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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谚语云:“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假如说司法公正使正义得以实现,那么,舆论监督便是使正义得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民众对司法活动的渗透越来越深入,网络舆论监督一方面实现了监督本位的回归,增强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对司法活动的过度干涉,造成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妨碍。因此,如何利用好网络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成为司法实践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拟从两者的角色定位入手,全面分析二者间的关系,并试图建构两者理性互动的制度理念。
关键词网络 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49-02
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赋予了民众新的话语权,开创了舆论监督的全新时代。网络舆论以其传播速度的快捷性、参与人员的广泛性、信息传播的互动性等优势区别于传统媒体,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它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社会接受程度,防止司法偏执与专横,另一方面也可能因网络民意的非理性造成对司法活动的粗暴干涉,成为左右甚至是妨碍司法公正的强大力量。面对这样一把双刃剑,如何理性定位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构筑两者间的理性互动制度,是当前迫切而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角色定位
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作为构成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块重要基石,反映了自由﹑正义和民主的基本要求,其终极价值目标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网络舆论监督
舆论是指公众依据其内心的信仰和道德标准,对某一社会现象、社会上有争议的话题所作出的自发性评价。网络舆论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而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网民通过在互联网上表达倾向一致的意见来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即通过网民的集体意见对现实中的国家和社会事务产生影响。
舆论监督进入互联网信息时代,出现了区别于传统媒体时代的新特点,如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舆论合力之强大前所未有,这些新的特点使得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产生了新变化。如果说绝大多数传统媒体如报纸、广播等仍然扮演着党政机关发言人的角色,履行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喉舌”作用,那么网络舆论则以其自身特有的优势将监督的主体权回归于公众,在社会伦理和媒体监督中发挥着重要地位。网络舆论监督让司法审判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的同时,也反映出非理性及不当的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产生的不良影响。可见,网络舆论监督是把“双刃剑”,在发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等制度性功能的同时,也存在着非理性、偏激等特点,需要司法机关把握好使用的尺度,切实发挥其保障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二)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永恒的生命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底线。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也就是说,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不公正的现象,亦可以通过司法的矫治来恢复公正;但若没有司法的公正,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公正,也不可能实现法治社会的和谐发展。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但受到政治文化传统和司法传统的制约,我国司法机构依附于行政机构,使它不具备对抗强权势力和利益诱惑的机理,司法权力行使者很容易被一些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绝对权力容易诱发异化为绝对腐败,从而导致群众对权力行使者的不信任。“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正是基于对权力可能蜕变的审慎和对权力行使者的“不信任”,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应运而生,网络舆论监督的威力正在于通过全体网民的参与,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种种问题公之于众,让其成为司法腐败的一种社会救济手段,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促进司法的公正。
二、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舆论监督是民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而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原则之一,两者同等重要,密不可分。当网络民意体现的社会价值观与社会文明进程相统一,能够促进人类理性发展时,对司法的影响就是正面的,就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当体现的价值观不符合人类理性时,它的影响就是负面的,会妨碍司法公正。因此,必须辨证看待两者间的关系。
(一)良性的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是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介,与传统媒介相比,更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对社会的参与意识,因其将传统媒体的单向传播关系转变成了双向甚至多向互动的传播关系。传统媒体时代,民众鲜有机会真正争取到监督的话语权,但在互动的网络舆论时代,网民意见能及时吸纳进监督意见中,进而影响到舆论监督整体走向,从而使得网络舆论监督超越传统的以媒体为主要载体的“媒体监督”。二是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网络舆论时代,信息传播不仅打破了主流媒体对信息发布的垄断地位,而且利用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多样化的信息采集和发布渠道,网民可以自主披露一些社会丑陋现象或者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网民通过网络对司法个案和司法黑箱进行的关注,在推动司法制度与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三是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网络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是实现监督权力的回归。公众是舆论监督主体,公众参与既是民主法治社会对舆论监督的内在诉求,也是对司法审判这一公权行使进行监督的客观要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必然产生腐败行为,因此,只有当监督的权力回归到公众手中时,舆论才能表现出切实的压迫力,社会公权的行使才能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体系。
(二)异化的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是非理性的舆情不利于建立法律权威和民众的法律信仰。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必须具有权威性,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权威可言,那么司法公正将不可能实现。因此,树立法庭审判的崇高权威,维护法庭审判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裁判各种案件,从而实现法律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但是,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不适当的报道,会影响了司法机关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大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最终影响司法公正。二是“舆论审判”对司法独立带来冲击。新闻媒体追求时效性,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就要将事件报道出来,否则将失去新闻的价值。互联网因其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往往在法院尚未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前,网络舆论已经对事件进行了有倾向性的报道,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案件一经曝光立刻受到网民极大关注,短短几天之内网上各大门户网站社区论坛对案件的讨论热度持续升温,舆论呈现一边倒的趋势,这种情况下,审判者、证人和涉案人员受到舆论的影响难以避免,如果对舆论不加以规范,将严重影响法官的公正判决,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理性互动的建构
