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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自然人于不同状态下的行为能力,并对无、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监护人以保护其权利.虽如此,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即在传统意义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若有酗酒、浪费等恶习或因身体残疾等导致行为能力显著缺乏的情形下缺乏保护机制.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遵循法理学的一般理论,尝试构建适合本国的照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