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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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从家庭暴力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了其基本特征、危害性及我国现有的立法,深入研究了我国家庭暴力现象发生的历史根源和现实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机制。不断完善立法、和相关社会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
  关键词:家庭;家庭暴力;法律规制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理论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社会大众看待家庭暴力总是存在误区,认为家庭暴力是关起门的内部事情,只需要家庭内部消化,不能公开。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的多发于家庭琐事之间,暴力解决问题是最原始、粗暴的方法,有人误认为家庭暴力在其合理的目的和动机下属于正当行为,如对犯错误孩子、出轨妻子的殴打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惩罚,而谈不上违法犯罪,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在民事诉讼中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大多数家庭暴力只要没有进入到诉讼环节,法院是无权利插手的。除此之外,在刑事诉讼中,要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受家暴的一方在提供证据时本身就有社会舆论压力,收集证据和提供证据上都有困难,加上“排除合理怀疑”又是非常高的证明标准,只要没有关键证据,即使法院认为确实存在家庭暴力,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还是很难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二)女性是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群体
  依据我国的历史特点,向来有“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说法,虽然随着时代的进步,这样的封建思想逐渐淡化,女性权利有了很大的提高,受到了更多的保护。但是直至今日,在我国大多数的家庭结构中,男性还是占据了主导地位,女性还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居多。依据全国妇联2002年的调查表明,在抽取的我国3.7亿的家庭中,约有30%的家庭有家庭暴力的情况发生,而在这些家庭中,有90%以上的受害者是女性。
  二、我国产生家暴原因
  (一)家庭暴力的历史根源
  因为我国的封建社会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男权思想”根深蒂固,封建社会的中国是男权社会,男人有三妻四妾是非常正常的事,而女人要遵守三纲五常,即使受到了不公平待遇,也只能忍气吞声。虽然新的社会制度已经建立,新时代的女性已经得到解放。但是我国的男性主导地位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所谓经济是基础,传统的农业为主的经济造成的男性社会,我国目前建立起来的开放式经济还不完善,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调整男女地位。
  (二)家庭暴力的现实原因
  我国的婚姻观念讲究“门当户对”,虽然这观念由来已久,但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婚姻的结合并不是建立在平等的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在婚前就存在经济不平等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改革开放后,许多传统企业受到了冲击,甚至倒闭,而在这样的工厂上班的女性遭到了裁员过着辞退,致使一些女性待业在家,失去了独立的经济来源。在一个家庭中,如果失去了自己动手挣钱的能力,很可能在争取自己的权利方面没有底气。而在一个家庭中创造主要财富的人,自然而然觉得自己是地位最高的人,对伴侣施暴只是展现自己的地位,并无过错。
  三、我国家庭暴力行为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缺陷
  1.无针对性之法律规制
  在我国的目前立法中,并无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只有《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法》中,才有零星的相关规定。法律本是社会秩序的最高标准,是维护秩序的最后防线,但是我国在方面立法却不完善,使家庭暴力的受害方缺乏法律能够给予的安全感,让施暴方没有底线,缺乏管制。
  2.缺少家暴的事前预防
  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目前主要的措施是他人的劝解、调解,以及发生后的惩罚。在已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进行事后惩罚是法律滞后性的体现,无法挽回对受害人的心理和身体造成的伤害。对于事中的劝解而言,能够发生效果的是在那些第一次的或者偶发性的、不严重的家庭暴力情况中。但是事前的预防显得尤为重要,将可能发生的额危机消灭在萌芽之中,实际生活中鲜有关于家庭暴力的事前的救济手段。
  3.缺乏社会介入的配套规定
  在最后进入诉讼前,有一些家庭暴力是可以通过有效的劝导、沟通、心理治疗分流的。因为繁复的司法程序和低效率使受害人对法律援助失去信心,求助无门,施暴者得不到应受的惩罚反而进一步加重受害程度,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但是我国显然在这个方面做得并不完善,专门针对家暴的社会组织数量很少,而且缺少专业性。
  (二)反家庭暴力法律的完善建议
  1.完善家庭暴力防治法
  国外因为法律发展较早,建立了完善的法律系统,反家暴方面也条理清楚。我国是《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等保护妇女权利条约的缔约国。这是有力的进步,不妨学习国际条约中先进的部分,一定对于我国来讲有过之而不及。在政府职能方面,政府也应当分担部分保护家暴受害者的责任。
  2.设立民事保护令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20世纪开始兴起了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民事保护令制度。这一制度涵盖了人身、自由、财产使用、子女、抚育费等内容,设置的完善有力。并且,不仅可以由受害者自主申请,还可以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经过法院的审理,签发民事保护令。这种制度在保护家暴受害方面卓有成效,目前已经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认可和适用。
  3.建立社会干预机制
  如上文提到的,政府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比如设立家暴救助中心、专门建立电话求救通道、举报电话、加强宣传引导。司法机关也可以为家暴建立档案制度,对实施过家暴的人着重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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