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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人体试验阶段的医疗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处于未知状态,极易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给生态安全、伦理、法律等带来冲击,有必要对其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考察台湾地区有关新医疗技术人体试验的法律制度,并与大陆地区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比较,对医疗技术的人体试验立法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