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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夏某长期经营种子、农药生意。原告姜某从被告处购买稻种和草烟农药,被告夏某承诺称稻种和该草烟农药不相冲突,可以混合使用。原告搭配使用后造成了原告稻田大面积减产。原告向东海县农委投诉,原告依法委托东海县农业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测产,测产报告显示,被告出售的农药、种子给原告造成了减产,分析结果为水稻死苗现象是为草烟水剂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