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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乡村善治需要构建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自治包含自律与他律两条原则,是法律与道德规则双重约束下的弹性治理,自治、法治、德治互构为一个"三治"结合的"箱式治理"结构。在这其中,法律边界与道德边界规定了有效治理的空间,突破两者的边界为"违法"或"违德"的无效治理。自治在法治与德治所约束的范围内上下位移,形成不同的治理类型。在偏向德治的一方为"德主法辅型自治",偏向法治的一方为"法主德辅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