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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代议制,制度建设,比较
[中图分类号]G6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0457—6241(2008)19—0061—04
《高中历史课程标准》把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内容列入教学要求是一次重大改革。在旧的中学历史课程体系中,甚至当前某些师范大学的历史专业教学中都没有涉及代议制的内容,因此,这一课题对中学教师来讲是全新的,也成为新课程教学中的一大难点。
多次听课经历给我的突出感觉是大多教师不太清楚讲述这个专题的意义。我认为,该专题的出现是中学历史课程内容改革里程碑式的进步。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本质特征是资产阶级民主运动由暴力革命向制度建设转变。如果说,旧课程强调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革命斗争的内容,新课程强调的则是资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和胜利后如何进行制度建设的内容。我们丝毫没有贬低资产阶级革命伟大意义的意思,只是认为学生如果更多地掌握资产阶级在制度建设上所取得的成就,会更有助于他们理解现代社会的特征。
然而,如此重要的内容,《课标》的表述却不尽如人意。许多教师都有一个感觉,现行的《课标》对某些内容要求得过细,而对某些内容则要求得过粗。例如,要求学生掌握“‘始皇帝’的来历”明显就属要求过细,而要求学生“列举从汉到元政治制度演变的史实”无疑又属于要求过粗。同样,对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理解,《课标》完全没有必要要求师生拿什么与什么进行对比。为什么这样说呢?三个理由:第一,《课标》举出了英、美、法、德四个国家代议制的发展情况,其实属于代议制的四种模式,但这四种模式究竟应该怎样分类,学术界有不同的角度和方法。《课标》在没有明确它所主张的分类角度和方法的前提下要求师生进行比较,其结果很可能就是不可比,或者比较的结论千奇百怪。第二,《课标》的功能应该是让师生明确教学目标,或提供具体的教学范例,但却没有必要作出太过具体的教学方法要求。例如在本专题中,了解代议制度在近代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的巨大作用及其局限性,是教学的基本要求,《课标》为此可以提出建议:“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师生可以通过对比的方法来学习。”至于拿什么跟什么对比,那完全是中学教师的自由了。第三,在表述方式上,《课标》也存在一些的问题。一般说来,比较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常用的句式是:“通过比较……说明……”或者是:“通过比较……得出……结论。”而《课标》的表述却只有前者而没有后者,教师和学生都不清楚比较完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后需要得出什么结论。
听课过程中印象较深的是几乎所有的教师都会展示一幅或详尽或简略的比较图表,要求学生逐一对比美国与英国、德国与法国代议制的异同。至于这样的对比究竟有何意义,大家心里都不明白。其实,这样的教学方式完全是被《课标》误导了。
下面从比较的角度来分析如何对比不同国家的代议制度。
要对两个事物进行比较,首先要确定这两个事物的分类标准。如果它们是同类的,就是可比的;如果是不同类的,那就是不可比的。英、美、法、德等近代资产阶级国家都建立起代议制度,这是它们的共性;而它们所建立起的代议制度模式存在着较大差异,这是它们的个性。由于代议制模式结构异常复杂,要对它们进行对比,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确定对比角度,否则就是一件没完没了的事情。例如,筷子和刀叉都是餐具,但如果劈头劈脑地问一句:“请对比筷子和刀叉的异同。”那么,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答案。因此,对比各国代议制的异同,首先就要确定对比角度。下面就是不同的角度:
1、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来分类:二元君主制、议会君主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制、委员会制。《课标》所说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就可以从这个角度来分析。简单来说,英国的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美国的议会仅仅是立法机关。具体来说,英国的政府和议会不是分离的,而是合二为一的,同时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英国的内阁政府是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建的,换句话说,英国的政府核心来自议会,必须得到议会的支持,并接受议会监督。