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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都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依据什么,确定过错,划分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实践中有两种处理主张,一是按合同履行情况划分责任,赔偿损失。二是追究违约一方责任。笔者认为这都是不正确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有效合同纠纷和无效合同纠纷处理的不同的原则界限。首先,从法理上说,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不仅是为了化解当事人的纠纷,处理好他们争议的财产关系,更重要的是,通过审判活动把当事人的民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