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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2018年7月27日正式印发,烟台市将实行有史以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根据《实施方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有义务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应当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