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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有关增值税问题发出通知,具体内容是: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