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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纳税担保“包括由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这里所说的纳税保证是指第三人和税务机关约定,当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纳税义务或承担责任的纳税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即为纳税保证人,其按照纳税担保书的约定内容履行纳税义务或承担责任称为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