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五年之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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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反倾销措施在本质上是一项对进口方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为防止WTO成员的反倾销措施儿限期存在造成对自由贸易的背离,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经过激烈讨论,《反倾销协定》最终在第11.3款纳入了“日落复审”(sunsetreview)的规定。
  根据《反倾销协定》第11.3款的规定,从原则上讲,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应在征收之日起5年内终止。如果国内产业要求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它可以提起复审。当WTO进口成员方经过调查,认定若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可继续实施。人们通常把5年后调查并决定一项反倾销措施是否继续实施的过程称为日落复审。在这经历五年之痒后的突围过程,充斥着申清方、被申请方和调查机关多方力量的博弈过程。
  对于如何认定“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反倾销协定》没有明确规定,实践当中也对这一问题产上了诸多的争议。WTO成立以来,WTO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对一些案件的审理,澄清并发展了反倾销的日落复审制度。
  
  终结五年之殇——日落复审的基本条件
  
  上诉机构在美国-耐腐蚀钢口落复审案中指出,第11.3款对征收反倾销税设定了时间限制,是一项附有例外条款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成员应在征税后的5年内终止该反倾销税措施,“除非”满足下列条件:首先,应在自征税之口起的5年期届满之前发起一项复审;具次,调查机关在复审期间确定终止征税将可能导致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最后,调查机关在复审期间确定终止征税将可能导致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即应当停止。
  
  探寻突围路径——日落复审的基本法律要点
  
  日落不等于没落:日落复审的特性
  在美国一耐腐蚀钢日落复审案中,上诉机构指出,第11.3款所规定的程序既包括调查也包括裁决,要求调查机关发挥积极的而非消极的决策作用。“复审”和“裁决”暗示日落复审的调查机关必须以适当程度的审慎行事,并且必须基于对在复审过程中所收集到的信息的合理结论。根据第11.3款所使用的“可能”一词,上诉机构认为只有当证据证明如果终止征税则很可能存在倾销时,才可以作出肯定的裁定。
  上诉机构指出,日落复审调查机关在适用第11.3款的例外条款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反倾销协定》的起草者认为日落复审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至多只能持续一年,包含一定的程序性步骤,并且要求调查机关尽到合适程度的审慎。
  
  日落复审的方法
  
  1.是否需要计算倾销幅度。在美国一耐腐蚀钢日落复审案中,上诉机构指出,第11.3款并没有明确规定调查机关在日落复审中做出认定的具体方法,也没有规定做小此项认定需要考察的特定因素。因此,第11.3款既没有明确要求调查机关在日落复审中计算一个新的倾销幅度,也没有完全禁止调查机关以过去的倾销幅度为依据。在原始调查中,如果调查机关没有认定存在倾销幅度,就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在日落复审中,倾销幅度虽对认定“是否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是有关联的,但并不必然起决定性的因素。
  2.对每个牛产商和出口向进行的调查。在美国-耐腐蚀钢日落复审案中,上诉机构指出,第11.3款并没有明确规定调查机关必须针对涉案的每个已知的出口商或出口商做出“如果停止征税则可能导致倾销”的认定。事实上,第11.3款没有明确提及单个出门商、生产商或利害关系方,这与第11.2款明确提及“任何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方”不同。同时也没有使用“幅度”这一用语,虽然各项“幅度”可能默示地表示了每一个出口商或生产商。但从字面上看,第11.3款并不要求调查机关做出针对具体公司的这类认定。
  3.关于倾销幅度和进门量在口落复审中的作用。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美国商务部在认定“终止征税后继续或再次发生倾销的可能性”时通常需要考虑帧销幅度和进门数量两项因素。在进行这类认定时,商务部将审查倾销幅度与进口数量的关系。如果在税令公市后进出数量减少,但倾销幅度继续存在,那么很可能表明终止征税将会继续或再次发生倾销;如果倾销幅度减少而日,进口数量保持平稳或者增加,则可能表明出口商无需用倾销来维持市场份额,进而认定如果终止征收反倾销税令则倾销不太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
  对此,上诉机构在美国—耐腐蚀钢日落复审案中指出,原则上美国要求其调查机关在每项日落复审中审查这两项因素的做法没有问题。对于日落复审中的裁定而言,这两项因素的作用和证明力均固个案而异。进口数量或倾销幅度降低的程度对于推论“倾销继续或再次发生”是相关的,数据在段时间内的趋势对评估未来可能发生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个特定案件中,也许其中的一个田素可以支持未来可能倾销的推沦,但是,另外一个因素则可能支持一个相反的推沦。除了进口数量和倾销幅度之外,就调查机关的认定而言,具他的因素可能与认定也是相关的。
  此外,在美国-墨西哥石油管材案小,上诉机构指出,如果在税令公布后倾销立即终止,并且在日落复审之前的一段实质性期间内没有发生倾销,或者没有进口,则调查机关将需要可靠的证据以断定如果撤销反补贴税令则倾销将会“再次发生”。应诉方可能有责任提供于已有利的相关证据,但是调查机关也有责任寻求信息以确保其决定系基于充分证据的基础之上,而不能仅仅基于未倾销,或未进口完全是由于实施反倾销税的结果,从而作出肯定的裁定。
  4.关于日落复审中的证据要求。在美国—耐腐蚀钢日落复审案中,上诉机构同意了该案专家组的结论,即第11.3款规定的有关可能性“确定”的要求,该项要求禁止调查机关简单地假定以后倾销和损害存在的可能性。相反,调查机关必须在肯定性证据和充分事实的基础上得出有理由的,充分的结论。
  在美国-墨西哥石油管材案中,上诉机构指出,根据11.3款做出肯定的认定,关键是要证明终止征税后继续或再度发生倾销和损害的可能性。为此所需证据的性质和范围,应根据复市案件的不同情况而个案处理。
  
