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债务的认定及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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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夫妻在离婚后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怎样区分等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但存在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论述,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立法完善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第41 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界定。有学者把夫妻债务界定在夫妻两人的共同生活和夫妻承担抚养他人所负的债务两个方面,还有学者是从婚姻共同生活目的方面来界定夫妻债务,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合理正当地管理、维持婚姻家庭事务所引起的,而由婚姻共同体负担的费用。
  二、我国夫妻债务立法现状及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 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条司法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确立的以“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共同生活”的“目的论”修改为“夫妻以个人名义”的“名义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虽有其进步之处,但该规则却有诸多缺陷之处,具体如下: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推定欠缺法理基础。其次,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忽视了夫妻另一方合法利益的维护。最后,法律缺少必要的救济措施。
  三、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完善
  (1)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存在当事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发生,不能仅凭一张借条或一纸证言来判断证据。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债务如同夫妻财产一样非常复杂,在立法上应对夫妻的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大额举债则必须事先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并有书面协议的凭证。如未经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对外举债的,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未经协商一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事后夫妻另一方追认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种是未经协商一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事后夫妻另一方不同意,事后也没有追认的,应当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配偶方也享受了该利益。(2)完善家事代理制度。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所为的法律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具体到夫妻共同债务,非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取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或授权,否则就不应让夫妻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立法上亟需对家事代理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根据家事规模及其外部的生活样式综合加以判断,若夫妻一方所为的法律行为属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范畴,为夫妻共同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所付债务,才应归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若夫妻一方非因共同生活的需要,没得到夫妻另一方的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行为人属于无权代理,若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则应属于无权代理,应当由行为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3)构建夫妻财产补偿制度。夫妻财产补偿制度,指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取得收益,或夫妻共同财产偿付了夫妻个人债务的,则应从受益方的个人财产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补偿。笔者建议在我国未来的婚姻家事立法中确立夫妻财产补偿制度,并根据不同的情形规定明确的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足赔付时,权利人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必须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方能请求;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足够赔付的,权利人可随时请求赔付。(4)建立夫妻分居制度。我国婚姻法尚未对分居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处于分居的夫妻双方事实上不管是在生活还是财产上都处于分离的状态,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因此也就无法产生共同的债务,如还将此期间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悖公平的原则。因此,应建立夫妻分居制度,对分居期间的夫妻产生的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确其实施的法定情形和期限,切实保护夫妻一方合法的财产利益。
  参 考 文 献
  [1]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17
  [2]魏小军.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J].昆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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