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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 号)、《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 号)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6月19日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协调,形成联防联控机制,推动构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有效推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通知》从“主体责任”“联动管理”“监督管理”3方面进行了具体安排.其中:“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汽车未经检验合格或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上路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等要求,均牵动着广大汽车生产企业和广大车主的神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