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后契约义务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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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契约义务的概念,起源于本世纪初德国有关附随义务的民法判例学说,尤其是近二、三十年以来,德国学者对之论述、研究甚多.台湾地区的学者将其译称为"后契约义务"①,它要求契约当事人即便在契约终止后,仍应负有照顾、忠实、说明、通知、保护、注意等义务,以周全保护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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