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S契约剩余控制权的管制研究

来源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ori14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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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制度经济学视角下,SPS契约表现为不完全契约,从而决定了剩余控制权的存在。由SPS剩余控制权结构产生的危害表明,国际管制组织对发达国家的剩余控制权要进行全面管制。中国受SPS契约剩余控制权的危害深重,因此,有效防范和化解发达国家设置的SPS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其必然选择。
  关键词:SPS契约;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管制
  中图分类号:D912.2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1)03-0118-07
  
  一、SPS契约剩余控制权的形成
  
  SPS契约剩余控制权指:“按任何不与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定相违背的方式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权力,即SPS契约中没有说明的关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处置权”。SPS契约在规范农食产品的国际贸易中为什么存在没有说明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处置权?这源于SPS契约的非完全性。综合Klein(1980)、Williamson(1985)、Grossman&Hart(1986)、Hart&Moore(1988)、Tirole(1999)以及Segal(1999)等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造成SPS契约不完全的原因如下:(1)契约条款的“模糊性”(ambiguity)。由于SPS契约不可能将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所有情况都在协议中明晰,只能作一些大致的、笼统的、原则性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契约的不完全性。(2)客观世界的“复杂性”(complexity)。SPS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到的问题极端复杂,各种繁杂的技术标准,SPS契约无法规定某一技术标准在某一时间的适用性,从而造成了契约的不完全性。(3)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在农食产品的国际贸易中,进口国对技术性壁垒的相关信息,总是比出口国更充分,这就造成了SPS契约的不完全性。(4)交易成本的高昂。由“不可预见的可能性”(unforeseencontingencies)产生的预见成本、签约成本和履约成本的高昂,使得贸易中的产权难以事先在SPS契约中明晰,因此,SPS协定表现为不完全契约。(5)缔约方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完全契约可视为“递归函数”(general recursive function),而人的有限理性的存在,使得成员国在缔结SPS协定之前既不能把全部信息写入契约,也无法预测未来的各种事件、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等对技术法规、技术指标、技术标准、评定程序等技术性措施产生的影响,并为之设计详细的条款,因此,SPS契约注定是内在的不完全。
  
  二、SPS契约剩余控制权的结构
  
  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肆意操控剩余控制权,在本质上是通过改变剩余控制权结构,过度攫取置于公共领域的潜在财富。同时,也正是SPS契约剩余控制权结构决定了这种权利在农食产品国际贸易中的严重危害。因此,要有效防范和控制SPS契约剩余控制权对公共剩余的侵犯和攫取,必须探明SPS剩余控制权结构。
  由于产权不是单项权利,而是由各种权利组成的一种结构体系,并且,“根据物品属性的多样性和人们在使用物品时能力和目标的差异,可以将产权作无穷的划分,而每一项具体的权利是产权束这一向量中的组成元素”。所以,SPS契约的不完全留给政府的剩余控制权也不是单项权利,而是一束权利的集合。根据贸易国政府在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商品与服务进口的能力与操作上的自由度,可以将剩余控制权结构再进行细分。政府剩余控制权主要由价值标准体系、标准覆盖范围以及保护水平的确定等三部分构成。SPS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完备的政府剩余控制权是由包括标准指标体系设计、标准覆盖范围、认证机构选择、风险评估、科学论证以及合理保护水平的确定等多方面控制权组成的复合权利。我们将其作一个大致的分类,如图1所示:
  
