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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部分的医疗费如何承担,条例未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较大争议。概括起来,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超出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治疗费用较为合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一旦发生,只要用人单位已依法履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