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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肆虐全球的这场经济危机中,广东成为重灾区之一。为了帮助企业尽早走出困境,广东各部门可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2009年1月6日,广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本部门关于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十条意见”。
“十条意见”明确要求: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进行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此意见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平等的核心不是同类人平等,而是各级各行人士一律平等,这是地球人的常识。广东检察院当然不是不懂常识,而是他们认为,现在出现了高于常识的特殊情况:经济危机。
广东检察院似乎是有备而来,在出台意见之前已经想好例子和逻辑。广东省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沈桂吉在解释这一意见时举了一个“非常恰当”的例子:某企业负责人受贿11万元,检察机关已掌握了全部的证据,但该企业负责人和日本企业有一个谈判,只有他能回答技术上的关键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对该企业负责人做出了暂缓逮捕的决定,让其参与谈判,谈判结束之后才对他进行逮捕。
沈主任还补充了两条:第一,“暂缓”不是不办,而是延缓办,第二,这样做,是要保护企业的发展和稳定,潜台词就是企业稳定关乎社会稳定,社会稳定高于一切,至少高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社会稳定就高于一切么?真能高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么?显然不能,因为后者是宪法,更重要的是,这是一个前后颠倒的逻辑,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谈社会稳定。
不仅如此,沈主任的例子中还有一个致命的假定:日本企业发现我们的谈判人员是罪犯之后,也不会解约。广东犯罪的高管与企业家们也都会戴罪立功,而不是乘机出逃或图谋再犯。
事实上,一直研究司法的沈主任们可能不知道,经济危机来自于哪里?不就是美国金融业的监管过于宽松了么?广东检察院拟行的经济关键人物犯罪处理从宽政策,不但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宪法原则,还会因为对非正当经营者的宽松,甚至放纵,而埋下一场经济危机的祸根。
不仅如此,这个意见还有违一个更基本的法律常识,那就是检察院是执法机构,而不是立法单位。类似的法律规定或意见,应该出自人大代表的提议,经人大同意、决策,才能付诸检察院实施,而不是广东省检察院从规定到执行一手操办。
广东省检察院出台此番意见,本意大概也是帮忙,但如此帮忙只会越帮越忙。
2009年1月6日,广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本部门关于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十条意见”。
“十条意见”明确要求: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进行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此意见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平等的核心不是同类人平等,而是各级各行人士一律平等,这是地球人的常识。广东检察院当然不是不懂常识,而是他们认为,现在出现了高于常识的特殊情况:经济危机。
广东检察院似乎是有备而来,在出台意见之前已经想好例子和逻辑。广东省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沈桂吉在解释这一意见时举了一个“非常恰当”的例子:某企业负责人受贿11万元,检察机关已掌握了全部的证据,但该企业负责人和日本企业有一个谈判,只有他能回答技术上的关键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对该企业负责人做出了暂缓逮捕的决定,让其参与谈判,谈判结束之后才对他进行逮捕。
沈主任还补充了两条:第一,“暂缓”不是不办,而是延缓办,第二,这样做,是要保护企业的发展和稳定,潜台词就是企业稳定关乎社会稳定,社会稳定高于一切,至少高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社会稳定就高于一切么?真能高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么?显然不能,因为后者是宪法,更重要的是,这是一个前后颠倒的逻辑,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谈社会稳定。
不仅如此,沈主任的例子中还有一个致命的假定:日本企业发现我们的谈判人员是罪犯之后,也不会解约。广东犯罪的高管与企业家们也都会戴罪立功,而不是乘机出逃或图谋再犯。
事实上,一直研究司法的沈主任们可能不知道,经济危机来自于哪里?不就是美国金融业的监管过于宽松了么?广东检察院拟行的经济关键人物犯罪处理从宽政策,不但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宪法原则,还会因为对非正当经营者的宽松,甚至放纵,而埋下一场经济危机的祸根。
不仅如此,这个意见还有违一个更基本的法律常识,那就是检察院是执法机构,而不是立法单位。类似的法律规定或意见,应该出自人大代表的提议,经人大同意、决策,才能付诸检察院实施,而不是广东省检察院从规定到执行一手操办。
广东省检察院出台此番意见,本意大概也是帮忙,但如此帮忙只会越帮越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