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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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瑟夫·奥尼尔于2008年出版的《地之国》一改传统“9· 11”叙事专注于个人情感纠葛的狭隘书写,而是以“9·11”事件为契机,以板球为隐喻,讲述了不同个体的苦恼和救赎.小说主人公在反思了美国的族裔问题,认清了“美国梦”的虚幻与虚伪本质后,意识到美国自诩的“伊甸园”本就是“缺失”而非“失去”,最终在重回家庭及其“偏私性”的伦理身份中修复了自我意识,并成为其进一步理解世界的出发点.《地之国》采用的跨国视角和连通内外的双向审视方式也为解读后“9·11”世界中的美国民族性提供了一种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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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针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者”“合法知悉、获取商业秘密者”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者”三类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行为类型.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应与本罪列举的具体行为方式具有等质性;商业秘密权利人不支付奖励或补偿可成为合法知悉、获取商业秘密者终止保密义务的事由;保密义务不再限于协商确定的约定义务,但应排除推定义务;间接侵犯商业秘密条款排除善意第三人归责的可能性,且间接之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应入罪.
虚假“刷脸”验证行为,根据目的不同,可分为注册账号型和冒用身份型.注册账号型“刷脸”行为已形成黑灰产业链,经营“过脸”业务因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虚假“刷脸”行为因干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识别和正常运行,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上下游倒卖人脸信息、实名账号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冒用身份型“刷脸”转移资金行为,存在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定性争议,关键看行为人有无“对技术的支配力”,如果行为人完全支配了系统运行,则以盗窃罪论处;手段行为如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盗窃罪成立牵连犯,
实践中,关于保荐代表人低价突击入股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以及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存在争议.证券公司的保荐业务既有劳务行为的性质,又有职务行为的性质.保荐代表人利用其中的职务行为因素,向拟上市公司索取或者接受经济利益的,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犯罪数额是职务行为的对价,保荐代表人低价突击入股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应当以涉案股份上市前转让时的市场价格与保荐代表人支付对价的价差来认定受贿数额.
长期以来,经典叙述学或现代叙述学都把俄国形式主义的“法布拉”(素材事件)误读为故事,忽视了该派素材事件与情节(“休热特”)这对概念设置背后的假定:艺术与生活对照,文学史及生活中流传的故事与对这些故事(作为素材)进行重新情节化之循环“陌生化”演化的文学史观.这种错位,也源于经典叙述学建构其概念框架的结构主义理论基础,该理论倡导立足文本本身.无疑,经典叙述学的故事与话语二分,故事、叙述文本、叙述行为等三分,并不构成真正意义的叙述分层逻辑.事件与叙述,应是现代广义叙述学最为基底的概念框架.
当前,网络盗刷交易犯罪频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罪名适用多有分歧.应当在坚持盗窃罪与诈骗罪实质上分属取得型犯罪和交互(沟通)型犯罪界限的基础上,承认在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特殊诈骗罪中“网络终端、机器”可以被骗,并对网络支付产品进行类型化“穿透式”审查,“穿透”涉案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采取实质解释与“穿透式”审查的双重思路进行准确定性.秘密转移支付工具中的余额,本质上是违背意志改变占有的盗窃行为;通过支付工具绑定的银行卡转移资金,本质上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产品本质上属于
辛西娅·奥兹克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犹太作家之一.她曾多次在个人文论《创新与救赎:文学究竟意味着什么?》中表达要创立一种严肃主题与写作技艺相结合的“创新”的“礼拜式文学”.作为现代自反性主要形式之一的“戏仿”,在20世纪再度流行,蕴含着艺术家们对差异和相似性的探索.因为艺术家们试图在记录现代性所带来的差异的同时,与过去建立联系.本文旨在探讨奥兹克在《普特迈瑟故事集》这部融合现实与超现实的创作中,如何通过戏仿犹太教有关泥人的历史传说,来反映犹太女性地位、身份同化危机以及偶像崇拜等严肃主题,进而实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证据”中专门设置两节规定了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在争议中发展的心理测试技术,作为审查言词证据的科学方法,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在近期办结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协助检察官排除无辜、甄别真凶,防止了一起错案的发生.在实践中,应坚持科学精神,严守专业规范,注重团队协作,加强检技融合,真正发挥心理测试技术在辅助检察官审查判断言词证据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了刑法第191条的适用范围.“自洗钱”行为入刑后,实施掩饰、隐瞒等“自洗钱”行为应单独定罪,并与上游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要区分单纯的持有,或者依照财物的通常效能加以占有、使用、窝藏、转移等“物理层面”上转移赃物的行为,并要注意“自洗钱”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等传统赃物罪的区别.
在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存在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后果确定难、公益诉讼请求确定难等难点.检察机关应通过引导侦查机关规范开展抽样检验鉴定、合理确定案涉野生动物数量,确定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后果;通过明确主张野生动物资源损失、适用民法典“生态破坏责任”条款等方式全面厘定公益诉讼请求,为野生动物资源筑起保护屏障.
由于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和文化遗产的脆弱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通常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专业性.检察机关在办理该领域案件时,应当及时发现并办理相关案件线索,密切保持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的沟通协作,教育引导公众增强保护意识、参与保护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建议整合检察力量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构建外部协作机制,强化全程监督,并注重专业知识学习、办案问题处理与宣传效果提升三方面的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切实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