生产,增强林场的经济活力。大部分水源林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可按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防护林占绝对优势的国有林场也应作为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管理。
2.要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进行划类经营。在实行国有林场划类经营的基础上,还必须对国有林场实行资源划类经营。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其经营投入,主要通过经营管理投入,预算由国家投资解决。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由于存在两类资源,还必须对森林资源划类经营。对于商品林完全由林场自主经营,国家或主管部门少干预,对于生态公益林应实行森林效益补偿制,解决其经营投入。实施时,可由主管部门向,受益部门征收,林场则通过税费减免或先征后返的方式按其拥有生态公益林数量多少,根据经营管理投入大小确定林场补偿额。
四、结束语
总之,林业分类经营是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的有效渠道,也是有效的经营和保护生态公益林的重要举措。在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时,要以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及可持续性为主要目标,而且需要考虑有助于一个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产业体系的形成及发展。
参考文献:
[1]周金成,杜闽佳.我国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的战略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1).
[2]李云龙,高守彬.浅谈林业分类经营的改革[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02).
[3]黄海波.浅谈林业分类经营及其重要意义[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3).
[4]郭兆平.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合理调整产业结构[J].中国林业,2010,(12).
[5]张敬文.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09).
摘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是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也是有效的经营和保护生态公益林的重要举措。本文论述了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的必要性,提出了几点实现林业分类经营的措施。
关键词:林业 分类经营 必要性 措施 可持续发展
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我国森林经营环境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使森林经营观念和模式必须不断更替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在分类区划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促进森林经营的政策、法律和制度保障,可以促进林业的体制和机制的转变,促进林业向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实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分类经营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对林业进行分类经营是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林地资源紧缺的实际,使我们在林业可持续发展上必须通过对林地资源进行充分有效的利用实现,以提高林地的生产力水平。这对国有林场尤为重要。实现林业分类经营,基本指导思想是根据森林主体功能的发挥来经营森林。商品林追求的是投资的经济效果,其经营行为完全是一种商品生产行为,商品生产行为主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约束。因此,对于商品林经营不宜采取太多行政手段去管理,也不宜采用严格的计划去控制,而应由企业根据市场做出选择。生态公益林则以森林生态公益功能的发挥为主要经营目的,而生态公益功能则不可能直接体现为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通过宏观调控,以总体功能最佳为指导,协调经营行为,理顺经营与受益、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才能保证其经营走上良性发展道路。林业分类经营其实质是林业经营的集约化与细分化。通过分类经营,可使经营对象整体功能发挥最佳,实现高效经营,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这既有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又对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林业分类经营是实现资源保护利用必要措施
1.实行分类经营可以让商品林走向市场。目前,林业中广泛存在的生产周期长、见效慢、产出投入比低、不能实现正常的投资回报等问题,使林业很难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而成为粗放经济的传统产业的典型代表。实施分类经营,可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商品林的经营,使林业部门能够选择经济效益好的经营对象,从而使商品林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保证。同时,在得到较高投资回报后,亦可吸引社会生产资源流向,林业部门,部分解决林业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国有林场实现森林分类经营后,其商品林经营完全属企业生产行为,一切经营活动都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有利提高国有林场的经营积极性,亦可避免林场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盲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实施分类经营可以有效经营和保护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的主体功能是森林的生态防护效益,这种效益的受益主体往往不是森林经营者,这就形成了受益者不经营不投入,而经营者主体投入不受益的矛盾。在分类经营不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国有林场的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成为林场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经营对象。由于没有产出,林场不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实施有效经营。因此,在未实施分类经营的情况下,因为不能理顺投入与产出关系,权益与责任关系,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并未完全实施有效的经营,因此大大降低了防护效益。实施分类经营后,通过理顺投入与产出关系,明确责权关系,利用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效解决生态公益投入,可使其不再成为经营单位的经营负担,有利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使其生态防护效益得到最大限度发挥。
3.实施分类经营可以使国有林场林地资源得到合理使用。目前,因为受经营管理水平限制,使其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林场为了维护林地所有权不得不花大量精力;二是林场对有限的林地资源利用效力低。实施分类经营后,通过对现有林地科学规划,按森林主体功能划分经营类型,同时在商品林经营中大力发展高效林业,可以有效解决国有林场林地利用效力低下问题。
三、实现林业分类经营的有效措施
1.要对国有林场进行划类经营。要实现国有林场的分类经营,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实行国有林场划类经营。措施上可根据林场资源构成情况把国有林场划为两大类型,即经营商品林为主的国有林场和经营生态公益林为主的国有林场。对于商品生产型国有林场按规范的管理方式管理,占用林地资源应缴纳林地占用费,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应折成股份,在林场分配过程中,国家股份所得应上缴代表国家行使资产管理职能的管理部门,林场的经营活动照章纳税,林场的经营活动投入应通过国家计划解决,这部分资金又可通过向受益部门收取森林效益补偿费解决。在不影响森林生态防护效益的条件下,允许林场积极从事商品生产,增强林场的经济活力。大部分水源林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可按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防护林占绝对优势的国有林场也应作为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管理。
2.要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进行划类经营。在实行国有林场划类经营的基础上,还必须对国有林场实行资源划类经营。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其经营投入,主要通过经营管理投入,预算由国家投资解决。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由于存在两类资源,还必须对森林资源划类经营。对于商品林完全由林场自主经营,国家或主管部门少干预,对于生态公益林应实行森林效益补偿制,解决其经营投入。实施时,可由主管部门向,受益部门征收,林场则通过税费减免或先征后返的方式按其拥有生态公益林数量多少,根据经营管理投入大小确定林场补偿额。
四、结束语
总之,林业分类经营是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的有效渠道,也是有效的经营和保护生态公益林的重要举措。在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时,要以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及可持续性为主要目标,而且需要考虑有助于一个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产业体系的形成及发展。
参考文献:
[1]周金成,杜闽佳.我国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的战略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1).
[2]李云龙,高守彬.浅谈林业分类经营的改革[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02).
[3]黄海波.浅谈林业分类经营及其重要意义[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3).
[4]郭兆平.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合理调整产业结构[J].中国林业,2010,(12).
[5]张敬文.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