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行政处罚的中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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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军事行政处罚是军事行政行为的一种,我国现阶段对军事行政处罚的规定尚不完善,对其进行研究,既是军事行政法学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军贯彻依法治军方略的迫切要求。本文探讨了军事行政处罚的概念对比了美国与英国的军事行政处罚规定,对于加强我军科学管理,军事法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军事法 军事行政法 军事行政行为 军事行政处罚
  一、军事行政处罚的概念
  军事行政处罚是军事行政行为的一种,军事行政行为是“军事行政机关依据军事行政法对部队实施管理而直接或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该定义虽然把军事行政行为定位于军事行政管理,但内涵相对过窄[2],然而作为军事行政处罚的前提依旧合适。在此定义下,军事行政处罚可以定义为“军事行政机关依据军事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3]对部队实施处罚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故,军事行政处罚的要件包括一下四个方面:第一,军事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军事机关,非军事主体的行为不是军事行政行为,更不是军事行政处罚;第二,军事行政处罚需依据军事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作出,该法律法规是具体的法规,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三,纵观《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所有关于处罚的条款,笔者总结出军事行政处罚仅适用于上级机关或人员对下级人员,即军事行政处罚的客体为自然人,且军事行政处罚的对象仅为下级人员;第四,军事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即军事行政机关在客观上实施了运用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对具体的下级人员作出的,是具有法律意义或产生了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国内军事处罚的概述
  笔者认为,军事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此处应区别军事行政处罚与军事犯罪,军事犯罪的惩罚依据应当是军事刑法。我國对于军事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依据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第36条至65条,其中具体包括了处罚原则、处罚项目、处罚条件、处罚权限与处罚实施四个方面。
   处罚原则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处分应当坚持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故笔者得出,国内军事行政处罚的原则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处罚项目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主要分为对士兵的处分与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对士兵的处罚包括八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除名、开除军籍。针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包括七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开除军籍。笔者认为我国对于士兵的处分与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实际类目与处罚方式上并没任何实质性区别。
  处罚条件是军事行政处罚的关键,处罚条件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被处罚人员应受何种处罚,如我国《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规定“(二)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4]”。笔者统计我国军事行政处罚明确规定的处罚条件共三条,合计34个条款。
  处罚权限系处罚决定由谁作出,谁有权作出军事行政处罚的行为,我国《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的处罚权限的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规定,级别高的军官可以对级别低的军官和士兵进行军事行政处罚。
  处罚的实施即如何对军事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进行具体的处罚,我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于处罚实施的规定系“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故我国的军事行政处罚的实施主要考虑到从轻或从重处罚的两种情形。
  三、英美军事处罚的概述
  当今西方世界对于军法规定最为详细的国家为英国与美国,笔者在此分别介绍并分析英美军事法中关于军事行政处罚的部分,从而与我国现有的军事行政处罚进行比较,并为我国的军事行政处罚给出合理建议。
  (一)英国
  英国的军事行政处罚主要规定在《英国陆军法》中。《英国陆军法》是一部完备的军事法典具有行政与刑事结合的特点,其一共有14种处罚项目,47条处罚条件,同时规定了处罚程序与处罚相关的程序如调查、即决处理和起诉、逮捕、军事法庭、精神病认定等,与此同时《英国陆军法》还规定了具体的处罚的执行和解释如起始、暂停和期限、执行等。
  《英国陆军法》规定的处罚项目有死刑、监禁、发布的羁押令拘留、命令被判罪者不得与儿童一起工作、开除军籍、解除军籍、两年以下的禁闭、剥夺特定时间内或全部的资历待遇、剥夺军衔或降衔、罚金、严厉训诫、训诫、在薪饷中扣除因违法造成的个人损耗、丢失或损坏的费用、国防委员会随时授权的轻微处罚。
  《英国陆军法》的处罚条件包含战时渎职及与军职有关的其他犯罪、兵变和抗上、逃跑与不请假离队、诈病逃役和酗酒、妨害治安行为、损坏财物罪、征用民房和车辆方面的犯罪、飞行等方面的犯罪、在押人员和对在押人员的犯罪、与军事法庭及地方当局有关的犯罪、杂项犯罪、民事犯罪等共计47条,大于150款,共计9845字,每一条下都有详细的限制与对应的处罚如《英国陆军法》第二十四条“受军法约束的人员,如无合法理由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犯有本条之罪:将地域或物品交给敌人;或放弃其职责内应予守卫的地域或应予保护不致落入敌手的物品[5]”。对于每一条处罚条件的限定十分清晰。
  (二)美国
  美国的军事行政处罚主要规定在《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中,《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同样是一部完备的法典,也是一部军规,其区分了行政与刑事。《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对于军事行政处罚区分了不经审判的处罚、通过审判的处罚、处罚的前置程序(如逮捕拘留)与罚则。   《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的一大特点为经济类处罚最为广泛,如罚薪2个月,每月不超过月薪的二分之一、扣薪3个月,每月不超过月薪的二分之一。其他依据《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规定还有:对配属或者搭乘舰艇的人员,连续3日以下限制面包和水或者减少口粮、连续7日以下管教、罚薪,不超过7日的军饷、降低一个薪级,但是,该薪级应当在实施降等处罚的军官或者他授权实施降等处罚的军官的任免权限之内、连续14日以下的额外勤务,包括杂役或者其他勤务、停职或者不停职,在指定范围之内连续14日以下的拘束、扣薪,不超过14日的军饷、连续30日以下的管教、降低到最低薪级或者中等薪级、连续45日以下的额外勤务,包括杂役或者其他勤务[6]。笔者认为,在中、美、英三国中,美国的《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适用的经济类处罚最为广泛,区分最细致。
