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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合作社正名在建国后的前三十年间,合作社曾经遍及全国农村,红极一时。也正是这种绝对平均主义的所谓“合作社”把农村经济弄到了“破产的边缘”。如今这种“合作社”虽已放弃了20年,但农民依然记忆犹新,心有余悸。那是因为他们错误地把“人民公社”式的“合作社”当作唯一的合作社形式。我在这里所说的合作社,决不是那种“人民公社”式的乌托邦组织,而是国际公认的合作社组织。这里说的合作社与“人民公社”式的“合作社”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前者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大生产者的排斥,中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