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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子女,不得歧视
问:我和杜某同居多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去年生下一个女孩后,我与杜某关系逐渐恶化,半年前分居。女儿由我抚养,杜某不闻不问,也不肯支付抚养费。请问,如果我起诉要求杜某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支持我吗?
汪琳(辽宁铁岭)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2)姓名权。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其姓名由生父生母协商确定。在其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3)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与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因为您的女儿年幼,您可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杜某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陪嫁汽车,产权归谁
问:我与李某结婚前,我父母赠送我一辆汽车作为我的嫁妆,并与我签订了赠送合同,确认该汽车为我的个人财产。现在,李某要求与我离婚,并表示该汽车既然是陪送的嫁妆,就应该归其所有。请问,该汽车的产权究竟归谁?
钟雨帆(四川都江堰)
律师意见:嫁妆是指女方娘家陪送给新娘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在法律上,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嫁妆作为娘家的礼物赠与新娘,既是恭贺也是备日后生活之用。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据此,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归女方所有。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特别的约定,则应当依约定处理。
据您所述,该汽车是您父母婚前赠送给您的,且有赠与合同,这辆车属于您个人的婚前财产,不归李某所有,离婚时也不能分割。
自愿加班,工资咋算
问:我上周一到周三拼命加班,完成了一周的工作,周四、周五两天请假,连同周末两天外出旅游。旅游回来后,我向公司要求周一至周三的加班费,遭到拒绝,公司认为我加班前没有填写《加班计划申请审批表》,未经领导批准。请问,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童梅(广东潮州)
律师说法: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加班分为两种:一种是员工自愿在8小时之外或者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另一种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从而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为用人单位创造了更多的利益。其中,认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加班,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作为支付加班工资的必备条件,自愿加班并不在此列。
比赛受伤,应算工伤
问:公司举办运动会,我参加跳绳比赛,不慎摔倒,造成小腿骨折,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我认为这样受伤应当算工伤,但公司认为,参加跳绳比赛是一种娱乐活动,并且在休息时间,与工作无关,因而不能算工伤。请问,我受伤究竟算不算工伤?
顾菊(河北保定)
律师意见: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执行组织任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而生产劳动过程既包括工作过程,也包括与工作相关的事务活动过程。《工伤保险条例》尽管没有具体将企业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造成的伤亡纳入工伤性质的认定范围,但认定工伤时,应当结合有关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公司组织运动会,属于与工作相关的事务活动,目的是为了提高职工身体素质,丰富企业文化生活,提高公司的凝聚力,最终是为了企业获得良好的生产发展环境。因此,您比赛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编辑:陈彤】
问:我和杜某同居多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去年生下一个女孩后,我与杜某关系逐渐恶化,半年前分居。女儿由我抚养,杜某不闻不问,也不肯支付抚养费。请问,如果我起诉要求杜某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支持我吗?
汪琳(辽宁铁岭)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2)姓名权。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其姓名由生父生母协商确定。在其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3)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与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因为您的女儿年幼,您可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杜某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陪嫁汽车,产权归谁
问:我与李某结婚前,我父母赠送我一辆汽车作为我的嫁妆,并与我签订了赠送合同,确认该汽车为我的个人财产。现在,李某要求与我离婚,并表示该汽车既然是陪送的嫁妆,就应该归其所有。请问,该汽车的产权究竟归谁?
钟雨帆(四川都江堰)
律师意见:嫁妆是指女方娘家陪送给新娘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在法律上,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嫁妆作为娘家的礼物赠与新娘,既是恭贺也是备日后生活之用。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据此,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归女方所有。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特别的约定,则应当依约定处理。
据您所述,该汽车是您父母婚前赠送给您的,且有赠与合同,这辆车属于您个人的婚前财产,不归李某所有,离婚时也不能分割。
自愿加班,工资咋算
问:我上周一到周三拼命加班,完成了一周的工作,周四、周五两天请假,连同周末两天外出旅游。旅游回来后,我向公司要求周一至周三的加班费,遭到拒绝,公司认为我加班前没有填写《加班计划申请审批表》,未经领导批准。请问,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童梅(广东潮州)
律师说法: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加班分为两种:一种是员工自愿在8小时之外或者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另一种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从而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为用人单位创造了更多的利益。其中,认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加班,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作为支付加班工资的必备条件,自愿加班并不在此列。
比赛受伤,应算工伤
问:公司举办运动会,我参加跳绳比赛,不慎摔倒,造成小腿骨折,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我认为这样受伤应当算工伤,但公司认为,参加跳绳比赛是一种娱乐活动,并且在休息时间,与工作无关,因而不能算工伤。请问,我受伤究竟算不算工伤?
顾菊(河北保定)
律师意见: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执行组织任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而生产劳动过程既包括工作过程,也包括与工作相关的事务活动过程。《工伤保险条例》尽管没有具体将企业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造成的伤亡纳入工伤性质的认定范围,但认定工伤时,应当结合有关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公司组织运动会,属于与工作相关的事务活动,目的是为了提高职工身体素质,丰富企业文化生活,提高公司的凝聚力,最终是为了企业获得良好的生产发展环境。因此,您比赛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编辑:陈彤】