从法理上看,英国的议会就是英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颁布任何法令,同时它又可以直接控制或干预国家行政机关的运作,例如,它可以迫使内阁修改和撤消某项政策,甚至可以迫使内阁全体或部分成员辞职。(当然,英国的内阁政府也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创造出许多对付议会的方法,这是题外话。)美国的情况则不一样,美国的总统和国会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前者拥有行政权,后者拥有立法权,权力分离,而且相互制衡。严格说来,上述的对比仅仅是英国内阁制与美国总统制的异同,还不是《课标》所说的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如果非得对比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就要分两步进行,一是对比美国总统与英国君主的异同,二是从行政权的角度对比美国总统与英国内阁的异同。
2、从议会所起的实际作用来分类:象征性议会制和强议会制。《课标》所说的“比较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与法国共和制的异同”就可以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在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下,议会只是一块装饰门面的招牌,国家的权力并不在议会手里,是属于象征性的议会制;而法国的第三和第四共和国就是典型的强议会国家,议会大权独揽,总统反而成了权力的装饰品。德意志帝国宪法与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出台形式完全不同,它并不是制宪会议或国民议会民主讨论的结果,而是由帝国首相卑斯麦一手炮制出来的。他像签发公文一样把宪法草案扔给议会,并强行通过。因此有人说德意志的宪法属于卑斯麦个人的“著作”。从表面上看,德意志帝国议会具备了一个立法机构的所有特征,但事实上它的权力非常有限,甚至连议会的召集权和宣布休会的权力都集中在皇帝手中。法国的情况却刚好相反,第三共和国是一个强议会制国家,政府只对议会负责,总统只是一个不掌实权的虚职。针对这一现象,法国政治家克雷孟梭曾经有过一句尖酸刻薄的评论:“这个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是没用的,一是前列腺,二是法国总统。”
3、从议会与国家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来分类:王在议会制、纯粹议会制、议会总统平行制、半议会制。英国属于老牌的王在议会制国家,其特征是君主虽然拥有名义上的主权,但实际上的主权却掌握在议会手中,今天采取这一体制的国家还有欧洲的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典、挪威、丹麦,亚洲的日本、泰国等。纯粹议会制其实与王在议会制很相似,其总统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与王在议会制的君主基本一样,只不过前者称为总统,后者称为君主。法兰西第三、第四共和国就是较典型的纯粹议会制国家。今天实行这一体制的国家主要有意大利、芬兰、奥地利、希腊、印度、冰岛等。议会 总统平行制是指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分离,彼此独立,相互牵制。实行这种体制最典型的就是美国了,此外,今天的墨西哥、巴西、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尼日利亚、塞内加尔等国也采取这一体制。半议会制也称为半总统制,它综合了纯粹议会制和议会总统平行制的因素。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就是实行这一制度的典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兰西第四共和国被殖民地的独立问题弄得焦头烂额,戴高乐乘机复出,大大加强了总统权力。第五共和国也是实行三权分立,议会是立法机关,总理领导的政府是行政机关,最高法院是司法机关,但总统却凌驾于三权之上,他既是国家统一的保证,又充当仲裁三权分歧的角色。
4、从议会制的组织结构来分类:一院制、二(两)院制和多院制。一院制是指议会只设立一个议院并由其行使全部职权的议会制度。二院制是指议会分设两个议院并由其共同行使职权的议会制度。多院制是指议会分设三个或者四个议院并由其共同行使职权的议会制度。从议会发展史和当前大多数国家的议会制度现状来看,一院制和二院制是主流,实行多院制的只是极少数国家。从这个角度来看,英、美、法、德都是实行二院制的国家。如英国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美国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德意志帝国分为联邦议会(上议院)和帝国议会(下议院)。
