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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 的诉讼模式下法官探究案件事实的方式差异极大,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法 官多承担消极的查明义务,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承担-定程度的证明责任.衡平主义 诉讼模式则取折中态度,要求法官和当事人-起完成证据材料的查找与收集来探明案件真实. 基于此,我国诉讼模式的选择需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及辩论权为前 提来追求诉讼义务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