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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思想开放及法律意识增强的现如今,社会个人对婚姻关系的理解有了全然不同的思维。因此,社会离婚率逐年上升。只是,在父母因为各自的因由而选择离婚之后,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责任与抚育费用支付则称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对此,本文从阐述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相关概述出发,探究现阶段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给付存在的保障不足,从而对未来《婚姻法》的完善提出建议性意见,以此来保证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夫妻离婚 子女抚养费 法律保障 问题研究
一、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相关概述
1.法律界定的子女抚育费概念。子女抚育费是现阶段离婚案件中备受各方关注的焦点。对此,详细了解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概念,首先应明确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歸属问题。在我国法律中,夫妻离婚后,子女需由夫妻双方中任一方进行抚养,而另一方则需支付子女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抚育费用,这其中包括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而在我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第三十六条中则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离婚而消失,因此离婚后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在《离婚》第三十七条中则明确表示,一方抚养子女,那么另一方则必须支付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等在内的抚育费用。
2.法律规定抚育行为的因由。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的诞生是维护社会稳定,捍卫社会道德的重要手段。而这其中,法律作为约束人类行为,同时亦维护人类权益的科学手段,不但可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同时亦能敦促社会个体履行社会义务。在道德伦理的思维视角之上,拥有高等智慧的人类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延续终身的,无论是父母对子女的抚育义务,亦或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是社会基础伦理道德的基石。因此,无论父母之间的关系存在怎样的变化,无论是从生物学的角度,或者是从伦理道德的高度,再或者是从实际的亲情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联系都不可消除,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与道德上的抚育与赡养关系。所以,我国法律在不断健全《婚姻法》的过程中,为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效果凸显,规定并明确抚育义务至关重要。其不仅是敦促社会个体履行抚育义务,同时亦是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捍卫人权的重要体现。
二、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保障不足分析
1.子女抚育费用给付存在问题。当前,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虽然明确规定父母有抚育子女的义务,但从实际给付方向出发,却可发现真正落实于子女抚养上存在诸多问题,总体分析,其归纳如下:其一,子女抚育费用应用不科学。当前,子女抚育费用虽然由不抚养子女一方交付给抚育子女一方,但子女抚育费用是否真正用于抚育子女,或者是否真正用于抚育需抚育子女却并不能科学保证。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发现,法律规定所约束的往往是给付抚育费用一方,对接受抚育费用一样的监督与监管存在缺失。这样极容易导致抚育费用给付后并未真正落实于未成年人抚育工作中,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法律权益。其二,子女抚育费用给付方式不当。当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略称《意见》)规定,抚育者在给付抚养费用时可选择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与以物折价等方式。只是,抛开定期给付不谈,但就一次性给付与以物折价两种方式而论,其在给付妥当性上呈现极为明显的不恰当。以现阶段社会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经济、政策及技术发展的日渐增快,人类生活水平也呈现日新月异状态。在此基础上,一次性给付的抚育费用是否能满足未来社会的消费需求,能否真正抚育子女成人存在不确定性。相对的,以物折价的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从客观角度而言,后两种方法都并非科学的给付方式。其三,子女抚育费用给付时限规定不科学。翻看《意见》中针对子女抚育费用给付的年龄界定不难发现,无论子女是否仍然在读,给付年限均到18岁为止,并且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者,若自身参与劳动,父母也可停止抚育费用支付。这种规定在过去而言可能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就现阶段社会发展而言,却存在极大弊端。目前,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加剧,人才需求增大与大学教育普保证了诸多学生的求学梦。然而,抚育费用给付仅至18周岁,这使很多进入大学的单亲家庭承担了巨大的学费压力,极有可能导致学生辍学,失去继续求学的机会。
2.子女抚育费执行存在问题。当前,除子女抚育费用给付存在诸多问题,在子女抚育费用执行上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据《中国妇女网》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离异家庭中抚育费用的给付率可达到57.58%,亦即是说,有近42.42%的离异家庭中抚育费用给付根本未能落实。当然,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可进行强制执行,但从实际情况考察,强制执行的难度十分大,没有办法保证抚育费用科学执行。