此外,还有许多的分类方法,这里不一一列举。我想说明的是,在不明确比较目的时候,比较的方法多种多样,其结论也是五花八门的,而这种缺乏方向感的比较最终结果很可能是劳而无功。《课程标准》所要求的两项比较究竟目的何在呢?我揣摩的结论是——比较英美的异同是为了说明资产阶级代议制有各种模式,比较德法的异同是为了说明代议民主有真假之分。但要说明这两个问题有很多办法,不一定非得要求中学师生比较这四个国家不可。
中学教师在处理代议制这一专题时,不必拘泥于英、美、法、德这四个国家的比较,可以抓住代议制的本质及其发展的轨迹来讲。具体来说要抓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代议制度是为了反对专制王权而出现的,其目的是排除已被神化的君主专制权威,而试图从具有平等人格的全体国民自由意志中寻找政治权威的基础。议会制度的确立和完善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具有历史进步意义。资产阶级议会制度是反对封建专制的产物,它废除了“朕即国家”的封建王权统治,打破了君主集权国家把最高权力集中于君主一身的专制政体,建立起资本主义的民主政体,开创了由集权走向分权的新格局,解决了资产阶级革命后如何巩固革命成果的问题,而最终的结果则完善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民主是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代议制度只是实现民主的一种形式,却不一定等于民主制,只有当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从世界各国的代议制发展历程来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某些国家在某些历史发展阶段,代议制只是他们粉饰民主的一块幌子而已,他们打着代议民主的招牌,而行专制独裁之实。但对于具体历史事物,我们也应该作具体分析,不能够简单地全盘肯定或否定,例如,对《德意志帝国宪法》和中国清末新政的评价就应该如此。如前所述,德意志帝国议会只是卑斯麦玩弄政治手腕的一个产物,德意志帝国存在议会制度,却不存在议会民主。但是,我们也需要从其他角度作具体分析:首先,从总体上看,《德意志帝国宪法》与西欧一些国家(如英法)的宪法相比是落后的,但与当时仍处于绝对专制独裁体制之下的东欧、东南欧的国家相比,它仍不失为一部进步宪法,其中所包含的一些措施(如直接选举、秘密投票等)甚至胜于当时的英国。其次,卑斯麦本人虽然并不认可代议政府,但他却非常清醒地认识到在他所处的时代,实行赤裸裸的专制独裁已经是不可能了。卑斯麦是一个非常矛盾的人物,而这种矛盾正是新旧生产力、新旧思想观念冲突在他身上的集中反映。第三,德意志帝国的议会也绝非毫无作为。例如,1873年,为对付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工人运动,卑斯麦提出新闻出版法草案,帝国议会的资产阶级自由派担心这个草案会损害言论自由,没有通过。1878年5月发生了刺杀威廉一世的事件,卑斯麦以此为由提出取缔社会民主党,议会中的资产阶级自由派再次予以拒绝。这些事件的出现,不能说不是社会的进步。对清末新政的分析,我们同样要采用这样的分析方法。
第三,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历程中,由于各自的生产力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使得他们所建立起来的代议制政府模式也不一样。英、美、法、德代议制模式的确差异很大,教师讲课的时候应该从各自的历史背景分析中找出这些差异的根源,避免那种贴标签式的简单化做法,《课程标准》要求对比各国的情况,也许其意义就在这里。不少教师明确对我说,他们讲授本课时十分担心学生得出中国当代政治制度不如西方的结论。其实,这样的逻辑和结论都是不能成立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代议制的一种,我们讲述本专题,恰好要让学生知道,中国人民同样有能力创造出适合本国国情的代议制度,不需要也不可能照搬某个西方国家的模式。
纵观必修一政治史的9个专题,其中5个专题明确与政治制度相关,分别是“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现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与祖国统一”“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与发展”“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如果说,过去我们对政治史的理解主要是帝王将相的家谱史、改朝换代的朝代史、血雨腥风的战争史,那么,今天我们的理解更主要的是政治制度建设史。中共十五大提出“政治文明”这一重要概念后,学者们纷纷讨论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制度建设是政治文明核心内容之一已成共识。不少教师热衷于研究战争史、权术史和伟人生活史,认为制度史枯燥乏味,但如果要深入理解政治文明,制度史不能不研究。孙中山声称政治乃众人之事,华盛顿声称开始是人创造了制度,后来是制度创造了人,大致讲清楚了“政治一制度一人”三者的关系。因此,当我们进行政治制度比较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们讲课的目的——制度建设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而现代民主制度又塑造了现代的公民。