  在剩余控制权的结构体系中,剩余控制权首先表现为以标准为核心的价值控制体系的复杂性。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产品的技术参数、对制定标准的要求、计量制度及测试手段等众多繁杂的标准,每一项又可细分为更多的小项。除此以外,环境标准、劳工标准、动物福利、知识产权等新标准也被纳入价值控制体系。由于新标准极大扩充了进口国的剩余控制权,从而“成为进口国政府与企业关闭市场,使贸易条件有利于本国企业的战略性标准”(Fisher&Serra,2000)。其次表现为剩余控制权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延伸。从产品覆盖范围看,剩余控制权不仅涉及初级产品,而且涉及中间产品和制成品,甚至涉及服务产品的控制;从覆盖环节来看,剩余控制权渗透到产品研发、生产、流通、消费和处置等环节和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控制;从标准的延伸看,产品价值控制标准不仅对出口国的终端产品实施准入限制,而且将标准延伸到出口国的生产者和生产过程的要求上,并根据一系列国际标准对出口国农食产品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剩余控制权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延伸,进一步“降低了标准与技术法规限制竞争的成本,从而使其成为限制竞争的有效工具”(Otsuki&Wilson,2000)。最后表现为保护水平的肆意提高。SPS契约语义上的模糊性与操作上的自由性,导致发达国家任意提高剩余控制权的保护水平,为发达国家带来巨大的剩余控制权空间。比如2005年,欧盟第三次提高茶叶农残限量标准,将硫丹的残留限量从30毫克/公斤提高到0.01毫克/公斤,保护水平提高了3000倍。发达国家苛刻的技术保护水平,在过度攫取公共财富的同时,又通过“关税等值提高了外国生产者的成本,实现了对本国产业的保护”(Roberts、Josling&Orden,1999)。发达国家通过功能性地改变剩余控制权结构,最大限度地攫取公共剩余,这在有效实行贸易保护的同时,将契约中未说明的巨额成本推向发展中国家。
  
  三、SPS契约剩余控制权的危害
  
  SPS契约剩余控制权的结构表明,由动态演变的价值标准体系、标准覆盖范围以及保护水平等所构成的剩余控制权对发展中国家农食产品出口及其贸易自由化发展必将带来严重的危害。
  1、公共领域的潜在剩余被发达国家过度攫取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争夺剩余控制权的博弈中存在很大的差距,从而决定了发达国家在运用技术性壁垒进行贸易保护的强势地位。综观政府剩余控制权的结构体系,无论是技术性指标的设计、技术性贸易壁垒覆盖的范围还是保护水平的确定,发达国家都优于发展中国家。尤其在技术性指标的设计上,SPS规定,所有标准必须是内外一致,不应构成任意的、歧视性的贸易限制。这表面上看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是一视同仁的,但实际上,SPS契约留给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剩余控制权空间。由于发展水平的差距,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 认证制度及检验制度的制定水平和内容均居于领先地位,高灵敏度检测技术的发展,给发达国家限制商品进口提供了快速、准确的数据。同时,发达国家的标准体系繁多,标准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这给发达国家留下了深厚的剩余控制权空间。相比而言,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水平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甚至连国际标准都无法达到。要建立起针对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又不能违反歧视性原则而使该壁垒比本国的技术标准更高,因此,针对发达国家出口农食产品标准可选择的剩余空间极小,无论在静态,还是动态上,都使得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设置农食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博弈中处于事实上的不对等地位,形成发达国家占优的产权博弈均衡。所以,置于公共领域的潜在财富也就被发达国家过度攫取,而发展中国家则承受未在契约中说明的巨额成本。
  
