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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直播抽奖行为是伴随着网络直播平台兴起而出现的一种为了吸引观众,提升平台流量的互动玩法。但是,网络直逼抽奖的乱象暴露出其本身存在很多法律问题,本文围绕网络直播抽奖行为的合法性依据展开讨论。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合同法》对其已经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本文的重点在于讨论网络直播抽奖行为归属于射幸合同范畴时如何判断其合法性。本文主要通过对比我国目前对于类型化射幸合同的相关立法探寻其合法性依据。
关键词:网络直播抽奖行为;射幸合同;合法性依据
引言
本文从网络直播抽奖行为发展的现状和乱象出发,对网络直播抽奖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合法性依据展开讨论。抽奖行为在我国社会由来已久,但一般都以类型化的行为出现,比如彩票行为,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而网络直播抽奖行为直接将抽奖本身搬上了网络直播平台,但是同时暴露出很多问题。已经有不少案例显示,网络直播抽奖存在着暗箱操作,欺骗参与者的情况,并且因为网络直播抽奖存在可以让参与者一本万利的诱惑性已经造成部分用户耗尽家财参与抽奖,结果自然是血本无归。网络直播抽奖最直观的对比就是赌博行为,但是从2016至今,这一行为一直存在于各大网络直播平台,直接一刀切认为其属于狭义的赌博行为颇为不合理。
一、网络直播抽奖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附条件赠与合同说
附条件赠与合同说的前提是无偿的网络直播抽奖行为,以典型的发送“弹幕”即可参与抽奖为例,直播平台的主播会在直播界面发出公告,直播间用户只需要按照主播预先设定好的“弹幕”口令,编辑或者复制相同的“弹幕”信息便可参与抽奖,中奖机制为主播在“弹幕”中进行随机抽取,“弹幕”对应的用户作为幸运观众便可领取预先约定的奖品。在参与用户和主播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但是该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用户能否被抽取为幸运观众,所以该合同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特定用户被抽取为幸运观众时该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反之合同不生效。
(二)射幸合同说
部分抽奖模式中,用户参与抽奖的条件是按照抽奖公告的要求送出特定的有价互动道具,以斗鱼TV平台的送“办卡”参与抽奖为例,此种抽奖模式的特点在于:1.参与行为是有偿行为,在斗鱼TV平台单张“办卡”的价值为6“鱼翅”折合人民币约为9元,2.能否中奖有着强烈的偶然性,能否在随机抽取中被选定为中奖用户完全是“运气”问题,并且中奖几率会随着其他参与人的数量和送出道具的数量而波动。3.该抽奖行为有着强烈的投机性,参与者有可能仅送出一张“办卡”就能中奖,此时便是一本万利,但是也有可能送出多张“办卡”却不能中奖血本无归。4.权利义务不对等性,对于中间用户和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着较大悬殊,奖品的价值要远远高于送出抽奖道具的价值。通过以上分析,有偿式的网络直播抽奖行为特点符合射幸行为的特点:射幸性,等价有偿相抵性,投机性。所以该种模式的抽奖行为是射幸合同行为。
二、网络直播抽奖行为的合法性依据
对于属于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无偿抽奖行为的合法可直接通过《合同法》和《民法子女规则》相关规定判断,笔者这里就不多做赘述。而射幸合同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将通过对比现有类型化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和彩票合同进行分析。
(一)彩票合同,我国目前的两种彩票分别为“中国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两种彩票的发行和销售主要依据的是2009年颁布的《彩票管理条例》,当然早前2002也曾年颁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在《彩票管理条例》中对彩票做了如下定义,“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资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从上述规定来看,购买彩票本身虽然无法摆脱投机性,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彩票发行和销售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并且其本事是严格的行政特别许可。显而易见彩票合同的合法性依据在于有二,第一,其本身虽然具有盈利性但是其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第二,国家采用行政特别许可的方式严格控制和监督彩票的发行和销售行为,避免带来负面的社会效果。
(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本身分为人身性保险合同和财产性保险合同。在《保险法》做了如下定义,“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物的合同”从该定义可以得知,人身保险合同的设立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发生生命危险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获得保险金用以垫付与医疗费或者给保险受益人带来一定补偿。此外为了避免恶意获取保险金,还有如下特殊规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上述两条规定不光体现了人身保险具有人格化的特点,另一方面也从个角度规避了保险合同本身存在高额赔付可能性带来的投机行为和以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而非分担风险性为目的签订合同的行为。同样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也要求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并且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以保险标的为上线的足额保险。在财产保险中虽然我国允许重复保险的存在,但是为了防止出现保险金总额超出保险标的物价值,突破财产保险的“填补损失”性质,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实行“分摊原则”即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节与保险金额的总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在财产保险部分,我国立法严格维护财产险的“填补损失”性质,避免超额赔付的出现。综合分析,保险合同的合法性依据在于:第一,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为投保人分担风险,在风险发生时增强投保人承担风险的能力。第二,为了避免保险合同本身有投机性而引起的恶意投保和非法获取保险金的行为,作出具体法律规定,比如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和财产险中的“分摊原则”。
