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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关于权力机关如何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一度成为热议的焦点话题。笔者认为,即使在监督法实施后,从本质上而言,人大对“两院”的监督也很难完全离开个案,这是由权力机关监督的属性和司法机关履职的特点所决定的。或许在工作层面和工作形式上不会再出现“个案监督”的说法和做法,但背后往往都闪动着“个案”的影子。因此,如何遵循监督法规定的既有原则,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评估和利用各方面的材料和线索(当然也包括个案),采用法定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应是监督法视野下做好司法监督工作的不二选择。由此,以笔者看来,新形势下司法监督工作的主要环节和工作重点应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和规范人大涉诉信访工作是做好司法监督的前提和基础。虽然“个案监督”已不再是监督法确认的监督形式,但涉诉信访工作仍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工作之一。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宪法所规定的权力机关与本级司法机关的法定关系所决定的。通过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了解“两院”工作情况,明了和掌握司法领域中一个时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司法监督工作提供一个不可或缺的视角和参考,这是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职能之一。涉诉信访工作越完善、材料越充分、基础越扎实,监督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就把握得越准确。
第二,对现有材料进行研究和评判,谨慎决策,确定监督的议题。在掌握大量信息和材料的基础上,对重点和难点予以取舍,区分轻重缓急,把握当前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谨慎决策,确定监督的议题。举例说来,如一段时期以来,通过信访等渠道了解到当地民商事案件超审限严重,信访部门已经掌握了一批典型案例,人大即可以此作为监督议题,通过监督法载明的法定形式,启动监督程序。
第三,合理使用监督形式,保障监督效果。司法监督工作所适用的监督形式主要有监督法第二章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四章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六章的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的特定问题调查。其中最常用的则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执法检查)。实践中无论采用哪种形式,监督工作都要深入基层,实地调查和了解第一手情况,也可以带着信访渠道得来的典型案件和久拖不结的案件,在执法检查或者调研中查清其症结到底在哪里,为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或调研报告夯实基础。
第四,精心准备调研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肯定成绩,说透问题,要求务实高效,力戒文牍主义。在调研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中可以对个别突出案件或者影响恶劣的案件直接点名,以增强监督实效。
第五,常委会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的过程,同时也是司法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尤其不能忽略。在常委会分组审议中,有关司法机关负责人按惯例到场听取委员们的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都会就自己了解或者调研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案件予以询问和要求解释,这种监督是面对面的,也是在监督法的框架之内的。
第六,追踪、落实审议意见是做好司法监督后续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判监督效果的衡量标准。从某种程度上讲,前述一系列工作最终都要归结到审议意见的落实上。发现的问题是否得以处理?违法的案件是否得以纠正?司法公正是否得以加强?司法大环境是否得以改善?一句话,司法监督工作的目标是否得以实现?这一切才是我们的出发点和终结点。
总而言之,虽然以往的“个案监督”已不再适用,但监督法实际上还给我们留下了大量的工作空间,监督法视野下的司法监督工作仍然大有可为!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大内司委)
第一,完善和规范人大涉诉信访工作是做好司法监督的前提和基础。虽然“个案监督”已不再是监督法确认的监督形式,但涉诉信访工作仍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工作之一。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宪法所规定的权力机关与本级司法机关的法定关系所决定的。通过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了解“两院”工作情况,明了和掌握司法领域中一个时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司法监督工作提供一个不可或缺的视角和参考,这是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职能之一。涉诉信访工作越完善、材料越充分、基础越扎实,监督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就把握得越准确。
第二,对现有材料进行研究和评判,谨慎决策,确定监督的议题。在掌握大量信息和材料的基础上,对重点和难点予以取舍,区分轻重缓急,把握当前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谨慎决策,确定监督的议题。举例说来,如一段时期以来,通过信访等渠道了解到当地民商事案件超审限严重,信访部门已经掌握了一批典型案例,人大即可以此作为监督议题,通过监督法载明的法定形式,启动监督程序。
第三,合理使用监督形式,保障监督效果。司法监督工作所适用的监督形式主要有监督法第二章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四章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六章的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的特定问题调查。其中最常用的则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执法检查)。实践中无论采用哪种形式,监督工作都要深入基层,实地调查和了解第一手情况,也可以带着信访渠道得来的典型案件和久拖不结的案件,在执法检查或者调研中查清其症结到底在哪里,为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或调研报告夯实基础。
第四,精心准备调研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肯定成绩,说透问题,要求务实高效,力戒文牍主义。在调研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中可以对个别突出案件或者影响恶劣的案件直接点名,以增强监督实效。
第五,常委会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的过程,同时也是司法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尤其不能忽略。在常委会分组审议中,有关司法机关负责人按惯例到场听取委员们的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都会就自己了解或者调研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案件予以询问和要求解释,这种监督是面对面的,也是在监督法的框架之内的。
第六,追踪、落实审议意见是做好司法监督后续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判监督效果的衡量标准。从某种程度上讲,前述一系列工作最终都要归结到审议意见的落实上。发现的问题是否得以处理?违法的案件是否得以纠正?司法公正是否得以加强?司法大环境是否得以改善?一句话,司法监督工作的目标是否得以实现?这一切才是我们的出发点和终结点。
总而言之,虽然以往的“个案监督”已不再适用,但监督法实际上还给我们留下了大量的工作空间,监督法视野下的司法监督工作仍然大有可为!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大内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