  2、产生制度性的滥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激励 既定时期剩余控制权博弈均衡的形成,是竞争性贸易的自发力量相互博弈达到均衡的结果:作为经济人的进出口商在多次重复的博弈中,出口商的选择行为和市场竞争力量会对进口商肆意运用剩余控制权而产生的逐利行为加以限制,从而在均衡上达到在约束条件下双方合意的贸易水平。此时,贸易给发达国家带来的效用水平达到最大,也不刺激国内利益团体,即使由于SPS契约的不完全而留给发达国家广泛的剩余控制权,也可能并不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农食产品进口。进口替代部门、出口部门和消费者团体是国内的三大利益团体。为了形成有利于本身的国际贸易政策,各利益集团往往通过院外活动(lobbying)游说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者。当外国农食产品大量涌入并对进口替代部门冲击十分强烈,行业的生产者容易自动地集聚在一起,因此,进口替代部门的院外活动成本低,收益大,博弈力强而较易进行。出口部门利益团体受保护性贸易政策的影响是间接的。而消费者团体由于力量弱,利益受损少,游说成本高,对贸易政策的影响不显著。因此,进口替代部门对进口限制政策的需求最强烈。当进口农食产品损害进口替代部门利益,使得利益团体院外活动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游说博弈力的强大,极易形成对贸易决策的政治压力,在契约不完备的条件下,就产生了滥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激励:进口国政府以保护人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和卫生为由或是肆意提高进口农食产品的保护水平;或是过度增加农食产品新的价值控制标准;或是任意扩大和延伸价值标准的控制和覆盖范围,从而,形成更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产权博弈均衡,这在过度攫取公共领域潜在剩余的同时,为贸易保护主义披上了制度的外衣,提供了制度的便利。
  3、形成远大于传统贸易壁垒的危害权利如前所述,政府在农食产品国际贸易中的剩余控制权源于契约的不完全,而契约条款的模糊性、信息不对称、客观事物的复杂性、有限理性等又是造成契约不完全的主要原因。由此得出的一条推论就是,契约条款相对明晰、信息较为对称和充分的传统贸易壁垒,如关税、配额等,由于比技术性贸易壁垒公开、透明、易于监督,因此,留给政府的剩余控制权极小。从契约的角度来看,这是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由于其契约所涉及内容比关税、配额等传统贸易壁垒远为复杂,契约条款更模糊,产权交易中有价值的属性更难明晰,透明性更差,致使SPS契约的完备性比传统的贸易壁垒如关税和配额等差得多,因而留给政府在实际操作中的剩余控制权也要广泛得多。既然传统的贸易协定可以看作是缔约国签定的一个较为完备的契约,传统贸易壁垒就可以看成是成员国拥有的特定权利,它与契约的复杂性无关,从而留给各国的剩余控制权空间就非常小。而SPS技术性贸易壁垒,由于前述的各种原因,导致政府剩余控制权与契约的复杂性高度相关:一方面,剩余控制权对SPS契约的复杂性反应敏感,弹性系数大;另一方面,SPS技术性贸易壁垒留给发达国家的剩余控制权范围广,空间大,程度深。因此,SPS契约剩余控制权给农食产品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产生的危害要远大于传统贸易壁垒。这也是传统性贸易壁垒在WTO框架下受到限制,而技术性贸易壁垒却层出不穷的制度根源。
  4、产生动态性的权利危害空间 SPS契约留给发达国政府的剩余控制权不是一成不变的闭区间,而是动态性的开区间。其具体危害权利会由于技术的不断进步,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的不断变化而有不同的新内容。即使当出口国提高自身标准,采纳了新的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跨越了目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后,进口国又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当满足一般的技术性标准以后,环境壁垒、原产地规则、劳工标准、动物福利等新标准又会被纳入价值控制体系。国外SPS技术性贸易壁垒滥用的结果使得中国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不断陷入困境,比较优势被大大地削弱和扭曲。发达国家通过一轮又一轮检验检疫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将中国农食出口产业推向生存危机和消失的边缘。这也是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层出不穷的又一制度根源。
  
