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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8]1号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一、明确森林防火期。全省森林防火期原则上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