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记者曝光艺人隐私背后所侵犯的法律权利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weasdzxc3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摄影照相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作为新的传媒手段传播信息的速度和受众群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种新的社会背景下,许多记者利用最新的远程摄像技术偷拍艺人工作之外的生活细节,甚至经过长期的跟踪和踩点,偷拍艺人出行,室内或者车内的照片,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利用曝光艺人隐私制造轰动,一时间极大的关注度使此类记者名利双收。然而,令人们费解的是,个人隐私受到极大侵害的庞大公众人物群体,竟只有极少的当事人选择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关键词 隐私权 公众人物 “周一见”
  作者简介:陈夏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71-02
  一、 案件回顾
  近年来,记者通过曝光艺人隐私来博取公众关注的案件屡见不鲜,如卓伟的风行工作室屡次以“周一见”为噱头,曝光娱乐圈公众人物隐私为内容,从顾长卫深夜“车震”图,文章姚笛亲密出游照, 王菲谢霆锋家中约会照,陈赫张子萱公寓内相拥照到郑爽胡彦斌室内亲密照等等,无一不掀起微博大量热议转载。
  二、主体: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是否应受限制
  上述案件中,其媒体曝光的主体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所谓的公众人物,源于美国1967年巴茨案件案中美国法院首次提出“公共人物”的概念,即“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有些学者认为对公共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与一般公众不同,因身份的特殊在保护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会不可避免的对其隐私权的保护进行限制。
  事实上,所谓“公众人物”分为三类:一是国家机关担任公职的工作人员,一些判例中也称为“完全目的的公众人物”,他们很多的言行活动关系到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对这类公众人物的知情权应当有所限制。 二是自愿的公众人物,亦称“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主要指文化体育界的影视明星,歌唱艺人和体育运动员等。与政府机关担任公职的公众人物不同,民众虽然对文化体育圈的公众人物存在极大的兴趣,但与之并无公共利益可言,因而在无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文体娱乐圈的公众人物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不应存在限制,而本文所讨论的主体正是此类。三是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是指本身并非公众人物,既无公共利益也无公众兴趣,但因关联到某些特定事件的发生从而产生了突发性的影响力,比如众多网络红人,犀利哥,芙蓉姐姐等。
  三、简要分析记者曝光艺人隐私背后侵犯的法律事实
  (一)隐私权
  1.内涵。隐私权在中国现行法律尚未有明确定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保护隐私权不受侵犯。而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着重于禁止未经本人同意而采用大众传播媒介公开属于他人隐私的秘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0条中并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而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王利明先生认为,其大体包括:私人领域,即私人活动的范围,如个人住宅;私人活动,即家庭生活,社会交往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个人信息,即个人的生平情况和个性特征,包括出生日期,身高体重,证件号码,账户信息等等。王泽鉴先生认为,隐私权应以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秘密为其基本内容。所谓的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享有的不受他人打扰、妨碍的权利,这一点与美国Warren认为的独处权内涵相似,皆是旨在通过排除他人的非法妨害得到自我安宁的权利。所谓的私人生活秘密,主要包括个人的人身信息和个人社会他人的各种私人关系。
  2.结合案例,综论上述案件,记者曝光艺人隐私的准备工作大同小异,基本包括:跟踪和偷拍,其中不乏偷拍偷录艺人住宅或室内生活日常。