  倾销原罪的宽宥:日落复审与损害认定
  
  1.《反倾销协定》第3条是否适用于日落复审。在阿根廷诉美国石油木材日落复审案中,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关于《反倾销协定》第3条(关于损害认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日落复审中损害可能或继续或再度发生的队定。阿根廷在上诉中主张,第11.3款對调查机关的日落复审施加了实质性义务,专家组没有认识到这些义务的存在是错误的。在回应阿根廷的这一主张时,上诉机构没有支持阿根廷的主张:即 只有在进行了《反倾销协定》第3条规定的所有分析之后,才能认为损害可能性的认定是建立在“充分的事实基础上”,并被认为是“合理的结论”。
  2.损害累积评估是否适用于日落复审。关于第3.3款规定的损害累积评估是否适用于日落复审问题,在阿根廷诉美国石油管材门落复审案中,上诉机构支持厂专家组的结论,即第11.3款并不排除调查机关在损害可能性认定过程中对相似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虽然《反倾销协定》第3.3款规定的累积评估的条什并小适用于日落复审,并不意味着调查机关在日落复市中可以滥用损害的累积评估。在墨西哥诉美国石油管材反倾销措施案中,上诉机构强调,调查机关在做出第11.3款项下的损害认定时,如果用累积进口,调查机关就有必要根据市场竞争条件对这一累积评估是否适当做出分析。因为对进口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足不适当的,而违反损害认定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开得出合理,充分的结论的基本要求。
  3.因果关系是否适用于日落复审。在墨西哥诉美国石油竹材反倾销措施案中,墨西哥在上诉中主张,在第11.3款下的日落复市中,调查机关需要证明倾销的可能性和损害的可能性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上诉机构驳回了这一主张。上诉机构指出,如果一项倾销可能性的认定存在错误,并不必然意味着损害可能性的认定事实上也同样存在错误。然而,如果损害可能性的认定是基于倾销可能性的认定,而该倾销可能性的认定后来被认定为存在错误,那么,在对该项认定进行适当的事实审查之后,損害可能性的认定就会被认为违反了WTO规则。
  日落复审是反倾销中很重要的一道程序。通过做好这一程序许多产品可以恢复出口,制止进口方长期征收反倾销税,阻止进口的行为。但日落复审首先要求出口方在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调整好自己的出口价格,控制或减少出口量,要在征税后的5年之内有一个较好的记录。这是做好口落复审的基础。其次,要了解到日落复审与反倾销的初始调查案件无论在实体和程序上既有相同之处,亦有很多的不同。水又只介绍了一些要点。因此,在日落复审时应请那些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律师来为自己操作。当然在建立良好记录的5年期间亦应有意识地寻求律师的指导。实践中最不应该的是一旦被课征反倾销税,为维持或扩人出口,更加变本加厉地降低价格,甚至违反法律为进口商弥补其支付的反倾销税,或维持原来的价格,继续增加出口。这些邢相当不利于出口企业的日落复审。要想继续出口,维持住出口市场就必须重视日落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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