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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法院调解的弊端从本源上是由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角色分配不当、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没有理顺造成的,对其加以完善应在新的诉讼模式下进行.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重构法院调解制度,克服其存在的弊端,充分发挥其作用应成为我们的新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