三、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法律保障优化建议
1.子女抚育费用给付问题的优化建议。面对现阶段子女抚育费用给付存在的问题,拟定科学的优化建议应从以下几点考量:其一,建立科学监督体系,确保子女抚育费用应用科学。当前,针对子女抚育费用滥用现象,有关部门应给与高度的重视,认真研究相应的应对策略,以妇女儿童保护组织为合作对象,针对离异家庭进行定期走访调查,监督与监管相关责任人,以便确保其获取抚育费用后可正确用于子女的抚育工作之中。同时,针对滥用抚育费用的行为,应建立科学的惩戒法律,以此敦促监护人履行义务。其二,科学规划给付方式,限定一次性给付应用。一次性给付对抚育费用支付来说需要进行相应的应用限制,即必须在子女有需求的基础上,父母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才可启用一次性给付。而以物折价则要满足父母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除此之外,一般情况需根据市场动态,需求情况以季度或者年的方式来给付抚育费用。其三,合理规划抚育条件,适当扩充抚育费给付时限。根据现阶段的社会实际发展情况,有计划,有规模的扩充抚育给付时限,于给付条件中纳入大学本、专科求学基本抚育费用的给付,以此来保证学生正常的求学条件。
2.子女抚育费执行问题的优化建议。针对子女抚育费用执行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优化应注重以下几点的践行:首先,完善抚育人的基本信息情况,联合妇女儿童权益机构督促抚育人履行抚养义务。在法院或民政部签发离婚证明后,应针对离婚案件的当事双方进行建档立案,定期走访、查询抚育人与抚育费用给付人的个人情况,再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子女所需抚育费用情况进行评估,从而制定科学的抚育费用给付标准,并敦促抚育者履行抚育义务。其次,考察抚育给付人的个人财产情况,并将部分资产以抵押等方式进行民政部备案,以此来敦促抚育给付人履行抚育责任,若抚育人拒不履行抚育责任,则民政部门可与司法部门相互沟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强制执行抚育义务。当然,对于民政部与司法部门的行为合法性,应尽量完善相关强制法律规定,以便民政部与司法部门之间开展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而行。综上所述,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给付是法律规定中重要的组成,父母因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因此,为推动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认清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并拟定科学的解决策略,可推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蔡国华,郑凯波.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之研究──兼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J].法律适用,2015,12:23-25.
[2]张宝国,王海光.我国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研究——从“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出发[J].山东审判,2015,07:18-19.
[3]李洪祥,王希元.离婚家庭儿童权益法律保障司法调查分析——以吉林省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离婚案件为例[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6,03:14-22.
作者简介:丁健琮(1988.11—),男,籍贯:山东烟台,学历:本科,职称:科员,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关键词:夫妻离婚 子女抚养费 法律保障 问题研究
一、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相关概述
1.法律界定的子女抚育费概念。子女抚育费是现阶段离婚案件中备受各方关注的焦点。对此,详细了解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概念,首先应明确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歸属问题。在我国法律中,夫妻离婚后,子女需由夫妻双方中任一方进行抚养,而另一方则需支付子女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抚育费用,这其中包括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而在我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第三十六条中则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离婚而消失,因此离婚后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在《离婚》第三十七条中则明确表示,一方抚养子女,那么另一方则必须支付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等在内的抚育费用。
2.法律规定抚育行为的因由。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的诞生是维护社会稳定,捍卫社会道德的重要手段。而这其中,法律作为约束人类行为,同时亦维护人类权益的科学手段,不但可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同时亦能敦促社会个体履行社会义务。在道德伦理的思维视角之上,拥有高等智慧的人类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延续终身的,无论是父母对子女的抚育义务,亦或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是社会基础伦理道德的基石。因此,无论父母之间的关系存在怎样的变化,无论是从生物学的角度,或者是从伦理道德的高度,再或者是从实际的亲情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联系都不可消除,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与道德上的抚育与赡养关系。所以,我国法律在不断健全《婚姻法》的过程中,为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效果凸显,规定并明确抚育义务至关重要。其不仅是敦促社会个体履行抚育义务,同时亦是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捍卫人权的重要体现。
二、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保障不足分析
