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意志自由是法的出发点和主体,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作为法的不同发展阶段的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是自由意志由低到高、由自在到自为的发展过程。因此,道德、法律、伦理都是意志自由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阶段,它们的辩证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由意志自由与法的精神的内在关联以及法与德的有机整体性可知,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