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高校问责制及其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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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正在高等教育发展的“快车道”上急速前进,而发展不止体现在学校规模的扩大上,更要体现在管理模式的科学化上。英国在高校问责制方面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问责制对保证该国高等教育质量的稳步提升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英国高校问责制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并从中找寻出具有借鉴意义的地方,对建立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的高校问责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透视英国高校问责制
  英国高校问责制经历了逐渐发展与完善的过程,时至今日基本形成了固有的制度框架,为保证英国高等教育的质量与水平、推进高校管理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英国对高校进行问责制度设计,肇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这一时期,英国的经济与社会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突出表现为英国经济衰退的迹象越来越明显,经济层面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正是在这一严峻经济形势之下,撒切尔政府减少了对教育经费的投入。与此同时,由于高等教育逐渐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高校管理难度陡然增加。如何在高校、政府以及市场所形成的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中寻求到最佳的结合点,就成为高校管理的关键所在,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对高校、政府、市场各自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通过这种责任的划分来使公众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英国高校问责制在20世纪80年代应运而生,并逐渐形成完备的高校问责制度体系。
  上世纪80年代起,英国高等教育施行了一系列行之有效且影响深远的改革措施。其中,高等教育拨款机构的改革是最为关键的一项内容。1989年4月1日,大学基金委员会(UFC)正式取代已经存在了70年之久的大学拨款委员会(UGC),这一变化也开启了英国高校问责制改革的先声。上个世纪20年代初,英国成立了旨在维护本国学术传统的大学拨款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将经议会批准通过的不附加任何政治性要求的教育经费及时足额分拨给每一所大学。也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大学拨款委员会在国家和大学之间扮演着协调缓冲的角色,其作用更是得到社会公众的一致认可。然而,当历史的脚步踏入上个世纪80年代,保守党主导的英国政府开始对大学拨款委员会的存在及作用展开了猛烈的抨击与批评。结果就是,大学拨款委员会最终为大学基金委员会所取代。在大学拨款委员会存在期间,英国政府与大学之间始终维持着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而大学基金委员会的出现则是高校问责制逐渐加强的一种现实表现。时至今日,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仍是英国高校问责制的重要的内容之一,并且仍在发挥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成立之后,英国政府对各大学的资金提供大致走如下程序:先由财政部将经议会批准的教育专项使用资金通过财政备忘录的形式划拨给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再通过财政备忘录的形式将该项资金划拨至各大学。在这一过程中,财政部、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大学都受到英国国家审计署(NAO)的监督和制约。而大学在资金使用上更要受到包括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在内的各相关利益组织与机构的问责与监督。由于英国高等教育的独特构成,各高校与许多组织或机构均存在错综复杂的多元化联系,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于不同的组织或个人提供的资助,而这也就决定了高校必须接受这些组织和机构的监督。
  大体来讲,与英国高校相关的组织或机构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政府委托人或机构(教育与就业部部长、公共账目委员会、财政部等)、高等教育基金提供者(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教育与就业部、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科学与研究委员会、工商业组织等)、中介组织(高等教育统计署、质量保证署、大学院校入学委员会、审计署等)、与学生相关的组织(教育与就业部、大学院校入学委员会等)、与雇主相关的组织(英国工会等)、各类赞助机构(高校校长常设会议、继续教育基金委员会等)、各类专业组织(全国医师工会、律师工会、英国心理学会等)、与教师相关的组织(大学教师协会等)、工商业界(地区经济发展署、地方当局、学习与技能委员会等)。
  在以上组织或机构中,高等教育基金提供者来自各个方面,这些组织或机构就与各高校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多元化问责关系,其中,有的问责是通过如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法案等法案形式进行的;有的则通过财政备忘录形式进行,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对高校监督与问责就是通过此种方式进行;有的通过协议的形式来进行。这种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大致就构成了英国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基本架构。
  总之,英国高校问责制施行以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英国高等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然而,无论任何形式的制度设计,都有其必要的成本投入,而其所能带来的利益产出(或言之正效应)则是衡量成本投入是否盈亏的重要依据,这种利益更多地体现在高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上,这也是保证高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一个重要前提与保证。
  英国高校问责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些相关管理制度也逐渐建立并完善起来。然而,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高校管理仍存在很大的问题,特别是在有效的问责制度设计上更是存在很大的漏洞与空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英国高校问责制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借鉴,对推动我国高校问责制的建立與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完善的问责法律法规。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校问责制的真正建立也就始终可望而不可即。英国在确立高校问责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符合本国具体实际的高校问责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为英国高校问责制的顺利实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到我国而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但是直至今日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有关高校问责制的法律或法规。这也是影响和制约我国高校问责制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可以说在高校问责制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开了一个好头。相信今后类似的法律法规会逐渐增多,进而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高校问责法律法规体系。
  明确问责管理机构的权限。在我国,高校绝大部分都是公办的,政府承担着其大部分的建设与管理资金。同时,现在也有越来越多的高校在探索广辟渠道引入社会资金。为了确保高校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就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在这一过程中,合理的问责监督机构就成为制度设计的关键内容。就政府部门而言,对高校负有问责责任的就有教育部、财政部等;而就社会而言,为高校提供资金赞助的个人或组织也负有相应的问责责任。因此,为了确保问责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对问责主体设定合理的权限。既要确保问责行为的有力有效,又要防止不合理问责行为的发生,必须以不干扰高校正常教育教学为底线。
  与此同时,通过研究英国高校问责制,我们发现该项制度给高校带来的也并非全是益处,比如,问责机构对高校进行的诸多不恰当的问责则会给高校带来不堪承受的沉重压力与负担,不仅会在很大程度上抵消问责制本身所应发挥的作用,而且会对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造成很大的影响。
  因此,进行高校问责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高校的实际,通过对高校具体教学、管理等活动的充分了解与研究,来建立适应我国高校发展实际的问责制度。同时,也一定要摆脱急躁冒进情绪,一点一点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高校问责制,来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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