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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立党执政的防错纠错机制,不是无的放矢。从历史上看,党执政以来有过多次重大的失误,都是党通过自身的努力纠正的。现在,中国共产党已经处在一个新的历史方位,掌握着非常大的权力和前所未有的资源。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必须建立起党执政的防错纠错机制,不犯或少犯错误,防止决策的失误。
一、立足于从制度上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
建立党执政的防错纠错机制,需要从制度上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 “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1页)邓小平从根本上说出了党和现行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弊端,就是没有建立健全制约党和国家的某些工作人员,特别是个别领导人滥用权力的制度,以致对他们的错误根本无法防范和制止,改革就是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如何解决领导人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呢?核心是划分权力的边界。首先,权力的配置要合理化、科学化。要按照效率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对党政部门的权力进行科学配置,尤其对直接管理人、财、物的重要部门某些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避免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形成合理的权力结构,以利于各种权力之间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其次,权力的运行要规范化、程序化。要明确各权力层次、权力主体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化地行使权力,防止越权、侵权、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要明确规定权力运作的程序即权力运行的时间、空间和方式、步骤,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权力行使者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和行为方式行使权力,克服权力行使中的随意性,防止权力滥用。最后,权力的运行要得到有效的监督。监督的实质是指对权力的制约,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对于执政党来说,掌握权力和运用权力,这是实现党的领导和执政的重要内容。权力被滥用,以权谋私得以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力运行不规范、权力内部缺乏有效制约。必须使权力受到制约,这样才能保证执政党权力的正确运行。
二、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建立党执政的防错纠错机制,必须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现决策民主化,关键是健全民主集中制,也就是使民主集中制民主化和程序化。在还没有做到全体党员行使决策权时,必须使他们的代表在行使权力时民主化和规范化。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有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用其他形式的组织取代党委会及常委会的领导,党委成立的研究处理任何问题的组织,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工作,不得代替党委,更不得凌驾于党委之上。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严格执行和遵守程序,这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保证。决策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情况瞬息万变,要防止主观臆断,遵守决策程序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关键。毕竟民主的程序为大家规定了都要遵守的既定过程。决策的实践证明,要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就必须建立和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程序作出决策。没有一定的程序,就难以形成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程序有时表现得很机械,但只要它能够按照自己的规则来运行,它也会自发地产生一种颇为有效的纠错机制。
三、完善权力的制约监督体制
建立起党执政的防错纠错机制,除划分权力的边界外,还要完善权力的制约监督体制。领导干部的权力,主要有项目审批权、人事任免权、资金财物调配权和工作指挥权等,对这些权力应明确定位,通过制度、法规的形式,对权力进行分解,实现对权力的制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已建立了不少党内监督制度,但有些制度还不完善、不配套。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规定少;处罚性措施多,保障性措施少。再加上有些方面的制度缺乏,所以使得党内监督并没有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对已有的党内监督制度,要根据实际需要,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抓好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在党内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相互配套、互相联系的监督体系。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党的工作与活动已不是单纯的内部事务,它直接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执政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当然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必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结合起来。“共产党员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太大了也不好。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民主党派,总是好一些。谨慎总是好一些。”(《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页)只有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才能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因此,要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增加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认真受理、及时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各种问题,以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四、坚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建立防错纠错机制
防错纠错机制的建立,说到底还是要靠法治,法治作为一种防错纠错机制,其实就是规定权力的运行过程和设定权力行使的边界,防止决策的随意性。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并不是有没有法律,而在于有什么样的法律。在人治国家里,尽管也有法律,但法律是统治者用来驯服老百姓的工具,法律维护的是统治者的特权和对老百姓权利的侵犯与践踏。法治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自由和人权的法律保障。它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即要求法律体现尊重人的尊严、人格、自由、合理愿望和财产权利,体现平等、公正、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判断,使普遍的人权原则付诸实施,并且有效地约束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滥用。所以,在法治国家里,人们公认“恶法”不是法。法治国家的法律必须以创造、确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方面,公民权利(包括法人和团体的权利)是国家权力配置与运作的根本目的和界限。公民(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设定国家权力的目的不是为了管制老百姓,更不是说国家权力可以随意侵犯老百姓的权利。
强调法治与人治的上述主要区别,在于强调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法治理念,摒弃人治观念,把实现法治作为一种价值目标来追求,而不应该把法律看成是管制老百姓的手段和工具,不应该赋予地方立法以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不能把领导人说的话当成法,也不能把自己说的话当成法。相对而言,法在老百姓那里是一种权利,在领导干部那里则更是一种责任。领导干部只能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超越这一范围而随意将权力外延而导致决策的失误,必将受到惩处。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