  四、中、英、美三国军事行政处罚的比较与建议
  通过对比《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英国陆军法》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关于军事行政处罚的内容,笔者发现《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与《英国陆军法》的处罚条件多达67条与47条,文字数量多达8246字与9845字,且每一条都具有每一条下都有详细的限制与对应的处罚,处罚项目在不同群体中进行区分且项目众多。
  (一)自由裁量
  通过上述比较,笔者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处罚条件的条文数量最少,
  条文数量少是否意味着管得少?虽然《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于军事行政处罚只有34条规定,但其中规定了:“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除名处分。(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处分”。实质上该规定给与了军事机关无限大的自由裁量权。显然《英国陆军法》为出现此类情况,《英国陆军法》规定“受军法约束的人员,因行为或疏忽犯有損害正常秩序和军纪罪,一经军事法庭定罪,可判处两年以下监禁或本法规定的监禁以下的任何处罚)并由详细的关于军事法庭分规定”,其明确了年限,判断的程序与适用的其他法律。规定过于粗略可能导致了自由裁量权的过度滥用。
  其次《英国陆军法》与《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条款多,规定细如,避免了处罚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侵犯合法权益,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避免争议和不服。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规定“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没有相关解释,“情节较轻”,也无相关展开,给与了惩罚人莫大的自由裁量权。反观《英国陆军法》规定“受军法约束的人员:对上级军官实施殴打或其他暴力,或试图对其施暴;或对上级军官使用威胁性或违抗性语言;一经军事法庭定罪,可判处监禁或本法规定的低于监禁的任何处罚。“但是,如能证明犯有本款规定之罪行的被告在犯罪时既不知道也无合理的理由相信对方是其上级军官,则辩护成立”,本条规定中“上级军官”是指常备军中军阶高于被告的军官、准尉或士官,包括与被告军阶相同但较被告资历深且处于被告上级地位的军官、准尉或士官”。《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规定“企图伤害或者故意违抗首长,受本法管辖的下列人员,战时,应当由军事审判法庭判处死刑或者死刑以外的其他重刑;平时,应当由军事审判法庭判处死刑以外的其他重刑:殴打或者手持武器或者试图加害正在执行职务的首长的;或者故意违抗首长的合法指挥的。违抗准尉、士官或者军士,下列准尉或者士兵,应当由军事审判法庭惩处:殴打或者企图伤害正在执行职务的准尉、士官或者军士的;故意违抗准尉、士官或者军士的合法命令的;或者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准尉、士官或者军士使用侮辱或者诋毁的语言或者举止的。疏忽遵守命令或者条令,受本法管辖的下列人员,应当由军事审判法庭惩处:违犯或者不遵守一般合法命令或者条令的;明知自己应当遵守部队通行的合法命令,而不遵守的;或者玩忽职守的”。可见英美通过对惩罚条件的细致化规定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过大,保护了被惩罚人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二)处罚项目
  通过对比《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与《英国陆军法》、《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笔者发现《英国陆军法》比《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多了“羁押令拘留、命令被判罪者不得与儿童一起工作、两年以下的禁闭、剥夺特定时间内或全部的资历待遇、罚金、严厉训诫、训诫、在薪饷中扣除因违法造成的个人损耗、丢失或损坏的费用、国防委员会随时授权的轻微处罚”9种处罚项目。
  而《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比《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多了“停职、拘束、拘留、罚薪、扣薪、管教、额外勤务”7种处罚项目。
  笔者认为,处罚项目的种类多,更加能贴合当下部队社会的现状,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而现在我国军事行政处罚在警告与降级之间地带过于宽泛,缺少缓冲的处罚项目,无法良好的对违规人员进行适当的处罚,容易出现处罚过轻或处罚过重等不当处罚的问题。再者,《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中的各项处罚项目克结合使用,更加能够避免处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
  (三)笔者建议
  通过对比并分析《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英国陆军法》笔者得出当下我国军事行政处罚存在如下问题:处罚项目少、处罚条件简单、自由裁量度过大。
  笔者对我国的军事行政处罚给出如下建议:
  首先,在立法层面进行完善,对于不适合部队当下的军事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限定与修改,对于含糊其辞,界限模糊的内容,应当进行细化,由此达到防止自由裁量过大,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处罚项目可考虑参照《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引入更多经济类处罚,更好的做到处罚与错误相适应。
  其次,在司法层面与执法层面应当以立法为基础,严格按照适合当下的法律法规执行,我国现有的军事行政处罚的定性和执行主要还是依靠上级军官的主观判定,笔者建议我国的军事行政处罚体制内可以考虑创设司法监督与执法制度[7]如军法顾问制度,引入社会团体监督等方式。
  【参考文献】
  [1] 《中国军事百科全书( 第二版) 学科分册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8 年 3 月第 1 版,第 118 页。
  [2] 现代军事行政行为不再限于单方命令性和强制性的管理行为,它还有一些较温和的行为方式,如军事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3]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4]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5] 《英国陆军法》
  [6] 《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
  [7] 周健主编:《军事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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