[责任编辑:陶亚敏]
[中图分类号]G6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0457—6241(2008)19—0061—04
《高中历史课程标准》把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内容列入教学要求是一次重大改革。在旧的中学历史课程体系中,甚至当前某些师范大学的历史专业教学中都没有涉及代议制的内容,因此,这一课题对中学教师来讲是全新的,也成为新课程教学中的一大难点。
多次听课经历给我的突出感觉是大多教师不太清楚讲述这个专题的意义。我认为,该专题的出现是中学历史课程内容改革里程碑式的进步。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本质特征是资产阶级民主运动由暴力革命向制度建设转变。如果说,旧课程强调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革命斗争的内容,新课程强调的则是资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和胜利后如何进行制度建设的内容。我们丝毫没有贬低资产阶级革命伟大意义的意思,只是认为学生如果更多地掌握资产阶级在制度建设上所取得的成就,会更有助于他们理解现代社会的特征。
然而,如此重要的内容,《课标》的表述却不尽如人意。许多教师都有一个感觉,现行的《课标》对某些内容要求得过细,而对某些内容则要求得过粗。例如,要求学生掌握“‘始皇帝’的来历”明显就属要求过细,而要求学生“列举从汉到元政治制度演变的史实”无疑又属于要求过粗。同样,对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理解,《课标》完全没有必要要求师生拿什么与什么进行对比。为什么这样说呢?三个理由:第一,《课标》举出了英、美、法、德四个国家代议制的发展情况,其实属于代议制的四种模式,但这四种模式究竟应该怎样分类,学术界有不同的角度和方法。《课标》在没有明确它所主张的分类角度和方法的前提下要求师生进行比较,其结果很可能就是不可比,或者比较的结论千奇百怪。第二,《课标》的功能应该是让师生明确教学目标,或提供具体的教学范例,但却没有必要作出太过具体的教学方法要求。例如在本专题中,了解代议制度在近代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的巨大作用及其局限性,是教学的基本要求,《课标》为此可以提出建议:“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师生可以通过对比的方法来学习。”至于拿什么跟什么对比,那完全是中学教师的自由了。第三,在表述方式上,《课标》也存在一些的问题。一般说来,比较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常用的句式是:“通过比较……说明……”或者是:“通过比较……得出……结论。”而《课标》的表述却只有前者而没有后者,教师和学生都不清楚比较完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后需要得出什么结论。
听课过程中印象较深的是几乎所有的教师都会展示一幅或详尽或简略的比较图表,要求学生逐一对比美国与英国、德国与法国代议制的异同。至于这样的对比究竟有何意义,大家心里都不明白。其实,这样的教学方式完全是被《课标》误导了。
下面从比较的角度来分析如何对比不同国家的代议制度。
要对两个事物进行比较,首先要确定这两个事物的分类标准。如果它们是同类的,就是可比的;如果是不同类的,那就是不可比的。英、美、法、德等近代资产阶级国家都建立起代议制度,这是它们的共性;而它们所建立起的代议制度模式存在着较大差异,这是它们的个性。由于代议制模式结构异常复杂,要对它们进行对比,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确定对比角度,否则就是一件没完没了的事情。例如,筷子和刀叉都是餐具,但如果劈头劈脑地问一句:“请对比筷子和刀叉的异同。”那么,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答案。因此,对比各国代议制的异同,首先就要确定对比角度。下面就是不同的角度:
1、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来分类:二元君主制、议会君主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制、委员会制。《课标》所说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就可以从这个角度来分析。简单来说,英国的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美国的议会仅仅是立法机关。具体来说,英国的政府和议会不是分离的,而是合二为一的,同时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英国的内阁政府是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建的,换句话说,英国的政府核心来自议会,必须得到议会的支持,并接受议会监督。