关键词:网络直播抽奖行为;射幸合同;合法性依据
引言
本文从网络直播抽奖行为发展的现状和乱象出发,对网络直播抽奖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合法性依据展开讨论。抽奖行为在我国社会由来已久,但一般都以类型化的行为出现,比如彩票行为,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而网络直播抽奖行为直接将抽奖本身搬上了网络直播平台,但是同时暴露出很多问题。已经有不少案例显示,网络直播抽奖存在着暗箱操作,欺骗参与者的情况,并且因为网络直播抽奖存在可以让参与者一本万利的诱惑性已经造成部分用户耗尽家财参与抽奖,结果自然是血本无归。网络直播抽奖最直观的对比就是赌博行为,但是从2016至今,这一行为一直存在于各大网络直播平台,直接一刀切认为其属于狭义的赌博行为颇为不合理。
一、网络直播抽奖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附条件赠与合同说
附条件赠与合同说的前提是无偿的网络直播抽奖行为,以典型的发送“弹幕”即可参与抽奖为例,直播平台的主播会在直播界面发出公告,直播间用户只需要按照主播预先设定好的“弹幕”口令,编辑或者复制相同的“弹幕”信息便可参与抽奖,中奖机制为主播在“弹幕”中进行随机抽取,“弹幕”对应的用户作为幸运观众便可领取预先约定的奖品。在参与用户和主播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但是该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用户能否被抽取为幸运观众,所以该合同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特定用户被抽取为幸运观众时该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反之合同不生效。
(二)射幸合同说
部分抽奖模式中,用户参与抽奖的条件是按照抽奖公告的要求送出特定的有价互动道具,以斗鱼TV平台的送“办卡”参与抽奖为例,此种抽奖模式的特点在于:1.参与行为是有偿行为,在斗鱼TV平台单张“办卡”的价值为6“鱼翅”折合人民币约为9元,2.能否中奖有着强烈的偶然性,能否在随机抽取中被选定为中奖用户完全是“运气”问题,并且中奖几率会随着其他参与人的数量和送出道具的数量而波动。3.该抽奖行为有着强烈的投机性,参与者有可能仅送出一张“办卡”就能中奖,此时便是一本万利,但是也有可能送出多张“办卡”却不能中奖血本无归。4.权利义务不对等性,对于中间用户和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着较大悬殊,奖品的价值要远远高于送出抽奖道具的价值。通过以上分析,有偿式的网络直播抽奖行为特点符合射幸行为的特点:射幸性,等价有偿相抵性,投机性。所以该种模式的抽奖行为是射幸合同行为。
二、网络直播抽奖行为的合法性依据
对于属于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无偿抽奖行为的合法可直接通过《合同法》和《民法子女规则》相关规定判断,笔者这里就不多做赘述。而射幸合同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将通过对比现有类型化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和彩票合同进行分析。
(一)彩票合同,我国目前的两种彩票分别为“中国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两种彩票的发行和销售主要依据的是2009年颁布的《彩票管理条例》,当然早前2002也曾年颁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在《彩票管理条例》中对彩票做了如下定义,“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资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从上述规定来看,购买彩票本身虽然无法摆脱投机性,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彩票发行和销售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并且其本事是严格的行政特别许可。显而易见彩票合同的合法性依据在于有二,第一,其本身虽然具有盈利性但是其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第二,国家采用行政特别许可的方式严格控制和监督彩票的发行和销售行为,避免带来负面的社会效果。
(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本身分为人身性保险合同和财产性保险合同。在《保险法》做了如下定义,“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物的合同”从该定义可以得知,人身保险合同的设立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发生生命危险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获得保险金用以垫付与医疗费或者给保险受益人带来一定补偿。此外为了避免恶意获取保险金,还有如下特殊规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上述两条规定不光体现了人身保险具有人格化的特点,另一方面也从个角度规避了保险合同本身存在高额赔付可能性带来的投机行为和以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而非分担风险性为目的签订合同的行为。同样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也要求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并且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以保险标的为上线的足额保险。在财产保险中虽然我国允许重复保险的存在,但是为了防止出现保险金总额超出保险标的物价值,突破财产保险的“填补损失”性质,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实行“分摊原则”即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节与保险金额的总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在财产保险部分,我国立法严格维护财产险的“填补损失”性质,避免超额赔付的出现。综合分析,保险合同的合法性依据在于:第一,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为投保人分担风险,在风险发生时增强投保人承担风险的能力。第二,为了避免保险合同本身有投机性而引起的恶意投保和非法获取保险金的行为,作出具体法律规定,比如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和财产险中的“分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