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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限制使用黏土砖,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黏土砖,是指采用黏土烧结而成的实心黏土砖和空心黏土砖。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黏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农民自建住房除外。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禁止、限制使用黏土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