  本文案例中,关于跟随艺人行踪部分,记者拍摄艺人隐私的照片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卓伟坦诚为了拍摄文章姚笛一事中决定性的照片,跟踪二人长达8个月之久,为拍摄陈赫张子萱二人也花费了2个多月。这一行为在未造成犯罪事实的前提下,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私人生活,触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而针对偷拍偷录,在长达数月的跟踪过程中,记者们拍摄记录艺人的生活点滴,虽然最后登载在报纸刊物上的仅有一张或数张照片,但实际拍摄的数量远远大于登载的照片数量。对于偷拍地点,上述案例中,有些案件的拍摄地点为公共场所,如文章姚笛亲密照为街头路边,这是完全公开的场所,有些案件则是在当事人的私人住宅内,比如王菲谢霆锋等,对于在私人住宅内的照片拍摄毫无疑问既侵犯了当事人的私人活动的隐私也侵犯了其私人领域的隐私。但是对于在公共场所的照片拍摄是否完全落入隐私权的保护呢?需要强调的是,记者拍摄照片的目的不在于私藏或者欣赏,这一点有别于偷窥者的目的,更有别于摄影师为拍摄反映市井生活在街头巷尾等公共场所拍摄的照片不同,本文案例中的记者锁定了艺人为目标,为了转卖发布照片获取商业价值以及提高圈内的专业知名度赢得名声,将其镜头至于他人的私人活动中,学生认为尽管是在公开场所拍摄的照片,因其动机不同,也应落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在上述案例中,有不少照片是艺人住宅内得生活照片,比如王菲谢霆锋在家中相依偎的照片,陈赫张子萱在家中搂抱的照片等,这些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甚至超越了私人住宅的界限。欧美法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隐私止于屋门之前”,“一个人的住宅是他的堡垒(a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住宅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法律术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非法入侵住宅罪”,以及入户盗窃,及时盗窃数额远不及追诉标准,仍可判罪量刑,此外入户还是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在民事法律中住宅同样拥有神圣不可动摇的地位,它是划分私人领域的界限,偷拍住宅内生活细节照片其侵犯隐私权的程度远远高于在公共场所尾随跟拍。   四、国外案例参考
  (一)英国——通过保护侵权行为来保护隐私权
  英国法中并未创设隐私权,近年来,英国虽履有立法草案提出,但一直未能通过,究其原因:一则隐私权的内涵外延难以明确,其保护范围更是难以界定;再则英国认为现行的侵权保护法较为完善,能够对时下的侵权行为进行保护。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案例:Gordon Kay是英国著名演员, 因车祸受伤住院, 某杂志的记者潜入病房, 强行进行采访和拍照。英国上诉法院的法官虽一致责难被告的行为, 但更明白地表示:“众所周知,英国法上既然没有隐私权,自然更没有权利来针对违反隐私权的行为。”然而,这并不能说明英国法对于此种现象听之任之,放任不理。对于本案,英国法院最终认定以恶意虚伪侵权行为发布禁止令,停止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的继续妨害。
  英国法中虽未创设单独的隐私权,但扩大了侵权行为保护的范围,这种情况与我国《侵权责任法》未颁布前,虽未有法条规定“隐私权”但扩大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类似。但是更加具体,比如,英国法院规定了具体的侵权行为来保护公民的隐私。对于远程照相机拍摄他人的活动或观察土地上或屋内人的行为,甚至于夫妻间的私密以及媒体人负有为受访人保密的义务未经许可将其公开等诸多具体的行为皆有较为详细的认定,且属于侵权行为,将落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二)德国——公共场所偷拍照片是否受保护
  德国法上也并未创设隐私权的概念,而是通过保护一般人格权的私人领域生活的具体化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因而这里对隐私权的保护究其根源来自于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强调个人对于自我生活所形成的自治领域, 允许在实现其个性的范围内排除他人干预, 即拥有属于自我活动的空间。
  案例:德国一狗仔偷伯了摩洛哥公主诸多个人生活细节的照片,包括散步、骑马、在餐厅等。德国联邦法院对这一案件就个人的自治领域的保护,有如下认定:一,公共人物享有隐私应受尊重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独处不受干扰。这一点与美国法上的独处权异曲同工;二,对于狗仔所拍摄的照片的场所,并不仅仅限于摩洛哥公主的私人住宅,对于公共场所中存在隔离性的空间,客观上其个人处于独处的场所,应同样落入保护范围。
  五、隐私权的救济和保护
  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否定,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和制裁。法律的执行贯彻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作用,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借助国家强制力对其进行强制,一则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则对其他社会公众进行指引和教育,使公众知晓这类行为为法律所不被允许。
  对于本文案例中的侵权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将会受到怎样的保护?
