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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是一种具有高风险性的投资工具,其运行的健康与有序化,对于一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投资基金监管模式上,存在分别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自律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两种基本模式.这两种监管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在借鉴这两种模式时,应取其长而避其短,同时要注意本国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做到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