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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合同,我国合同法未规定,因而,实践中,对旅游举办人的权利义务的处理,只能依据效力层次低的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民法原理。对此,作者对相关学说判例及立法例予以分析检讨,阐释其疑义,并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为其炮制正当性的理论和实证法上的说明,以期对我国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