从法理上看,英国的议会就是英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颁布任何法令,同时它又可以直接控制或干预国家行政机关的运作,例如,它可以迫使内阁修改和撤消某项政策,甚至可以迫使内阁全体或部分成员辞职。(当然,英国的内阁政府也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创造出许多对付议会的方法,这是题外话。)美国的情况则不一样,美国的总统和国会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前者拥有行政权,后者拥有立法权,权力分离,而且相互制衡。严格说来,上述的对比仅仅是英国内阁制与美国总统制的异同,还不是《课标》所说的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如果非得对比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就要分两步进行,一是对比美国总统与英国君主的异同,二是从行政权的角度对比美国总统与英国内阁的异同。
2、从议会所起的实际作用来分类:象征性议会制和强议会制。《课标》所说的“比较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与法国共和制的异同”就可以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在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下,议会只是一块装饰门面的招牌,国家的权力并不在议会手里,是属于象征性的议会制;而法国的第三和第四共和国就是典型的强议会国家,议会大权独揽,总统反而成了权力的装饰品。德意志帝国宪法与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出台形式完全不同,它并不是制宪会议或国民议会民主讨论的结果,而是由帝国首相卑斯麦一手炮制出来的。他像签发公文一样把宪法草案扔给议会,并强行通过。因此有人说德意志的宪法属于卑斯麦个人的“著作”。从表面上看,德意志帝国议会具备了一个立法机构的所有特征,但事实上它的权力非常有限,甚至连议会的召集权和宣布休会的权力都集中在皇帝手中。法国的情况却刚好相反,第三共和国是一个强议会制国家,政府只对议会负责,总统只是一个不掌实权的虚职。针对这一现象,法国政治家克雷孟梭曾经有过一句尖酸刻薄的评论:“这个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是没用的,一是前列腺,二是法国总统。”
3、从议会与国家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来分类:王在议会制、纯粹议会制、议会总统平行制、半议会制。英国属于老牌的王在议会制国家,其特征是君主虽然拥有名义上的主权,但实际上的主权却掌握在议会手中,今天采取这一体制的国家还有欧洲的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典、挪威、丹麦,亚洲的日本、泰国等。纯粹议会制其实与王在议会制很相似,其总统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与王在议会制的君主基本一样,只不过前者称为总统,后者称为君主。法兰西第三、第四共和国就是较典型的纯粹议会制国家。今天实行这一体制的国家主要有意大利、芬兰、奥地利、希腊、印度、冰岛等。议会 总统平行制是指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分离,彼此独立,相互牵制。实行这种体制最典型的就是美国了,此外,今天的墨西哥、巴西、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尼日利亚、塞内加尔等国也采取这一体制。半议会制也称为半总统制,它综合了纯粹议会制和议会总统平行制的因素。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就是实行这一制度的典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兰西第四共和国被殖民地的独立问题弄得焦头烂额,戴高乐乘机复出,大大加强了总统权力。第五共和国也是实行三权分立,议会是立法机关,总理领导的政府是行政机关,最高法院是司法机关,但总统却凌驾于三权之上,他既是国家统一的保证,又充当仲裁三权分歧的角色。
4、从议会制的组织结构来分类:一院制、二(两)院制和多院制。一院制是指议会只设立一个议院并由其行使全部职权的议会制度。二院制是指议会分设两个议院并由其共同行使职权的议会制度。多院制是指议会分设三个或者四个议院并由其共同行使职权的议会制度。从议会发展史和当前大多数国家的议会制度现状来看,一院制和二院制是主流,实行多院制的只是极少数国家。从这个角度来看,英、美、法、德都是实行二院制的国家。如英国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美国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德意志帝国分为联邦议会(上议院)和帝国议会(下议院)。
此外,还有许多的分类方法,这里不一一列举。我想说明的是,在不明确比较目的时候,比较的方法多种多样,其结论也是五花八门的,而这种缺乏方向感的比较最终结果很可能是劳而无功。《课程标准》所要求的两项比较究竟目的何在呢?我揣摩的结论是——比较英美的异同是为了说明资产阶级代议制有各种模式,比较德法的异同是为了说明代议民主有真假之分。但要说明这两个问题有很多办法,不一定非得要求中学师生比较这四个国家不可。
