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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检察机关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开展公益诉讼在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胆的尝试。令人遗憾的是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于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只是作了宣示性的规定。虽然新修改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有关组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是对于有关机关的概念和内涵仍然缺乏法律依据。构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