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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