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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和落实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解决当前国有企业资产代理人实际“缺位”问题的关键.国有企业要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主体,就必须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有序分离.国有企业享有代理占有权、收益现实使用权、部分处分权和完全使用权,可定义为“企业现实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企业法人财产现实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