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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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近年来审判婚姻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将现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予以了明确,如果正式颁布出台后定会解决相当多的婚姻案件审理中的实际问题,同时避免了出现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意见稿公示后,尤其是第十一条和第八条,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和巨大争议,尤其是女性。
  2007年初,刘国强在一次派对上结识了张婕,经过几次约会,刘国强向张婕求婚。张婕虽同意,但提出不愿意与老人住在一起,刘国强得单独买套房子。
  两人商量决定,男方买房,女方买车。随后两人逛遍各处搂盘,最后决定购买一处总价款为100万元的房屋,首付为20万元,剩余贷款20年还清。当时刘国强刚参加工作不久,手里没有积蓄。为了顺利娶到张婕,刘国强只好央求父母帮忙。为了成全刘国强和张婕,首付款20万元便由刘国强的父母垫上。
  2007年6月初,刘国强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购房贷款手续。6月底,刘国强和张婕正式登记步入婚姻殿堂。张婕在结婚后,也按照约定买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婚后,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了解不深,矛盾开始显现。争吵不断,致使矛盾日益激化。
  2010年11月,张婕提出协议离婚。原来张婕也有自己的小算盘,她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一些了解。她认为,虽然房产证只登记刘国强的名字,但属于婚后下发,应该是婚后共同财产,况且是刘国强父母出资,应该是对小两口的赠与。
  刘国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方面,刘国强提出:(1)房产是父母出资购买,归刘国强所有;(2)车属于婚后财产,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车子归张婕,张婕将车款一半支付现金给刘国强。(3)婚后存款一人一半。张婕自然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2010年11月30日,张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离婚;(2)房产、车属于共同所有;(3)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
  庭审中,张婕诉称:房产证也是婚后下发,虽然登记在刘国强个人名下,但是婚后两人共同还款,因此属于共同财产。况且,当时房价飞涨,该房屋已经升值到200万元左右,升值部分,张婕要求一半的补偿。
  刘国强辩称,产权证虽然是婚后办理,但在婚前已与开发商签订7房屋购买合同,首付款是刘国强父母出资,并且产权证也只登记在刘国强个人名下,因此属于刘国强婚前个人财产。车是婚后购买,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女儿才两周多一点,同意判给母亲并支付抚养费至其18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为不动产,所有权应当以登记内容为准,产权证上登记的即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案中诉争的房屋系婚前刘国强父母出资购买,且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刘国强,因此该房屋权利人应认定为刘国强,属于刘国强个人财产;张婕主张房屋升值部分补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车及子女及抚养费问题,二人没有争议,法院予以支持。产权归出资方
  本案中,交纳首付款、办理按揭都是以刘国强名义来办理,首付款的是由刘国强父母出资,房屋产权证是登记在刘国强名下。依据《物权法》之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所有权应当以登记的内容为准,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若按照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房产属于刘国强个人所有,法院的判决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果按照现在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认定该不动产按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新旧解释的不同在于,无论婚前婚后,谁的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就是自已子女的个人财产。
  意见稿的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如一栋价值100万元的房产,男方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但是,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还贷20万元,那么就是男方还款10万元,女方还款10万元,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返还贷款10万元。假设,房产增值100万元,那么女方还可以要求男方支付10万/100万×200万=20万元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合理补偿。
  这个案例的结果是房子依然会判决刘国强个人所有,但张婕可要求刘国强支付房屋从购买到现在增值部分的合理补偿。
  
  结婚前后要签署协议并公证
  
  意见稿正式出台前,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对个人或夫妻共同按揭的房产做出事前书面约定,即使婚后或离婚时某一方意图侵吞,终究会因签署了协议而受到限制,确保受害方减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而且该协议双方签订后即生效,并不是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如果意见稿正式出台,仅凭书面协议是不够的,必须要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或者直接到房产部门写上双方的名字。因为意见稿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婚前办理按揭手续,以个人出资,并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婚后获得产权证并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是双方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产权仍为登记入个人财产,未还房贷部分,属产权人债务。但首付款中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的出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婚前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公证的,都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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