一种好的制度设计,是在不同价值与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根据网络媒体的独特性和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规避其消极影响,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均具有重要作用。
(一)健全立法,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实现舆论监督法治化
允许网络媒体在一定程度介入司法活动,是避免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是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和谐统一的有效方式。但是,网络舆论应该以不干扰司法公正为前提,因此要用法律来规范网络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立法最根本的目标就是划清网络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界限,以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形式明确其职责权限,合理构建司法和网络媒体的相互关系,在约束网络舆论监督活动使之更加规范的同时,确保网络舆论监督权利有法律依据。
(二)强化司法对网络舆论监督的保障
网络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法定权利,因此需要司法制度的保障。在强化司法对媒体监督的保障方面,司法机关要转变观念,自觉接受监督,力争达到司法人员与传媒间既独立又合作的和谐关系。建立法院与传媒对话的常规渠道,主动让传媒了解审判工作,增强审判的透明度,从而增进法律意识和提高报道的水平;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案件的审理作必要的说明和解释,配合传媒更准确、全面、适时地报道案件审理情况;让网络媒体接触到不同意见和立场的网页或网站,使网民“兼听则明”,防止网络民意的片面化和非理性,促进司法的公正。
(三)建立网络舆论多元立体监督模式、完善司法内部监督机制
多元立体的网络舆论司法监督模式主要包括公开监督、全程监督和多维监督三个方面。即司法活动应受到包括网络舆论在内的多种舆论方式的监督,并贯穿于司法活动始终;除司法活动外,还应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和司法背景等内容进行监督,为避免舆论偏颇,维护司法公正提供预防机制。完善司法内部监督机制:一是对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模式的改革以及对法官任免、考核等制度的完善,使法官摆脱干涉审判独立的外界因素,保持司法公正;二是建章立制,规范和细化内部监督制度,增强法院内部监督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讲求实效,实现内部监督动态化;四是上下联动,实现内部监督立体化;五是通过完善上诉、申诉等制度,以诉权的完善监督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也没有绝对的司法独立,平衡二者间的关系是不断调整的过程。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正是在相互制约和共同促进的良性互动中,不断推动着司法体制的改革以及法治化进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理性互动,有利于改善我国司法独立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从而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法学研究.1999(6).
[2]孙旭培,刘洁.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国际新闻界.2003(2).
[3]付阳.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4][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刘美袍.社会转型期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的意义.新闯世界.2009(6).
[6]黄佳鹏.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过程的影响.黑龙江大学学位论文.2007.
[7]鲜鹏.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形态探析.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09(6).
关键词网络 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49-02
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赋予了民众新的话语权,开创了舆论监督的全新时代。网络舆论以其传播速度的快捷性、参与人员的广泛性、信息传播的互动性等优势区别于传统媒体,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它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社会接受程度,防止司法偏执与专横,另一方面也可能因网络民意的非理性造成对司法活动的粗暴干涉,成为左右甚至是妨碍司法公正的强大力量。面对这样一把双刃剑,如何理性定位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构筑两者间的理性互动制度,是当前迫切而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角色定位
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作为构成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块重要基石,反映了自由﹑正义和民主的基本要求,其终极价值目标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网络舆论监督
舆论是指公众依据其内心的信仰和道德标准,对某一社会现象、社会上有争议的话题所作出的自发性评价。网络舆论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而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网民通过在互联网上表达倾向一致的意见来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即通过网民的集体意见对现实中的国家和社会事务产生影响。
舆论监督进入互联网信息时代,出现了区别于传统媒体时代的新特点,如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舆论合力之强大前所未有,这些新的特点使得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产生了新变化。如果说绝大多数传统媒体如报纸、广播等仍然扮演着党政机关发言人的角色,履行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喉舌”作用,那么网络舆论则以其自身特有的优势将监督的主体权回归于公众,在社会伦理和媒体监督中发挥着重要地位。网络舆论监督让司法审判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的同时,也反映出非理性及不当的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产生的不良影响。可见,网络舆论监督是把“双刃剑”,在发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等制度性功能的同时,也存在着非理性、偏激等特点,需要司法机关把握好使用的尺度,切实发挥其保障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二)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永恒的生命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底线。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也就是说,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不公正的现象,亦可以通过司法的矫治来恢复公正;但若没有司法的公正,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公正,也不可能实现法治社会的和谐发展。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但受到政治文化传统和司法传统的制约,我国司法机构依附于行政机构,使它不具备对抗强权势力和利益诱惑的机理,司法权力行使者很容易被一些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绝对权力容易诱发异化为绝对腐败,从而导致群众对权力行使者的不信任。“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正是基于对权力可能蜕变的审慎和对权力行使者的“不信任”,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应运而生,网络舆论监督的威力正在于通过全体网民的参与,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种种问题公之于众,让其成为司法腐败的一种社会救济手段,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促进司法的公正。
