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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困境企业进行法庭外债务重组是由无力偿债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再建型程序。其不同于破产重整的最大好处在于不受司法的直接控制,而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但因其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在民法框架下达成重组协议的过程,故不得不面临难以克服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