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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月11日(85)财税字第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币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全国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对几项产品扣除包装征税和减税免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几项产品扣除包装征税问题(一)对于连同包装销售的果木酒、汽酒、药酒,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