二、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舆论监督是民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而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原则之一,两者同等重要,密不可分。当网络民意体现的社会价值观与社会文明进程相统一,能够促进人类理性发展时,对司法的影响就是正面的,就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当体现的价值观不符合人类理性时,它的影响就是负面的,会妨碍司法公正。因此,必须辨证看待两者间的关系。
(一)良性的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是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介,与传统媒介相比,更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对社会的参与意识,因其将传统媒体的单向传播关系转变成了双向甚至多向互动的传播关系。传统媒体时代,民众鲜有机会真正争取到监督的话语权,但在互动的网络舆论时代,网民意见能及时吸纳进监督意见中,进而影响到舆论监督整体走向,从而使得网络舆论监督超越传统的以媒体为主要载体的“媒体监督”。二是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网络舆论时代,信息传播不仅打破了主流媒体对信息发布的垄断地位,而且利用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多样化的信息采集和发布渠道,网民可以自主披露一些社会丑陋现象或者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网民通过网络对司法个案和司法黑箱进行的关注,在推动司法制度与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三是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网络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是实现监督权力的回归。公众是舆论监督主体,公众参与既是民主法治社会对舆论监督的内在诉求,也是对司法审判这一公权行使进行监督的客观要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必然产生腐败行为,因此,只有当监督的权力回归到公众手中时,舆论才能表现出切实的压迫力,社会公权的行使才能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体系。
(二)异化的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是非理性的舆情不利于建立法律权威和民众的法律信仰。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必须具有权威性,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权威可言,那么司法公正将不可能实现。因此,树立法庭审判的崇高权威,维护法庭审判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裁判各种案件,从而实现法律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但是,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不适当的报道,会影响了司法机关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大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最终影响司法公正。二是“舆论审判”对司法独立带来冲击。新闻媒体追求时效性,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就要将事件报道出来,否则将失去新闻的价值。互联网因其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往往在法院尚未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前,网络舆论已经对事件进行了有倾向性的报道,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案件一经曝光立刻受到网民极大关注,短短几天之内网上各大门户网站社区论坛对案件的讨论热度持续升温,舆论呈现一边倒的趋势,这种情况下,审判者、证人和涉案人员受到舆论的影响难以避免,如果对舆论不加以规范,将严重影响法官的公正判决,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理性互动的建构
一种好的制度设计,是在不同价值与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根据网络媒体的独特性和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规避其消极影响,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均具有重要作用。
(一)健全立法,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实现舆论监督法治化
允许网络媒体在一定程度介入司法活动,是避免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是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和谐统一的有效方式。但是,网络舆论应该以不干扰司法公正为前提,因此要用法律来规范网络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立法最根本的目标就是划清网络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界限,以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形式明确其职责权限,合理构建司法和网络媒体的相互关系,在约束网络舆论监督活动使之更加规范的同时,确保网络舆论监督权利有法律依据。
(二)强化司法对网络舆论监督的保障
网络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法定权利,因此需要司法制度的保障。在强化司法对媒体监督的保障方面,司法机关要转变观念,自觉接受监督,力争达到司法人员与传媒间既独立又合作的和谐关系。建立法院与传媒对话的常规渠道,主动让传媒了解审判工作,增强审判的透明度,从而增进法律意识和提高报道的水平;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案件的审理作必要的说明和解释,配合传媒更准确、全面、适时地报道案件审理情况;让网络媒体接触到不同意见和立场的网页或网站,使网民“兼听则明”,防止网络民意的片面化和非理性,促进司法的公正。
(三)建立网络舆论多元立体监督模式、完善司法内部监督机制
多元立体的网络舆论司法监督模式主要包括公开监督、全程监督和多维监督三个方面。即司法活动应受到包括网络舆论在内的多种舆论方式的监督,并贯穿于司法活动始终;除司法活动外,还应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和司法背景等内容进行监督,为避免舆论偏颇,维护司法公正提供预防机制。完善司法内部监督机制:一是对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模式的改革以及对法官任免、考核等制度的完善,使法官摆脱干涉审判独立的外界因素,保持司法公正;二是建章立制,规范和细化内部监督制度,增强法院内部监督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讲求实效,实现内部监督动态化;四是上下联动,实现内部监督立体化;五是通过完善上诉、申诉等制度,以诉权的完善监督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也没有绝对的司法独立,平衡二者间的关系是不断调整的过程。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正是在相互制约和共同促进的良性互动中,不断推动着司法体制的改革以及法治化进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理性互动,有利于改善我国司法独立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从而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法学研究.1999(6).
[2]孙旭培,刘洁.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国际新闻界.2003(2).
[3]付阳.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4][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刘美袍.社会转型期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的意义.新闯世界.2009(6).
[6]黄佳鹏.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过程的影响.黑龙江大学学位论文.2007.
[7]鲜鹏.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形态探析.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