中学教师在处理代议制这一专题时,不必拘泥于英、美、法、德这四个国家的比较,可以抓住代议制的本质及其发展的轨迹来讲。具体来说要抓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代议制度是为了反对专制王权而出现的,其目的是排除已被神化的君主专制权威,而试图从具有平等人格的全体国民自由意志中寻找政治权威的基础。议会制度的确立和完善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具有历史进步意义。资产阶级议会制度是反对封建专制的产物,它废除了“朕即国家”的封建王权统治,打破了君主集权国家把最高权力集中于君主一身的专制政体,建立起资本主义的民主政体,开创了由集权走向分权的新格局,解决了资产阶级革命后如何巩固革命成果的问题,而最终的结果则完善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民主是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代议制度只是实现民主的一种形式,却不一定等于民主制,只有当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从世界各国的代议制发展历程来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某些国家在某些历史发展阶段,代议制只是他们粉饰民主的一块幌子而已,他们打着代议民主的招牌,而行专制独裁之实。但对于具体历史事物,我们也应该作具体分析,不能够简单地全盘肯定或否定,例如,对《德意志帝国宪法》和中国清末新政的评价就应该如此。如前所述,德意志帝国议会只是卑斯麦玩弄政治手腕的一个产物,德意志帝国存在议会制度,却不存在议会民主。但是,我们也需要从其他角度作具体分析:首先,从总体上看,《德意志帝国宪法》与西欧一些国家(如英法)的宪法相比是落后的,但与当时仍处于绝对专制独裁体制之下的东欧、东南欧的国家相比,它仍不失为一部进步宪法,其中所包含的一些措施(如直接选举、秘密投票等)甚至胜于当时的英国。其次,卑斯麦本人虽然并不认可代议政府,但他却非常清醒地认识到在他所处的时代,实行赤裸裸的专制独裁已经是不可能了。卑斯麦是一个非常矛盾的人物,而这种矛盾正是新旧生产力、新旧思想观念冲突在他身上的集中反映。第三,德意志帝国的议会也绝非毫无作为。例如,1873年,为对付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工人运动,卑斯麦提出新闻出版法草案,帝国议会的资产阶级自由派担心这个草案会损害言论自由,没有通过。1878年5月发生了刺杀威廉一世的事件,卑斯麦以此为由提出取缔社会民主党,议会中的资产阶级自由派再次予以拒绝。这些事件的出现,不能说不是社会的进步。对清末新政的分析,我们同样要采用这样的分析方法。
第三,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历程中,由于各自的生产力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使得他们所建立起来的代议制政府模式也不一样。英、美、法、德代议制模式的确差异很大,教师讲课的时候应该从各自的历史背景分析中找出这些差异的根源,避免那种贴标签式的简单化做法,《课程标准》要求对比各国的情况,也许其意义就在这里。不少教师明确对我说,他们讲授本课时十分担心学生得出中国当代政治制度不如西方的结论。其实,这样的逻辑和结论都是不能成立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代议制的一种,我们讲述本专题,恰好要让学生知道,中国人民同样有能力创造出适合本国国情的代议制度,不需要也不可能照搬某个西方国家的模式。
纵观必修一政治史的9个专题,其中5个专题明确与政治制度相关,分别是“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现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与祖国统一”“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与发展”“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如果说,过去我们对政治史的理解主要是帝王将相的家谱史、改朝换代的朝代史、血雨腥风的战争史,那么,今天我们的理解更主要的是政治制度建设史。中共十五大提出“政治文明”这一重要概念后,学者们纷纷讨论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制度建设是政治文明核心内容之一已成共识。不少教师热衷于研究战争史、权术史和伟人生活史,认为制度史枯燥乏味,但如果要深入理解政治文明,制度史不能不研究。孙中山声称政治乃众人之事,华盛顿声称开始是人创造了制度,后来是制度创造了人,大致讲清楚了“政治一制度一人”三者的关系。因此,当我们进行政治制度比较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们讲课的目的——制度建设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而现代民主制度又塑造了现代的公民。
[责任编辑:陶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