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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对象不仅仅是行政相对人,在实践当中非行政性相对人的权利与之也存在着密切联系。本文主要探讨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第三人的界定问题和权利产生的依据问题。
关键词行政执法 第三人 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80-01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不断迈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尤其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三个至上”理论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更促进了人民法制观念的形成。现在,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维护权利的首选之路。
然而,由于人民法律意识的加强,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与民众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多,并由此引发了对行政执法相关问题的一系列讨论。笔者旨在通过对沈北新区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分析与讨论,着重探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第三人权利的产生依据。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第三人的界定
明确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第三人所处的位置,我们会发现不论在民事诉讼领域还是在行政诉讼领域,第三人都拥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通过这些共性我们可以推导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第三人界定的模式:
首先,第三人虽然与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但是他不是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为发出者,也不是行为的直接承受者。其次,第三人与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之间形成的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是获益的,也可能是受损的。再次,第三人与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之间形成的这种厉害关系必须是有直接联系或者存在着必然联系的。
通过以上法理分析,笔者认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第三人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非行政性相对人。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第三人权利产生的依据
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发出者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的基于该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那么具有相对性的行政行为是怎样引起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变化呢?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产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有怎样的依据?依据行政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方式的不同,我们将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第三人做如下划分,并逐一论证其权利产生依据:
(一)通过间接利益影响而形成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
通过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而间接的作用于第三人而形成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如:在市容管理工作中,某商户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悬挂牌匾,当执法人员发现牌匾做出拆除决定后,由于被拆除的牌匾悬挂在第三人所属的房屋墙壁上,是向第三人交纳租金的,那么拆除这些牌匾就可能会涉及第三人的收益问题。此时,虽然房屋所有权人不是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对人,但是他的利益由于该行政执法行为而遭受了损失,这种现象就是由于间接影响而形成的第三人关系。
(二)通过信赖利益而形成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
公民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赖利益而形成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信赖利益指的是在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其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信赖该行为的相对人基于此所受到损害。如:行政机关对某楼盘预售申请颁发了许可证,因此该开发商售出了多套住房。但是一段时间后行政机关发现该楼盘实际并没有达到预售标准遂撤销了预售许可。然而,樓盘购买者基于对政府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购买楼盘的利益就没有了保障,损害了购买者的信赖利益,所以楼盘购买者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三)基于不公平对待而形成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地方保护主义而形成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在经济建设中,不可避免的有很多政府工程项目要通过招标的方式承包给各个经济主体,在招标过程中,政府机关可能基于对本地企业的扶持和保护而给与本地企业一定的优惠措施,或者强加外地企业一定的不利条件,因为这种情形而产生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在城市建设中也是具有普遍性的。
(四)基于矛盾执法而形成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
多个政府机关对于一个行为做出矛盾处理而形成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形中,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三人不再是行政相对人而是行政行为的发出者——政府行政机关。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了某化工厂在市郊建厂开工,但是环保部门认为这种化工厂的建立会引起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责令其停工拆除,这种情况就是政府行政机关做出了相互矛盾的行为。在处理该化工厂与环保部门之间的行政纠纷问题时,工商管理部门需要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纠纷解决过程中,这就是行政机关基于矛盾行为而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
总而言之,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第三人的产生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其权利义务产生依据也是千差万别的。以上四种只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比较常见的几种典型模式,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我们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第三人权利产生依据做出全面的分析和总结,但是通过以上分析希望可以引起行政部分对第三人权益的关注。
参考文献:
[1]张树义.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张树义.变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关键词行政执法 第三人 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80-01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不断迈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尤其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三个至上”理论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更促进了人民法制观念的形成。现在,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维护权利的首选之路。
然而,由于人民法律意识的加强,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与民众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多,并由此引发了对行政执法相关问题的一系列讨论。笔者旨在通过对沈北新区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分析与讨论,着重探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第三人权利的产生依据。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第三人的界定
明确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第三人所处的位置,我们会发现不论在民事诉讼领域还是在行政诉讼领域,第三人都拥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通过这些共性我们可以推导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第三人界定的模式:
首先,第三人虽然与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但是他不是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为发出者,也不是行为的直接承受者。其次,第三人与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之间形成的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是获益的,也可能是受损的。再次,第三人与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之间形成的这种厉害关系必须是有直接联系或者存在着必然联系的。
通过以上法理分析,笔者认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第三人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非行政性相对人。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第三人权利产生的依据
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发出者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的基于该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那么具有相对性的行政行为是怎样引起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变化呢?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产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有怎样的依据?依据行政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方式的不同,我们将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第三人做如下划分,并逐一论证其权利产生依据:
(一)通过间接利益影响而形成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
通过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而间接的作用于第三人而形成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如:在市容管理工作中,某商户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悬挂牌匾,当执法人员发现牌匾做出拆除决定后,由于被拆除的牌匾悬挂在第三人所属的房屋墙壁上,是向第三人交纳租金的,那么拆除这些牌匾就可能会涉及第三人的收益问题。此时,虽然房屋所有权人不是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对人,但是他的利益由于该行政执法行为而遭受了损失,这种现象就是由于间接影响而形成的第三人关系。
(二)通过信赖利益而形成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
公民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赖利益而形成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信赖利益指的是在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其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信赖该行为的相对人基于此所受到损害。如:行政机关对某楼盘预售申请颁发了许可证,因此该开发商售出了多套住房。但是一段时间后行政机关发现该楼盘实际并没有达到预售标准遂撤销了预售许可。然而,樓盘购买者基于对政府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购买楼盘的利益就没有了保障,损害了购买者的信赖利益,所以楼盘购买者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三)基于不公平对待而形成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地方保护主义而形成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在经济建设中,不可避免的有很多政府工程项目要通过招标的方式承包给各个经济主体,在招标过程中,政府机关可能基于对本地企业的扶持和保护而给与本地企业一定的优惠措施,或者强加外地企业一定的不利条件,因为这种情形而产生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在城市建设中也是具有普遍性的。
(四)基于矛盾执法而形成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
多个政府机关对于一个行为做出矛盾处理而形成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形中,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三人不再是行政相对人而是行政行为的发出者——政府行政机关。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了某化工厂在市郊建厂开工,但是环保部门认为这种化工厂的建立会引起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责令其停工拆除,这种情况就是政府行政机关做出了相互矛盾的行为。在处理该化工厂与环保部门之间的行政纠纷问题时,工商管理部门需要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纠纷解决过程中,这就是行政机关基于矛盾行为而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
总而言之,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第三人的产生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其权利义务产生依据也是千差万别的。以上四种只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比较常见的几种典型模式,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我们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第三人权利产生依据做出全面的分析和总结,但是通过以上分析希望可以引起行政部分对第三人权益的关注。
参考文献:
[1]张树义.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张树义.变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