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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GZ032016005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一)住宅类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二)生产经营类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