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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录用通知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问题,在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无相关规定,实践中往往要结合《合同法》的规定来考虑和判断。从劳动合同缔结程序来看,员工的录用过程完全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因此录用通知书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要约。录用通知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经发出到达劳动者后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撤销,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其收到录用通知书,既可以选择承诺,也可以选择放弃,如果选择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