1.子女抚育费用给付存在问题。当前,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虽然明确规定父母有抚育子女的义务,但从实际给付方向出发,却可发现真正落实于子女抚养上存在诸多问题,总体分析,其归纳如下:其一,子女抚育费用应用不科学。当前,子女抚育费用虽然由不抚养子女一方交付给抚育子女一方,但子女抚育费用是否真正用于抚育子女,或者是否真正用于抚育需抚育子女却并不能科学保证。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发现,法律规定所约束的往往是给付抚育费用一方,对接受抚育费用一样的监督与监管存在缺失。这样极容易导致抚育费用给付后并未真正落实于未成年人抚育工作中,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法律权益。其二,子女抚育费用给付方式不当。当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略称《意见》)规定,抚育者在给付抚养费用时可选择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与以物折价等方式。只是,抛开定期给付不谈,但就一次性给付与以物折价两种方式而论,其在给付妥当性上呈现极为明显的不恰当。以现阶段社会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经济、政策及技术发展的日渐增快,人类生活水平也呈现日新月异状态。在此基础上,一次性给付的抚育费用是否能满足未来社会的消费需求,能否真正抚育子女成人存在不确定性。相对的,以物折价的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从客观角度而言,后两种方法都并非科学的给付方式。其三,子女抚育费用给付时限规定不科学。翻看《意见》中针对子女抚育费用给付的年龄界定不难发现,无论子女是否仍然在读,给付年限均到18岁为止,并且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者,若自身参与劳动,父母也可停止抚育费用支付。这种规定在过去而言可能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就现阶段社会发展而言,却存在极大弊端。目前,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加剧,人才需求增大与大学教育普保证了诸多学生的求学梦。然而,抚育费用给付仅至18周岁,这使很多进入大学的单亲家庭承担了巨大的学费压力,极有可能导致学生辍学,失去继续求学的机会。
2.子女抚育费执行存在问题。当前,除子女抚育费用给付存在诸多问题,在子女抚育费用执行上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据《中国妇女网》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离异家庭中抚育费用的给付率可达到57.58%,亦即是说,有近42.42%的离异家庭中抚育费用给付根本未能落实。当然,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可进行强制执行,但从实际情况考察,强制执行的难度十分大,没有办法保证抚育费用科学执行。
三、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法律保障优化建议
1.子女抚育费用给付问题的优化建议。面对现阶段子女抚育费用给付存在的问题,拟定科学的优化建议应从以下几点考量:其一,建立科学监督体系,确保子女抚育费用应用科学。当前,针对子女抚育费用滥用现象,有关部门应给与高度的重视,认真研究相应的应对策略,以妇女儿童保护组织为合作对象,针对离异家庭进行定期走访调查,监督与监管相关责任人,以便确保其获取抚育费用后可正确用于子女的抚育工作之中。同时,针对滥用抚育费用的行为,应建立科学的惩戒法律,以此敦促监护人履行义务。其二,科学规划给付方式,限定一次性给付应用。一次性给付对抚育费用支付来说需要进行相应的应用限制,即必须在子女有需求的基础上,父母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才可启用一次性给付。而以物折价则要满足父母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除此之外,一般情况需根据市场动态,需求情况以季度或者年的方式来给付抚育费用。其三,合理规划抚育条件,适当扩充抚育费给付时限。根据现阶段的社会实际发展情况,有计划,有规模的扩充抚育给付时限,于给付条件中纳入大学本、专科求学基本抚育费用的给付,以此来保证学生正常的求学条件。
2.子女抚育费执行问题的优化建议。针对子女抚育费用执行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优化应注重以下几点的践行:首先,完善抚育人的基本信息情况,联合妇女儿童权益机构督促抚育人履行抚养义务。在法院或民政部签发离婚证明后,应针对离婚案件的当事双方进行建档立案,定期走访、查询抚育人与抚育费用给付人的个人情况,再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子女所需抚育费用情况进行评估,从而制定科学的抚育费用给付标准,并敦促抚育者履行抚育义务。其次,考察抚育给付人的个人财产情况,并将部分资产以抵押等方式进行民政部备案,以此来敦促抚育给付人履行抚育责任,若抚育人拒不履行抚育责任,则民政部门可与司法部门相互沟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强制执行抚育义务。当然,对于民政部与司法部门的行为合法性,应尽量完善相关强制法律规定,以便民政部与司法部门之间开展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而行。综上所述,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给付是法律规定中重要的组成,父母因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因此,为推动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认清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并拟定科学的解决策略,可推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蔡国华,郑凯波.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之研究──兼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J].法律适用,2015,12:23-25.
[2]张宝国,王海光.我国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研究——从“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出发[J].山东审判,2015,07:18-19.
[3]李洪祥,王希元.离婚家庭儿童权益法律保障司法调查分析——以吉林省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离婚案件为例[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6,03:14-22.
作者简介:丁健琮(1988.11—),男,籍贯:山东烟台,学历:本科,职称:科员,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