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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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一直被认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然而,近几年来,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使得死刑复核制度一直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头浪尖,同时也反映出当前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死刑复核程序的形式化和虚置化等等。那么如何解决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所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不可回避的。死刑复核制度在中国古代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这其中肯定有我们要以史为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地方。
  关键词 死刑 秋审 朝审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006
  死刑是一种结束犯罪人生命大权的酷刑,是非常残忍的,需要谨慎行使。最高统治者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如果设立死刑复核制度一方面既能维护自己的统治,另一方面也能让民众看到一个仁慈的君主。
  一、宏观层面上的死刑复核制度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产生
  马克思曾说,任何事物的产生与发展不是水到渠成的,而是各种斗争,各种思想相互激荡的过程,每个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特殊性。同样,死刑复核制度也不是水到渠成的。纵横古今,我们可以得出,统治者设立死刑复核制度的目的是一方面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和国家的稳定,另一方面为了防止错杀、误杀、冤案的出现,限制死刑,所以统治者实施死刑复核制度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和执掌大权。通过阅读相关的文献和期刊,对“死刑复核制度何时设立”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持不同的观点。其中一部分研究者和学者的观点是死刑复核制度在汉代的“录囚”制度中最初显现,但隋唐时期该制度才确定下来;但是一部分研究者和学者的观点是死刑复核制度是由北魏的死刑复奏制开始的。对于研究不深的笔者而言,笔者更加想追随后者。死刑复核制是在死刑复奏制的不断积累发展的基础上成熟起来的,死刑复核制度早在北魏时期就已经纳入国家法治轨道,被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
  死刑复核制度在北魏时期的死刑复奏制的基础上,后代各朝统治者或思想家在此基础上不断的进行创新和发展。比如说隋唐时期,死刑案件被执行前要上报三次或者五次,这就是著名的唐朝“死刑三复奏”、“死刑五复奏”制度。贞观初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复奏的频率由少变多。“三”和“五” 指的是在死刑案件执行前要核准死刑的次数,由此可看,在古代统治者对待死刑案件的执行慎之又慎,同样显现出一种明世的治国态度。另外唐朝也建立了法官责任制度,对参与审判的官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严格的管束。宋元时期,该制度没有过多创新,而是一直沿用前朝。明清两代,死刑复奏制度可以说达到了成熟的地步,尤为著名的是“朝审制度”和“秋审制度”。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死刑复核制度是随着国家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并且不断创新使其更加适应统治者管理国家,执掌大权。因此,怎么定义该制度呢。简而言之可以说:对于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的案件要慎之又慎,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批准过程。程序和批准过程就是死刑复核制度。
  (二)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社会根源
  1.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政治根基——封建专制制度:
  封建专制制度最重要的一个表现是集中于中央,集中于皇上手中,地方权力逐渐削弱。古代各种制度的产生几乎全都是围绕如何把权力集中于中央,集中于皇上手中。死刑复核制度也不例外。剥夺人贩生命的死刑具有严苛性和很强的残酷性,古代统治者把这种权力统握于手中,体现了自己手中皇权的巨大,容易让被统治者心生恐惧。另一个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稳定,缓和阶级矛盾的发生,体现了慎行的思想。
  2.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经济根基——小农经济:
  经济在国家的发展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古代社会也不例外。古代各种法律制度的产生也是以经济为基础的。在古代,小农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民更多的依附在土地上,这样国家整体的利益与家族、小农经济是分不开的同时,家长权遮掩乃至淹没了个人权利,导致古代社会刑事、行政法等公法体系非常发达,而作为私法的民事立法相对滞后。西周,井田制发展成熟,国家土地归周王所有,分配给民众耕种,生产力相对得到了发展,这样的制度使得君主意识到了人的重要性,因此 “敬天保民”、“明德慎行”的法律思想产生。秦国时期实现了大一统局面,以农业为基础的封建经济,生产力得到了较大发展,整个国家的经济依靠农业生产。统治者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在刑罚的适用上更要采取慎行的标准,由此死刑复核制度产生。
  由此看出,死刑复核制度的产生是由各种因素相互激荡产生的,最重要的因素有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三)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演变
