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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很多网友提议通过立法来阻止见死不救,督促见义勇为行为,对此我们从法学方面来明确事件相关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小悦悦的父母、肇事司机、过往路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小悦悦父母的监护责任
首先,小悦悦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应由其父母监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教育被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小悦悦未得到救助的一方面原因为其监护人疏于看管,对监护人的责任,在有第三方侵权和监护人尽了看护责任的,可以免责和减责。小悦悦的父母需要证明其已尽监护责任。
肇事司机的侵权责任
其次是肇事司机的侵权责任。肇事司机侵犯小悦悦的健康权,应负担对小悦悦人身损害的赔偿,及时救助能够减少人身伤害的程度,而且人身伤害行为是不可逆的,错过救治时间消耗再多金钱也无法挽回对受害人的损失。侵权赔偿的是已恢复原状为主,金钱赔偿为辅的。因此,肇事司机作为侵权人,对小悦悦有及时救治的责任,拒绝履行则应对未及时救治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
路人的无因管理关系
经过的路人是否救助小悦悦,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路人对小悦悦并没有救助义务,但一旦进行救助,就需要承担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
被管理人则需要承担: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道德的思考
在明确了事件相关人员之间的法律责任之后,我们再考虑道德上的问题,即怎样才能让“小悦悦”尽快得到救治,避免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从法律关系上,路人对小悦悦的死亡并没有法律义务,也不是造成其死亡的首要责任人,我们对路人的约束也应是在道德而不是法律义务的层面。从实际执行上看,法律上首要需要明确的是他们的法律关系,打消大家“惹麻烦“的担忧。因此,法律上的改进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监控人,应明确其监护责任和过失处罚。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仅有第16条明确监护人应有监护责任,但对未履行监护责任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目前《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也是以被监护人侵权为主。对监护人过失造成被监护人伤害的,没有明确的说明。简单讲就是孩子没看好,惹祸了,要赔;孩子出事了,你自己的事,缺乏对监护人如何履行监护义务的指导意见,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对肇事人,应在执法方面增加对未及时救助伤者造成伤害的赔偿责任,对侵权后及时救助的,应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应当说,自2006年彭宇案以来,大家已经认识到对及时救助者不采取法律保护带来的不良社会后果和对社会道德的破坏,使意外发生后,撞了就跑,无人救治的事件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应在执法方面明确,对意外事故出现人员伤害提供及时救助的,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以引导人们及时救护伤者,减轻后顾之忧。
3、对社会路人方面,应通过宣传明确其法律责任。明确其没有参与义务,明确参与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参与后的管理义务、尊重本人意愿义务、告知义务,以及要求被管理人偿还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负担债务、赔偿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的权利。对被管理人不能支付补偿的,应提供社会救济方式补偿。
4、从政府管理和教育角度,加强居民的应急处理自救和救活能力,避免救助造成二次损失,也是减少救助纠纷的必需措施。
小悦悦事件造成小悦悦未及时救治的法律责任在于其监护人和肇事司机,过往路人没有法律责任。为避免事件重演,应在立法和法律解释方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详细规范;在执法方面保护施救人,引导社会及时救护伤者;在普法宣传方面明确人们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
小悦悦事件带来的人们对道德的强烈诉求,也是人们对目前法制社会发展的担忧。如何推进法治社会发展,避免法律和道德脱节,是现在所有法律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向社会各界宣传法律知识,对热点问题通过法律方式和法律思想进行解释,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实现道德法律的共同发展和进步,是我们推进法治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发展的有效途径。
(作者单位:北京中彩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小悦悦父母的监护责任
首先,小悦悦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应由其父母监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教育被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小悦悦未得到救助的一方面原因为其监护人疏于看管,对监护人的责任,在有第三方侵权和监护人尽了看护责任的,可以免责和减责。小悦悦的父母需要证明其已尽监护责任。
肇事司机的侵权责任
其次是肇事司机的侵权责任。肇事司机侵犯小悦悦的健康权,应负担对小悦悦人身损害的赔偿,及时救助能够减少人身伤害的程度,而且人身伤害行为是不可逆的,错过救治时间消耗再多金钱也无法挽回对受害人的损失。侵权赔偿的是已恢复原状为主,金钱赔偿为辅的。因此,肇事司机作为侵权人,对小悦悦有及时救治的责任,拒绝履行则应对未及时救治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
路人的无因管理关系
经过的路人是否救助小悦悦,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路人对小悦悦并没有救助义务,但一旦进行救助,就需要承担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
被管理人则需要承担: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道德的思考
在明确了事件相关人员之间的法律责任之后,我们再考虑道德上的问题,即怎样才能让“小悦悦”尽快得到救治,避免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从法律关系上,路人对小悦悦的死亡并没有法律义务,也不是造成其死亡的首要责任人,我们对路人的约束也应是在道德而不是法律义务的层面。从实际执行上看,法律上首要需要明确的是他们的法律关系,打消大家“惹麻烦“的担忧。因此,法律上的改进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监控人,应明确其监护责任和过失处罚。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仅有第16条明确监护人应有监护责任,但对未履行监护责任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目前《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也是以被监护人侵权为主。对监护人过失造成被监护人伤害的,没有明确的说明。简单讲就是孩子没看好,惹祸了,要赔;孩子出事了,你自己的事,缺乏对监护人如何履行监护义务的指导意见,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对肇事人,应在执法方面增加对未及时救助伤者造成伤害的赔偿责任,对侵权后及时救助的,应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应当说,自2006年彭宇案以来,大家已经认识到对及时救助者不采取法律保护带来的不良社会后果和对社会道德的破坏,使意外发生后,撞了就跑,无人救治的事件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应在执法方面明确,对意外事故出现人员伤害提供及时救助的,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以引导人们及时救护伤者,减轻后顾之忧。
3、对社会路人方面,应通过宣传明确其法律责任。明确其没有参与义务,明确参与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参与后的管理义务、尊重本人意愿义务、告知义务,以及要求被管理人偿还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负担债务、赔偿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的权利。对被管理人不能支付补偿的,应提供社会救济方式补偿。
4、从政府管理和教育角度,加强居民的应急处理自救和救活能力,避免救助造成二次损失,也是减少救助纠纷的必需措施。
小悦悦事件造成小悦悦未及时救治的法律责任在于其监护人和肇事司机,过往路人没有法律责任。为避免事件重演,应在立法和法律解释方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详细规范;在执法方面保护施救人,引导社会及时救护伤者;在普法宣传方面明确人们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
小悦悦事件带来的人们对道德的强烈诉求,也是人们对目前法制社会发展的担忧。如何推进法治社会发展,避免法律和道德脱节,是现在所有法律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向社会各界宣传法律知识,对热点问题通过法律方式和法律思想进行解释,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实现道德法律的共同发展和进步,是我们推进法治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发展的有效途径。
(作者单位:北京中彩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