(责编/于亚博)
一、立足于从制度上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
建立党执政的防错纠错机制,需要从制度上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 “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1页)邓小平从根本上说出了党和现行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弊端,就是没有建立健全制约党和国家的某些工作人员,特别是个别领导人滥用权力的制度,以致对他们的错误根本无法防范和制止,改革就是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如何解决领导人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呢?核心是划分权力的边界。首先,权力的配置要合理化、科学化。要按照效率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对党政部门的权力进行科学配置,尤其对直接管理人、财、物的重要部门某些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避免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形成合理的权力结构,以利于各种权力之间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其次,权力的运行要规范化、程序化。要明确各权力层次、权力主体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化地行使权力,防止越权、侵权、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要明确规定权力运作的程序即权力运行的时间、空间和方式、步骤,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权力行使者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和行为方式行使权力,克服权力行使中的随意性,防止权力滥用。最后,权力的运行要得到有效的监督。监督的实质是指对权力的制约,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对于执政党来说,掌握权力和运用权力,这是实现党的领导和执政的重要内容。权力被滥用,以权谋私得以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力运行不规范、权力内部缺乏有效制约。必须使权力受到制约,这样才能保证执政党权力的正确运行。
二、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建立党执政的防错纠错机制,必须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现决策民主化,关键是健全民主集中制,也就是使民主集中制民主化和程序化。在还没有做到全体党员行使决策权时,必须使他们的代表在行使权力时民主化和规范化。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有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用其他形式的组织取代党委会及常委会的领导,党委成立的研究处理任何问题的组织,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工作,不得代替党委,更不得凌驾于党委之上。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严格执行和遵守程序,这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保证。决策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情况瞬息万变,要防止主观臆断,遵守决策程序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关键。毕竟民主的程序为大家规定了都要遵守的既定过程。决策的实践证明,要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就必须建立和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程序作出决策。没有一定的程序,就难以形成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程序有时表现得很机械,但只要它能够按照自己的规则来运行,它也会自发地产生一种颇为有效的纠错机制。
三、完善权力的制约监督体制
建立起党执政的防错纠错机制,除划分权力的边界外,还要完善权力的制约监督体制。领导干部的权力,主要有项目审批权、人事任免权、资金财物调配权和工作指挥权等,对这些权力应明确定位,通过制度、法规的形式,对权力进行分解,实现对权力的制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已建立了不少党内监督制度,但有些制度还不完善、不配套。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规定少;处罚性措施多,保障性措施少。再加上有些方面的制度缺乏,所以使得党内监督并没有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对已有的党内监督制度,要根据实际需要,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抓好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在党内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相互配套、互相联系的监督体系。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党的工作与活动已不是单纯的内部事务,它直接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执政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当然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必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结合起来。“共产党员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太大了也不好。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民主党派,总是好一些。谨慎总是好一些。”(《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页)只有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才能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因此,要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增加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认真受理、及时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各种问题,以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四、坚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建立防错纠错机制
防错纠错机制的建立,说到底还是要靠法治,法治作为一种防错纠错机制,其实就是规定权力的运行过程和设定权力行使的边界,防止决策的随意性。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并不是有没有法律,而在于有什么样的法律。在人治国家里,尽管也有法律,但法律是统治者用来驯服老百姓的工具,法律维护的是统治者的特权和对老百姓权利的侵犯与践踏。法治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自由和人权的法律保障。它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即要求法律体现尊重人的尊严、人格、自由、合理愿望和财产权利,体现平等、公正、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判断,使普遍的人权原则付诸实施,并且有效地约束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滥用。所以,在法治国家里,人们公认“恶法”不是法。法治国家的法律必须以创造、确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方面,公民权利(包括法人和团体的权利)是国家权力配置与运作的根本目的和界限。公民(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设定国家权力的目的不是为了管制老百姓,更不是说国家权力可以随意侵犯老百姓的权利。
强调法治与人治的上述主要区别,在于强调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法治理念,摒弃人治观念,把实现法治作为一种价值目标来追求,而不应该把法律看成是管制老百姓的手段和工具,不应该赋予地方立法以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不能把领导人说的话当成法,也不能把自己说的话当成法。相对而言,法在老百姓那里是一种权利,在领导干部那里则更是一种责任。领导干部只能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超越这一范围而随意将权力外延而导致决策的失误,必将受到惩处。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
(责编/于亚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