  1.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发展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秦王嬴政结束叛乱统一天下,建立了封建制国家——秦国。秦国推行“专任刑法,躬操文墨”的政策,使“法令诛罚,日益深刻”,通过制定严苛的法律起到震慑的作用,来恐吓民众不敢犯罪,以此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秦朝的死刑种类繁多,有戮、腰斩、车裂、枭首、定杀、抽肋等,从而我们可以看出秦朝死刑执行的残酷性和随意性。汉初兴盛黄老之说,这既是战乱后面临经济凋敝现实的需要,有事秦朝迅速败亡的教训所致。汉初通过批判秦的“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确立了黄老的无为而治为指导思想,具体体现为旨在修养生息的“轻徭薄赋”、旨在纠正秦法繁苛的“约法省刑”。
  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报告于朝廷,经当权者批准后才可以执行。
  2.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发展之隋唐时期:
  隋朝时期,刑罚严酷苛刻,法制一度遭到统治者的破坏,死刑复核制度在这一时期并未发挥什么实际的作用,而是作为一种形式存在。但是并不能否定死刑复核制度合理性,隋朝的灭亡是用于其刑罚过于严苛所致,是封建统治的残缺性所造成的。   唐朝出现了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局面,原因在于统治者善于吸取前朝教训,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治国指导方针。对于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唐朝设立了著名的“死刑三复奏”、“死刑五复奏”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唐朝在制度上的发展为后来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完善增添了新的活力。
  3.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之明清时期:
  死刑复核制度发展最为成熟的朝代应属于明清两个时期。尤为著名的是“朝审制度”和“秋审制度”。
  较前朝各代,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在名称、职掌有所创新之处。在明朝,各机关的职权分配是刑部是主管审判的机关、大理寺是主管复核的机关。朝审制度是由国家的各部门共同对已决在押囚犯进行审理的制度,一般是每年一次,朝审时,审判官根据囚犯的家庭的实际情况,改过自新的程度和态度等等来衡量,一般说来经朝审的人犯大多减轻了处罚。
  在清代,每年八月,秋审的执行是国家的一件大事,专门制定了相关条款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审判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监候案件。经过复核的秋审案件经过这样的处理:“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秋审制度的设立在我国审判史上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体现了国家对死刑案件审慎和宽仁的态度,是中央对地方政府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和纠正冤假错案。
  二、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之当代启发
  通过研究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产生发展、历史演变等等,不难看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既有批判的地方又有值得学习的地方。
  (一)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死刑复核的法律思想
  生命权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力。如果它没有了,那么更不用说其他的了。古代君王为有效限制死刑的适用,不仅从案件的审理中坚持“慎行的死刑”还在案件的复核程序上坚持“慎行的思想”,力争做到不错杀、误杀任何一个良民。目前在当代,我国法律仍规定要把人权放于首要位置。现在的死刑复核制度也应是朝着保障人的生命,防止冤假错案的目标努力,在古代法律知道思想中,我们能看出古代统治者坚持恤行,慎行,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因此,在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中,要坚持这样指导思想,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在实体正义的基础上,落实好程序正义。
  (二)设立死刑复核监督制度
  在司法领域中的审判权需要制约,死刑作为惩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要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错杀、误杀,实实在在的做好死刑复核制度。在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统治者为了制约权力的滥用,实施“会审”、“九卿会审”、秋审等程序,最后再交由皇帝裁决,判处犯罪分子是否施行死刑。而在当代中国,死刑制度中的监督制度却是缺失的,权力必须被监督才能有效的实施,不被滥用。
  (三)创立死刑复核法官制度
  古代统治者,为维护国家的稳定和整个国家机关的有效运行,不得不以高标准严格要求任命的官员。如唐朝,为了监督法官判案,建立其责任制度、为了防止徇私舞弊,互相勾结判案建立同职连署制度。而目前在我国现阶段的冤案中,像“聂树斌案”、湖北省杀妻冤案、内蒙古奸杀冤案,对判错案的法官如何惩处问题上却没有成文规定。这种责任的不明确性,也就为错误的出现留下来漏洞。当下,为了惩治这样的悲惨的时间再次发生,笔者认为国家创设死刑复核法官制度,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三、结语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影响深远,是我国诉讼文化中一笔宝贵的文化遗产。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一方面是统治者维护专制统治,缓解阶级矛盾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是统治者践行仁政的治国理念。制度的本身是否合理与完善并不能与当时社会形态和状况混为一谈。在当代中国社会,我国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死刑复核制度的改革也是我们司法改革重要的一部分。怎样改、如何改,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来达到司法改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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