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视角下的行政比例原则简评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abyg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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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汇丰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两级法院在判断哈尔滨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判断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显失公正,其参照的标准值得探讨。法律问题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问题的法律表现。
  关键词:比例原则;法社会学;案例
  一、案情背景
  1996年8月12日,哈尔滨市规划局认为汇丰公司改造而成的楼房违反哈尔滨市总体规划,确定了汇丰公司改建后的5至9层建筑严重影响了中央大街景观,于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地面建筑5至9层,处以罚款182400元。汇丰公司在决定作出之后申请减少拆除面积,被规划局拒绝,汇丰公司便向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高院审理认为:汇丰公司5层至9层确系违法建筑物,然而中央大街上诸多与汇丰公司改造之后的楼房类似的违法建筑,市规划局对这些违法建筑并未进行过处理,这是典型的同案不同罚。最后,法院将规划局认定的中央大街保护建筑“外文书店”作为参照建筑,判决将汇丰公司违法建筑物遮挡“外文书店”的部分予以拆除,判决直接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规划局不报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院,被驳回。
  二、行政法视角下的裁判剖析
  本案诉讼判决中法官的论证思路值得关注,无论是黑龙江高院,抑或是最高院,均认为规划局处罚显失公正,从而主张改变原处罚决定。那么,判断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显失公正,其参照的标准是什么?
  在本案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规划局应以汇丰公司建筑物遮挡该书店多少,就拆除多少……经勘验规划局所作的处罚拆除面积超过遮挡面积,故对汇丰公司的违建行为的处罚显失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上诉案作出的判决书中,这样表述道:“规划局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而上诉人……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
  我们看到,两级法院在判断哈尔滨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时,实际上是以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保障行政目的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之间是否平衡来作为判断标准的。法院要求,在实现行政目标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一种手段。
  三、本案中法官角色法社会学分析
  法官的应然角色是执行法律、解决纠纷。而实然层面,我国法官处于法律、权力机构、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不同“场域”中带来的多重角色期待造成了他们的角色冲突,使最终判决结果的作出更加复杂化。
  本案作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既要以法律为准绳,又要面对行政机关的压力。比例原则的运用充分考虑到了案件的社会效果,黑龙江省高院判决中初步体现了这一原则。法官鉴于规划局在建筑完工之前未尽到监督义务,处理难度增大,遂支持一部分,变更一部分。在最高院的二审判决中明确表述出比例原则的内容:“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并维持了原审判决。法官在判案时运用了比例原则,既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又使各方通过妥协让步,维护了自身的利益。
  四、法社会学思维指导下的行政比例原則运用启示
  在整个行政法运行的社会場域下,比例原则并不单纯调整行政处罚法律关系,对于行政强制、行政立法都发挥着强大的功能。比例原则,它作为限制公权力滥用的最有力原则之一,通过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三个子原则来限制行政权力的行使,维护个人权益 ,实现行政权力在行使时达到目的和手段相适应、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利益相平衡平衡性。使社会利益整体处于平衡状态。就本案而言,法院首先确认了汇丰公司的服务楼为违法建筑,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此基础上照顾了相对人的权益,对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了有利于相对人的变更,包括减少了拆除面积、变更了罚款数额,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恰当地运用了比例原则所规定的核心内容。比例原则在规范行政主体合理行使权力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方面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最高院在汇丰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上诉案所作判决引起了法律界广泛讨论和研究的对象,这份行政案件的判决书直接践行了比例原则,使比例原则从理论走向社会生活,而且对比例原则地更加深入地研究以及更广泛地引进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律问题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问题的法律表现。研究法学只研究法律现象又是不够的,法律现象是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问题交织于一起发生作用的,运用一些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脱离开了与它紧密相连的社会诸现象,我们就不能真正认识法律。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张印,《论博弈论与行政法》,载《法制博览》,2012年第8期
  [3]湛中乐,《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适用——汇丰实业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法律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作者简介:
  张骏(1990.8~),男,江苏常州人,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为国际法,研究方向为国际投资法。
  徐梦灵(1992.8~),女,江苏常州人,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为国际法,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万宝月(1992.8~),女,安徽霍山人,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为国际法,研究方向为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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