  四、SPS契约剩余控制权的管制
  
  SPS契约剩余控制权过度侵犯了公共领域的潜在剩余,极大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严重障碍了农食产品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进程。由于这种市场失灵超越了国界,所以,客观要求SPS国际争端解决机构(DSB)为核心的国际组织对SPS契约发达国家的剩余控制权严加管制,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农食产品国际贸易中的正当地位和权利以及正常的贸易秩序。
  1、不断完善SPS协定体系,有效压缩剩余控制权的范围和空间 剩余控制权源于SPS协议的非完全性,因此,要防范发达国家滥用剩余控制权侵犯发展中国家的权益,首先要完善SPS契约体系。为此,一是动态调整协议内容,不断推出均衡性SPS契约。均衡性SPS协议的推出,要充分考虑各博弈方尤其是谈判力低下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的权益,健全协议执行的法制和技术基础,克服协议制定的时滞性和封闭性,增强协议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随着均衡性SPS契约的不断进化,契约的完备性不断增强,发达国家的剩余控制权被挤压,由剩余控制权形成的公共领域缩小,发达国家由此攫取的额外收益也就减少。二是成立SPS国际争端解决机构(DSB),明确裁决权的范围和权限。SPS国际争端解决机构(DSB),由于不隶属任何政府,能广泛代表世贸组织成员,并且,具有机构运行司法化(iudicialization)、裁决具有排他性(exclusive)以及报告能准自动通过(quasi-automatic adoption)等特性,因此,理当成为SPS剩余控制权的管制者。而SPS协议“原则性的条款过多,真正在实际的使用中可以量化的标准几乎没有”,所以,SPS契约在执行过程中势必引起诸多的歧义和 误解。发达国家正是利用协议规定模糊的漏洞,故意将协议的规定引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解释。因此,成立SPS国际争端解决机构(DSB),将磋商与争端交给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主持,而不再按GATT/SPS自身的程序由SPS委员会主持,不仅可以更好地保障WTO/SPS各项规定的遵守和执行,而且一旦出现了各执一词的情况,对贸易一方的侵权就会产生有定论的终结优势。从契约的角度讲,成立SPS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作用,在于明晰SPS契约中有价值的属性,从而明确贸易中的权利边界,使贸易双方处于公共领域的边际状态,也即价值攫取的“却步状态”,不断推动更为明晰的权利分界线的形成。最后,不断提高DSB的独立性,保证DSB裁决的公正性。在不断提高DSB独立性的前提下,DSB裁决的公正性才会得到保证,各缔约方的权利才有保障,利益才会被兼顾,每个成员国才会放心地让渡自己的权利,在修改SPS规则时才可能形成更明晰、更具体和更具操作性的条款,从而,不断增强契约的完备性。
  2、强化SPS契约剩余控制权的管制,有效控制剩余控制权的扩展和蔓延 WTO/SPS国际争端解决机构(DSB)成立后,要以SPS委员会、WTO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等为主的国际组织为依托,加强SPS契约发达国家剩余控制权的管制。为此,首先要打破剩余控制权的单边垄断攫取,形成均等性的权利博弈均衡。在国际标准只由发达国家制定的情况下,他们成为剩余控制权的垄断攫取者,享有剩余控制权的空间巨大,发展中国家只能成为贸易的受损者。要改变两者在国际贸易中极不对等的地位,管制组织必须援助发展中国家成为国际标准机构的成员,增强发展中国家在权利博弈中的力量,并将他们的要求和愿望诉诸国际法规、标准和措施的制定过程,从而成为SPS规则的制定者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者。伴随发展中国家成为图1中剩余控制权结构的制定者,他们同发达国家的谈判力增强,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中遭受的侵犯也随即减弱。其次,加强滥用SPS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管制,有效防范发达国家肆意侵害公共剩余。由于SPS协议最终形成的是妥协性的协议,其内容具有内在的不完全,这就导致发达国家在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和卫生的保护上肆意采用额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和措施来实现所谓的“适当保护”的权利。如对过度偏离国际准则的技术法规、标准和措施的滥用缺乏硬性和明确的规定和制约,势必诱导出各种新型的SPS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在农食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势必遭受更深的侵害,承担更重的额外成本。而随着WTO/SPS国际争端解决机构(DSB)为核心的国际组织对滥用SPS技术性贸易壁垒管制的加强,发达国家剩余控制权的扩充路径受阻,剩余控制权增加的速度减缓,图1中SPS契约剩余控制权结构变得更为稳定,发达国家由此攫取的剩余也就更少。最后,国际管制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执行SPS协议所需资金、培训检验人员、提供检验仪器和方法以及法律援助。多哈发展会谈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促进乌拉圭回合条约的有效执行。为了便于发展中国家执行乌拉圭回合协议,WTO于2001年成立了多哈发展议程全球信托基金。近年来,WTO对基金进行了扩充。国际管制组织通过加大发展中国家执行SPS契约所需资金、技术和设备等为核心的一系列援助,增强发展中国家争夺剩余控制权的博弈力,对发达国家剩余控制权的扩充产生强大的抑制作用,不断削弱发达国家对潜在剩余的侵蚀。
  3、增强发展中国家在压缩剩余控制权中的作用,有效制约发达国家对潜在剩余的攫取 作为SPS协定成员国,发展中国家在剩余控制权结构的决定上要发挥重要作用。首先,积极参与农食产品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农食产品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改是以充分的事实和依据为基础,并在SPS协定成员国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中形成。为此,发展中国家应当做好以风险评估为核心的数据收集工作,建立数据库,全面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各种技术活动,在国际标准的制定中充分反映自己的诉求。并借此平台,增强发展中国家在图1中价值标准体系、标准覆盖范围以及保护水平上的决定作用,从而在剩余控制权结构的决定上发挥作用。其次,积极推行标准的双边或多边的认证认可。由于“遵从成本”的高昂,发展中国家难以按照发达国家的模式进行生产。换一句话说,尽管各国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是在保持产品安全的前提下依据各自的技术参数进行生产。双方的技术标准不同,但达到的保护效力可以相同。因此,积极推进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标准的双边或多边认可,不仅有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而且能增强发展中国家在产权保护上的作用,使其属于自己的剩余免遭他国侵害。最后,积极执行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是发展中国家证明其措施正当化的最简单和最经济的方法。执行国际标准有两种:等同采纳和等效采纳。对于等效采纳,它并不要求标准完全相同,只要是按照国际标准的原则制定,标准可适当地有高有低。但在操作过程中,要防范发达国家将等效性原则变成“一致性”原则,有效打破“等效性”技术贸易壁垒,有效阻止发达国家剩余控制权的扩充。
  
