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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期和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必须通过完善司法制度提高法官独立性,并辅以完善法官队伍管理制度、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才能真正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以应对现实社会中不断产生的新问题、新挑战。
[关键词]独立性;职业伦理;法官保障制度
一、通过完善司法制度提高法官独立性
司法独立制度的本质要求是要将司法机关从其他权力机关的束缚下独立出来,避免受到行政权力、政治权力的影响。但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受任何人管理和约束,司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众做到公开透明,通过庭审直播、文书上网等方式接受人大、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
在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处理上,坚持“指导”原则,建立健全判例制度,上级法院不得对下级法院尚未判决的案件以批复等形式变相进行干预,下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参考最高院做出的判例,与类似的判例做出相同裁决。在同一法院内部关系的处理上,法院应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工作体系,法院内部结构应形成以合议庭为单位的结构,改变目前在的院庭长、审委会对案件把关的做法。只有改革这些不符合诉讼规律的做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用行政管理的办法决定案件裁判的问题。
二、通过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提高法官责任意识
从我国现在的法官素质看,法官素质不高,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司法进一步改革的极大障碍。一方面,要完善法官选任考核制度,选拔最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是实现法官独立的前提,法院已经采取措施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并改革法官来源渠道,广泛吸收人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提高了司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在制度上保证了只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进入司法官队伍。另一方面,建立错案追究制,加强法官的责任意识。法院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官独立审判及责任制,将独立审判落实到法官个人,确立法官在诉讼中独立的地位、权利和责任。在人民法院外部对法官进行监督的同时,法院内部也应加大监督追究力度。对构成错案的法官在内部应予追究。
三、通过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随着社会发展,人民对公正的要求、对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素养也必须相应提高。由于我国体制上的固有缺陷,我国法院目前的在职法官在任职前多为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转业军人或干部等,即使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其原有的知识结构也无法满足社会对法院及法官的要求,这就需要对法官的再教育来实现。伦理教育应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教育,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公正处理案件的基础,对于一些有一定工作经验但法律基础薄弱的老法官而言,应当注重法律知识的更新,对于新任的有一定法学基础的法官而言,应当更注重审判机能的培养。二是对于职业素养和审判理念的教育,法官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和理念。法官应当善用法律权威,树立正确的审判观念,妥善处理和当事人的关系,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比做出判决更为重要。法官出庭时全体人员必须起立,这不是对法官个人的尊重,而是对司法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面对这种尊重,法官的一言一行,更应体现出司法的尊严。法官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甚至办案拖拉、对当事人态度生硬的行为都会影响到民众的对法律的信任感,损害到法院、甚至法律的形象和尊严。在现实社会条件下,法官因特定的社会角色和身份,必须将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作为自身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最终赢得法律的神圣,赢得法律的庄严和权威,才能赢得民众对法官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
四、通过完善法官保障制度提高法官职业尊荣感
建立完善法官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法官的职业安全感,保证法官队伍稳定,防止其他权力对法官审判的干扰,防止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诱惑,有助于提高法官职业素养的养成。
第一,提高法官薪资待遇。法官从事的是一种需要高度智慧和专业水平的职业,是从社会中选拔出来的精英组成的队伍,法官的待遇理应和他的社会价值相当。社会给法官以较高的待遇,这是社会对于法官职业的一种尊重,也是对于法官独立思考和决断的一种肯定。然而目前,我国法院薪资待遇普遍偏低,加上办案压力大,造成了法院人才流失严重。自从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法院的门槛提高了,但是法院的收入待遇并没有随之提高,与律师职业相比差距甚大,使得法院门难进、人难留。虽然高薪并不一定养廉,但当法官因收入低而出现普遍性的“心理失衡”,为五斗米折腰,不仅会出现流失,无法保证司法公正,甚至会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尽管这不能成为知法犯法的借口,但法官收入与工作量剧增的现实矛盾不能解决,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注定也不现实。因此,应逐步提高法官的整体薪金水平,从制度上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提高独立、公正司法的水平,保持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和司法的安定性。
第二,健全法官安全保障制度。首先,应当设立建立法官权益保障机构,法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因为法官处在矛盾的第一线,设立建立法官权益保障机构对法官办案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预案,对法官遭受诬告陷害、威胁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进行及时的预防和制止。其次,通过媒体进行宣传,不仅要做正面的法制宣传,对于发生暴力抗法、扰乱法庭秩序、对法官的名誉、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如何处理也要适当进行宣传报道,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怀效锋著.《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中国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蒋惠岭.《论审判独立的最低保障标准》.《法律适用》,2013年第7期.
[4]邱振卓.《社会转型与法官职业伦理的构建》.《人力资源管理》,2010年第6期.
[5]徐雅飒.《试论当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缺失与应对策略》.《河南工程学院学报》,2010年3月.