  我国对于人格权的侵权保护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我国现行法律允许使用法定的自力救济手段,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其他必要的自力救济方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被侵权行为人对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一切民事权利受现时侵害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手段;二是在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后,其遭受的行为构成侵权时,被侵权人享有救济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等规定,对构成侵害人格权的侵害行为,被侵权人对侵权行为本身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等。而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恢复名誉请求权以及消除影响请求权,其他还包括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除了上文已经提及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目前的现行法律对于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规定尚不够具体,比如,大多数偷拍是很难被当场发现的,只能事后救济,但是事后救济的赔偿标准难以确定。比如,对于文章姚笛事件中,双方当事人受到了舆论的巨大谴责,由于道德作风问题工作机会大量减少,但是这些是由于当事人本身的行为所致还是因为记者的曝光,这一点难以区分,以致于无法估价侵害所造成的损失,但毫无疑问娱乐圈婚内出轨的事件层出不穷,唯独文章因为被曝光的照片首当其冲受到了最大的冲击。此外,对于隐私权受到侵害本身就难以估价。王菲谢霆锋事件中,双方并未因此造成实际上的经济损失,甚至于可能增加了两人的关注度,但是难道能够因此不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了吗?显然是要追究的,但具体追究的方法目前却未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最后,倘若被侵权人在受到侵权的同时,发现了记者的偷拍,他能够通过怎样自我救济手段停止侵害呢?他是否可以强行制止记者的拍照行为?是否可以夺取记者相机的底片?这些救济手段能否落入正当防卫的范围,这些也是尚未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徐永康.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中州学刊.2005(2).
  [5]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法学家.2012(1).
  [6]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上>.比较法研究.2008(6).
其他文献
摘 要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精神利益的重要手段和必要工具,其核心在于界定精神损害的程度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运用法律不当、审查证据存在疏忽等多方面问题,从而引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国家赔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以及产生、发展进行简要的介绍,明确界定精神损害。
摘 要 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状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给予了高度重视,首先从立法上规定的一些内容可以被援引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使得这个群体在主张权利时有法可依。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另外,为了使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并配有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能,从另一个切入点来保障
摘 要 当今世界,民众越来越期望建立并完善法治型政府与民主型政府,在这种呼声下,我们可以借鉴学习一下国外思想家的理论来为我国政府理论及其政府的发展进步提供思想基础。而洛克的政府理论思想是影响最为深远的人类伟大的思想之一,其“同意”理论思想对西方政治学说有数百年的影响。本文在参考前人对其学说的研究上对洛克的“同意”理论思想深入剖析、分析利弊。  关键词 同意 社会契约 正当性 道德  作者简介:李瑞
摘要 台湾地区近年出台的农育权制度和法制史上的永佃权一脉相承。传统的永佃惯例实践已久,在民国时期法典化为永佃权,如今在台湾地区被农育权取代。本文探究这一演变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特点和成因,尤为关注主佃双方法律地位的变化,期待有助于对农育权的进一步理解和观察。  关键词 农育权 永佃权 一田二主 用益物权  作者简介:张弘毅,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2010年2月,在台湾地区“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全面依法治国被提到了新的高度,成为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支持推动下,法治海门建设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必将在已有基础上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本文以检察机关为视角,浅析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法治海门建设路径。  关键词 依法治国 海门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刘利、曹锋,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
摘 要 当今时代,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网络犯罪这一重大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分析引入对网络犯罪的思考,对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类型做出初步探析,介绍了网络犯罪现状和带来的一些问题,并针对网络犯罪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冲击提出了针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建议,以期能更好的规制此类犯罪,使刑法能更好地适应当今的社会现实。  关键词 网络犯罪 许霆案 刑法理论  作者简介:王天裕,天
摘 要 本文以章诒和小说《刘氏女》中刘氏为例,探讨刘氏杀人入狱前犯意的形成过程及对诱发其实施杀人行为深层原因的分析,借此对预防女性犯罪主体实施暴力犯罪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女性犯罪 犯罪预防 犯因  作者简介:杨新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I20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79-02  “‘妈,你腌的爸爸的肉该吃了
摘 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优势是企业以技术和品牌为核心的竞争优势。本文指出,知识产权产业化背景下强化区域品牌保护,有助于实现区域知识产权资源潜力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增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力,提升区域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助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产业化 区域品牌 核心竞争力  作者简介:孙智,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商标与品牌。  中图分
摘 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产业化发展之间并不冲突,选择适合的产业化发展路径,并加强产业化过程中的法律监管,必定能用适合的产业化成果反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传承 产业化  作者简介:黄彬,法学硕士,贵阳中医学院医学人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社会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
摘 要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及妇女权益保障运动的深入发展,加强对刑事女性被害人的保护尤其是性侵类刑事女性被害人的保护日益提到日程上来。本文试图从A区检察院被性侵女性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入手,根据该类案件的特点,针对易被侵害的女性被害人类型,深入剖析其成因,力图构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犯罪预防机制,保障女性安全,实现社会和谐。  关键词 性侵类犯罪 女性被害人 防范意识  作者简介:张红,天津市北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