  五、结论
  
  在制度经济学视角下,SPS协定是不完全契约,这就决定了剩余控制权的存在。由于产权是权利束,因此,SPS契约中的剩余控制权由权利体系组成。在国际贸易中,SPS契约剩余控制权结构主要由标准体系、标准覆盖范围以及保护水平组成。由SPS剩余控制权结构产生的危害表明,发达国家在农食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势必利用契约的非完全性,动态性地通过改变SPS剩余控制权结构过度攫取公共领域的潜在剩余,产生严重的市场失灵。由于这种失灵在进行贸易保护的同时,将发展中国家的农食出口产业推向生存危机和消失的边缘,所以,以WTO/SPS国际争端解决机构(DSB)为核心的国际管制组织对这种失灵必须严加管制。中国在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受发达国家SPS剩余控制权的危害深重:人世以来,中国农食产品出口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累计达到1000项以上,有90%的农业和食品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造成每年90多亿美元的损失;而在对中国实行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中,95%以上来自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受发达国家SPS剩余控制权过度攫取公共剩余的影响,中国农食产品的国际贸易顺差自2000年的55.7亿美元下降至2003年的25亿美元;2004年出现逆差,然后持续攀升,2008年达到创历史的181.5亿美元。2009年,中国农食产品的国际贸易逆差虽然减少到129.9亿美元,但对发达国家的出口仍然持续下降,其中对美国和欧盟出口的降幅分别达到10.6%和8.2%。可见,反映发达国家根本利益的SPS剩余控制权对中国农业的产业安全势必构成实质性的威胁。所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发达国家针对中国设置的SPS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国际贸易的必然选择。
  
  (责任编辑:陈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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