[6]袁博.《论民意的心理特征与司法应对》.《人民司法》2014年第一期.
[关键词]独立性;职业伦理;法官保障制度
一、通过完善司法制度提高法官独立性
司法独立制度的本质要求是要将司法机关从其他权力机关的束缚下独立出来,避免受到行政权力、政治权力的影响。但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受任何人管理和约束,司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众做到公开透明,通过庭审直播、文书上网等方式接受人大、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
在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处理上,坚持“指导”原则,建立健全判例制度,上级法院不得对下级法院尚未判决的案件以批复等形式变相进行干预,下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参考最高院做出的判例,与类似的判例做出相同裁决。在同一法院内部关系的处理上,法院应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工作体系,法院内部结构应形成以合议庭为单位的结构,改变目前在的院庭长、审委会对案件把关的做法。只有改革这些不符合诉讼规律的做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用行政管理的办法决定案件裁判的问题。
二、通过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提高法官责任意识
从我国现在的法官素质看,法官素质不高,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司法进一步改革的极大障碍。一方面,要完善法官选任考核制度,选拔最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是实现法官独立的前提,法院已经采取措施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并改革法官来源渠道,广泛吸收人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提高了司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在制度上保证了只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进入司法官队伍。另一方面,建立错案追究制,加强法官的责任意识。法院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官独立审判及责任制,将独立审判落实到法官个人,确立法官在诉讼中独立的地位、权利和责任。在人民法院外部对法官进行监督的同时,法院内部也应加大监督追究力度。对构成错案的法官在内部应予追究。
三、通过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随着社会发展,人民对公正的要求、对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素养也必须相应提高。由于我国体制上的固有缺陷,我国法院目前的在职法官在任职前多为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转业军人或干部等,即使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其原有的知识结构也无法满足社会对法院及法官的要求,这就需要对法官的再教育来实现。伦理教育应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教育,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公正处理案件的基础,对于一些有一定工作经验但法律基础薄弱的老法官而言,应当注重法律知识的更新,对于新任的有一定法学基础的法官而言,应当更注重审判机能的培养。二是对于职业素养和审判理念的教育,法官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和理念。法官应当善用法律权威,树立正确的审判观念,妥善处理和当事人的关系,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比做出判决更为重要。法官出庭时全体人员必须起立,这不是对法官个人的尊重,而是对司法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面对这种尊重,法官的一言一行,更应体现出司法的尊严。法官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甚至办案拖拉、对当事人态度生硬的行为都会影响到民众的对法律的信任感,损害到法院、甚至法律的形象和尊严。在现实社会条件下,法官因特定的社会角色和身份,必须将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作为自身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最终赢得法律的神圣,赢得法律的庄严和权威,才能赢得民众对法官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
四、通过完善法官保障制度提高法官职业尊荣感
建立完善法官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法官的职业安全感,保证法官队伍稳定,防止其他权力对法官审判的干扰,防止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诱惑,有助于提高法官职业素养的养成。
第一,提高法官薪资待遇。法官从事的是一种需要高度智慧和专业水平的职业,是从社会中选拔出来的精英组成的队伍,法官的待遇理应和他的社会价值相当。社会给法官以较高的待遇,这是社会对于法官职业的一种尊重,也是对于法官独立思考和决断的一种肯定。然而目前,我国法院薪资待遇普遍偏低,加上办案压力大,造成了法院人才流失严重。自从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法院的门槛提高了,但是法院的收入待遇并没有随之提高,与律师职业相比差距甚大,使得法院门难进、人难留。虽然高薪并不一定养廉,但当法官因收入低而出现普遍性的“心理失衡”,为五斗米折腰,不仅会出现流失,无法保证司法公正,甚至会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尽管这不能成为知法犯法的借口,但法官收入与工作量剧增的现实矛盾不能解决,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注定也不现实。因此,应逐步提高法官的整体薪金水平,从制度上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提高独立、公正司法的水平,保持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和司法的安定性。
第二,健全法官安全保障制度。首先,应当设立建立法官权益保障机构,法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因为法官处在矛盾的第一线,设立建立法官权益保障机构对法官办案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预案,对法官遭受诬告陷害、威胁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进行及时的预防和制止。其次,通过媒体进行宣传,不仅要做正面的法制宣传,对于发生暴力抗法、扰乱法庭秩序、对法官的名誉、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如何处理也要适当进行宣传报道,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怀效锋著.《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中国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蒋惠岭.《论审判独立的最低保障标准》.《法律适用》,2013年第7期.
[4]邱振卓.《社会转型与法官职业伦理的构建》.《人力资源管理》,2010年第6期.
[5]徐雅飒.《试论当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缺失与应对策略》.《河南工程学院学报》,2010年3月.
[6]袁博.《论民意的心理特征与司法应对》.《人民司法》2014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